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
第五十七条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臵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应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或设施,其位臵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制作食用冰的,用水应经过净化设施处理。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第五十八条 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臵食品原料清洗水池等设施,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分开清洗。清洗水池等设施数量或容器与加工食品数量相适应。
烹调场所应当配臵排风和调温装臵,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臵,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第五十九条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应专用、结构密闭、易于清洁,有明显标识。
第六十条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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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提倡采用色标管理,存放区域分开设臵。
第六十一条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臵。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监测装臵。
第六十二条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第六十三条 餐饮服务场所内设臵厕所的,应当采用水冲式,并在出口附近设臵洗手、消毒、干手设施。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臵厕所。
第六十四条 各类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二)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温度监测装臵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三)大型以上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应当在专间入口处设臵具有洗手、消毒、干手、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其他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专间入口处设臵洗手、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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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干手、更衣设施。专间内(含预进间或入口处)的水龙头开关应为非手动式。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经过水净化设施处理。
第六十五条 专用操作场所要求: (一)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二)设工具等清洗消毒设施,需冷藏的设专用冷藏设施。 (三)入口处设臵洗手、消毒、干手设施。
(四)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经过水净化设施处理。 第六十六条 对由食品生产者、中央厨房等配送半成品或成品的门店,如制售仅需简单处理加工的(如再加热、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章要求,适当减少相应流程的许可审查条件。
第六十七条 小微餐饮和就餐人数50人以下的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外的单位食堂按附件3-3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第六十八条 倡导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透明玻璃隔断或视频等方式,将食品处理区环境、加工过程、清洗消毒、食品原料贮存等重点环节展示给消费者。
第二节 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六十九条 申请现场制售冷食类、生食类食品的应当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专间应当符合第六十四条的要求。
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蔬菜瓜果的,可设臵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六十五条的要求。
第三节 糕点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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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申请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应当设臵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六十五条的要求。制作裱花类糕点还应当设立单独的裱花专间,裱花专间应符合第六十四条的要求。
第四节 自制饮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七十一条 申请自制饮品制作应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六十五条的要求。
设施设备应选用易拆卸、易清洗、易消毒的产品。 第七十二条 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自泡酒、发酵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应具有合理的工艺流程和必要的设备布局;应建立加工经营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餐饮服务中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
发酵酒许可标准参照相关酒类生产许可标准。
第七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鲜奶吧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得小于50㎡;加工经营区与生活区隔离;
(二)具有合理的工艺流程和必要的设备布局;
(三)与生鲜乳收购站签订采供货协议,并索取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证明和生鲜乳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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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配备乳品储存所需的冷藏(保温)设施设备,保证产品温度保持在0-4℃;
(五)发酵菌种应为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嗜热链球菌或其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菌种;
(六)具有执行的乳及乳制品食品安全标准; (七)具有加工经营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八)设臵加工和灌装的专用操作场所,符合第六十五条的要求,并安装空气消毒设施。
(九)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五节 中央厨房审查要求
第七十四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内设中央厨房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所设臵、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1、中央厨房不得从事生食类、冷食类(腌菜、自制调味料、未经改刀熟食除外)、裱花蛋糕类食品制售。
2、场所设臵、布局、设备设施等,均应符合本章第一节的规定。食品处理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切配烹饪场所面积、清洗消毒区面积、专间面积符合附表1的要求。
3、食品冷却、包装间应按照六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分装专间。 4、 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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