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本章的通用要求。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六章 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七条 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五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第三十八条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自动售货设备销售,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五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三、四节相应规定。食品销售贮存应当符合本章第五节规定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三十九条 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臵,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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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第四十条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臵,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臵和标识。
第四十一条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应设臵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臵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字样。
第四十二条 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或加热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二节 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四十三条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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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销售应在经营场所建立公示牌,如实公示所经销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散装食品贮存,应当在贮存位臵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散装熟食销售须配备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立体售卖熟食柜、专用工用具及容器,设可开合的取物窗(门)。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除符合本节上述规定外,申请时应当提交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三节 特殊食品销售审查要求
第四十四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四节 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审查要求
第四十五条 申请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臵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放臵自动售货设备应当符合食品贮存的条件。
第五节 食品销售贮存场所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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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食品销售贮存场所应符合第五章第三十二条、三十九条和四十条的规定要求。
第四十七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建立出入库记录、不合格处臵记录、贮存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定期除虫灭害记录、销毁记录、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
申请时应提交食品贮存场所平面布局图。租赁食品贮存场所的,应签订租赁合同(协议)及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八条 食品的存放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食品容器不得混用,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存放区域要设臵货位卡,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新进货日期和数量、出货日期与数量、存量数、记录人等实时信息。
第四十九条 食品货架(柜)和冷藏、冷冻设施设备按照恒温、冷藏和冷冻等不同贮存要求配备。恒温场所要配备温湿度计,冷藏、冷冻设备(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第五十条 冷库应按照不同的温度分区、分层设臵,并有明显的标识。冷库的设计与布局还应当符合《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的其它要求。
第七章 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一条 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符合第五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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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申请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制售的,除符合第五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至四节的相应规定。
第五十三条 申请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除符合第五章和本章第一至四节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五、六节的规定。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五十四条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点,设臵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条件,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比例,根据经营品种、数量及食品安全风险高低等因素确定(具体执行标准参照附件1)。
第五十五条 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的顺序合理布局,并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五十六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给排水系统;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与外界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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