体制性因素。因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我国的政治体制直接相关,与全面深化改革直接相关,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直接相关。一方面我们现在正在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就各方面的改革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作出了一系列的部署。一方面是我们正在进行改革,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际上全面的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是相辅相成的,有着非常直接的密切的联系。
这样就使我们看到体制性的制约因素也是制约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有一位教授在《法治的观念与体制》这一部著作中讲到,一个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关键在于政党,没有与民主法治精神相互适应的政党,法治国家的建设只能是一句空话。中外法治建设的实践昭示,法治国家的形成虽然不能说与法律的变化无关,但主要不是法律自身的问题,更与成文法的多少没有必然关系,而是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只有真正建立了民主宪政的国家,才有可能实现法治。这位老教授集多年的研究和教学经验,把他对有关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特别是法治建设与政治体制的关系方面的一些深刻思考,在这一部著作中表达出来了,就是法治的观念与体制,副标题是法治国家与政党政治。
在这我们也可以看到,体制性的制约因素对于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影响还是比较大的。这也对应了在讲法治的时候经常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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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个观点,叫法治是一个多面体。为什么说法治是一个多面体,就像我们刚才讲法治是过程有异曲同工之效,法治是过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在寻求秩序的、和平的、法治的一种生活,一种秩序状态,实现法治,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这也提醒我们,让我们看到每个国家的法治都有不同的特点,因为每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有他自身的规律,有他自身的特点。
所以美国有美国的法治,英国有英国的法治,中国也有中国的法治,并不是说我没有看到法治他是作为人类的制度文明的优秀成果,也不是说我们的法治一定和你们的截然不同,不是这样。但是各国的法治要与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相联系,就像一个多面体一样,从这个角度看法治,我们看到这个法治有这样一些特点,而从另外一个方面可能又表现了不同的特点,或者是不同的表现形式。
法治是具体的,不能仅仅简单的从理念上、简单的从一些抽象的概念上来探讨法治。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割除制约中国法治建设的体制性障碍,进一步完善具体的制度建设,特别是认真的学习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所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些重大问题和一系列重要的改革措施。在不久的将来,通过我们的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党员干部的努力,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同时,也实现中华民族梦寐以求的法治梦,这是我要讲的第二个制约性因素,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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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制约性因素,不能离开现有的体制空谈法治。
(三)中国法律传统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第三个制约性因素,就是中国法律传统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2008年的2月28号,我们发布了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这是第一个有关法治建设的白皮书。在白皮书的开篇就讲,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从西夏开始我们就有文字记载开始制定成文法,春秋战国时期形成诸子百家,当时诸侯列国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理论。尤其是在盛唐时期形成了以唐代的法律制度为核心的,而且对周边的国家产生重要影响的法律体系。狭义的讲,中华法系应该是那个时候形成的中华法系。当然广义上讲,有文字记载,特别是有成文法的记载开始,我们就形成了中国的法律传统,所以说中华法系源远流长。这样一个源远流长的中华法系创造了历史上的辉煌,他不仅对中国古代绵延3000多年的中国社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规范着人们的行为,维持了整个生产生活的一种秩序,同时其中的一些法律制度、法律规则,还影响到周边国家,比如现在的日本、朝鲜、韩国,还有越南等,由此才形成了影响广泛的、分布比较广的中华法系。
所以他有着历史上的辉煌,而广义上的中华法系,有非常丰富的内容,有非常丰富的法律制度,而且是积累了我们的祖先历朝历代所探索的、所积累的丰富的治国理政的经验。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华法系有其精华,也有很多智慧。
但另外一个方面我们也要看到,这个中华法系毕竟是在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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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形成的。中华法系所确认的一些法律秩序、原则也有消极的方面,既有精华,也有糟粕。比如中华法系长期形成延续过程中所形成的重人治而轻法治的传统,所以有人讲中华法系有治人无治法,也就是说他比较关注治理人的经验、手段、艺术,无治法,就是在法治上,特别是在法律制度的实施上显得比较弱。邓小平同志在1937年《论党和抗日民主政权》这篇著作中讲到,中国的历史传统中是较多的人治的痕迹,而较少法治的传统,就是有治人无治法。
中华法系中还有一个特点,就是与封建专治相适应,往往把法律作为治理老百姓的工具。这样一种浓厚的法律工具主义的传统特点,不会因为现代法治的冲击而自动消失,不会因为现代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的发展自动长成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规则意识和程序观念。
所以中国法律传统既有老祖宗所创造的丰富的治国理政的一些经验、一些智慧,同时中国法律传统中也有一些制约我们的法治建设,特别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一些制约性的因素,也就是有一些消极因素,有治人无治法、法律工具主义,然后把法律作为工具来治理老百姓这样一些不利的因素、消极的因素,对我们的法治建设会起到非常严重的制约和影响。
有的教授明确提出,除了这些制约因素之外,实际上制约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广大人群群众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我们目前的法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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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行政执法体制、司法体制,还有现在的法治环境,还不可能实现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的、根本的保障。也就是说一方面我们是有这样的制度,但是另一方面从执法、司法、护法等各方面的制度建设来看,从我们的实际法治环境和法治活动来看,不可能做到使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还要通过制约和监督公权力,才能实现权利的实现和有效保障。所以简单一句话,就是权利不彰,这也是制约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的因素,这是我们讲的第二个问题,要看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现在还有一些不足,需要我们认真的对待、理性的分析,还有一些制约法治建设的因素。
三、全面理解法治文化的主要方面
下面讲第三个问题,全面理解法治文化的主要方面,这也我们今天问题的重点。
首先需要了解一下法治文化和法律文化是什么关系,大家比较关注法律文化,但是我们这讲的是法治文化,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法治文化这样一个理性的、先进的文化来讲,现在我们要进行的法治文化建设,是有层次的,有第一层次的法治文化建设,还有具体层次,也有第二层次的法治文化建设。我主要讲全面理解法治文化建设的主要方面,将结合完善立法体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律信仰等这样一些环节,在具体的法治文化建设上进行阐述。
首先我们先看一下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法治文化与法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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