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指不通过店铺销售,以零售为主且有食品贮存场所,通过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方式销售的食品经营者。
(十三)特大型餐饮: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大型餐饮: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中型餐饮: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小型餐饮: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150㎡(不含50㎡,含150㎡);小微餐饮: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6~50㎡(含50㎡)。
(十四)中央厨房,指由餐饮单位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经营者。
(十五)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十六)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九十条 小微餐饮、食杂店、食品摊贩的许可管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修订后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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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本地区的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单一品种食品等制定许可审查条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发布。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由省局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在经营项目中明确标注。
第九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细则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2、实验室设臵及检测项目指导原则 3、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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