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同条款
5.1 名词解释
5.1.1 发包人(业主):四川省宝兴县闽兴实业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合同项目事宜。
5.1.2 工程设计单位:乐山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受业主委托负责本水电站工程的工程设计。
5.1.3 承包人:是指已与发包人签订了制造承包合同的投标人。
5.1.4 安装承包人:,受业主委托负责蓄电池及直流电源装置设备的现场安装。 5.1.5 监理人:指发包人为本合同所指定或委托的对本合同的实施在其授权范围内进行监造的人。 5.2 监理人
5.2.1 合同签订后的30天内,发包人应将所委托的监理人名称及其授权等,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3 设备项目及供货范围 5.3.1 设备项目
110kv升压站高压采购标各设备项目及交货期见下表: 合同编号 头道桥水电站蓄电池及直流电源装置设备采购(TA/CV-17 ) 5.4 制造进度
5.4.1 承包人对所有项目设备应按照合同规定精心设计和制造,组织安排好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加工设备、检测设备、外购材料及外协件。
5.4.2 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30天内,递交一式4份按期完成承包合同的各制造项目进度计划表,报请监理人批准。该进度表应表明各项作业的计划程序以及各制造项目的开始备料日期、投料开工日期、完工日期等。该表还应留出给监理人签署意见的
专用工具 1套 设备项目名称 蓄电池及直流电源装置设备 备品备件 数 量 全套 1套 2015年7月30日 交货期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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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监理人对承包人递交的制造进度表的审批意见,应在该文件签收后7天内签署审批意见返还承包人。审批意见规定有:“照此执行”,或“修改执行”,或“修改后重新递交”。对返还签有“修改后重新递交”的文件,承包人应在签收后14天内进行修改并重新报请监理人批准。
5.4.4 一旦监理人批准了制造项目进度计划表,该进度即成为正式的合同进度。承包人制造进度应严格按合同进度实施。监理人对制造进度的审批意见并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5.4.5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已批准的制造项目进度计划表进行修订,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订过的制造项目进度计划表,表明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对原制造进度所作的修改。
5.4.6 承包人必须在每月末向监理人递交一式4份的当月制造进度实施报告和下月计划安排报告,报告应附有说明,形象进度和图表,以利监理人有效地审核制造实际进度。
5.5 转让和分包
5.5.1 承包人不得对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进行转让或分包。 5.6 设备设计图样和文件
5.6.1 承包人应对合同设备项目进行精心设计,并形成完整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依据、计算成果、技术方案、系统机构图、配套设备和装置、接线和控制原理图、逻辑图、控制系统程序框图、设计说明、专题设计分析报告、产品性能和试验报告等。 5.6.2 承包人在设备设计中应满足技术条款和招标附图以及发包人补充的工程设计条件与要求。承包人的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样和其它技术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质量与安全标准和设备技术规范,以及合同技术条款要求。 5.6.3 承包人在合同设备设计与制造中,应与安装、调试、试运行中有关系统和部件接口的协调,包括与发包人的安装现场、供电、水轮发电机组、调速器、计算机监控系统等协调,并不得改变发包人上述设施和设备条件。
5.6.4 承包人设计文件和其它技术文件中选用的材料、结构件、配件和配套设备与装置、仪器等,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尺寸、技术参数和应附的图形图纸,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高于此标准,并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6.5 合同设备的施工图样必须经监理人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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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设计图样和文件的修改
5.7.1 经监理人审查批准的合同设备的设计文件及系统图、原理图,承包人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修改要求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经监理人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5.7.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中的错误,或这些图样与文件不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要求,或工程设计的修改需要调整合同设备的相关参数时,有权提出修改要求,监理人将以签发的书面文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其要求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图样和文件经监理人审查签发后执行。 5.8 设计联络会
5.8.1 合同双方遵守本条规定,召开一次设计联络会议,审查设计文件的合理性,协调合同设备设计与工程设计及其他方面的技术问题接口工作。设计联络会在卖方指定地点举行,会议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交通、食宿费除外)。
5.8.2 在合同签字后的20天内,根据合同设备交货时间和完成的合同设备设计文件,由承包人提出召开联络会的时间,并报发包人批准。
5.8.3 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部分对设计联络会的要求,准备会议文件资料(包括图纸)4份(电子版2份),在召开此次联络会之前15天送交发包人。
5.8.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有关图纸和资料以后10天内通知承包人举行设计联络会。发包人将会同监理人、工程设计单位、安装单位的有关人员出席。 5.8.5 在设计联络会议期间,发包人有权就合同设备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设备设计中出现新情况时,对承包人补充技术条款的要求,承包人应认真考虑研究和改进。 5.8.6 设计联络会议将以会议纪要确认双方协定的内容与要求,并在合同执行中遵守。在设计联络会中如对合同条款、技术条款有重大修改时,须经过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同意。
5.8.7 根据联络会会议纪要,对遗留的技术问题或其他方面需进行协调、研究与讨论的重要问题,可由双方商定是否另外增开联络会。
5.8.8 承包人负责会议的组织和安排,发包人参加联络会人数为4-6人,设计联络会的组织、实施以及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人员、设计人员的往返交通和住宿由发包人负责)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5.9 材料供应
5.9.1 为实施合同所需要的全部材料,均由承包人订货、采购、验收、运输、试验和保管,所有材料应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和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样及文件的质量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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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5.9.2 设备制造所需的材料须有完整清晰的材质证明原件,此证明应按监理人的要求复制一份并加盖承包人公章后报发包人备查。 5.10 材料配件代用
设备制造所用材料配件的品种和规格必须符合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样的规定,如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提供施工图样规定的材料时,承包人应在该项目制造前40天向监理人提出“申请材料代用清单”,说明无法提供的材料的品种和规格,申请代用的材料和规格及其技术条件等。经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才能代用,由此而产生的代用材料配件的质量问题、交货期的延迟、工程量和价格的变化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5.11 制造工艺
5.11.1 设备制造开工前承包人应编制设备制造工艺文件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批准后下达开工令。主要制造工艺和厂内组装工艺文件还应报送发包人一份备案。 5.11.2 监理人对设备制造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当发现有不合格制造工艺和材料,监理人可以提出修改、返工处理直至下达停工令并报告发包人。 5.11.3 承包人对其所采购的材料(或设备部件)和采用的工艺应按本合同要求承担全部责任。监理人对材料、工艺等的检验或批准绝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在合同中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5.12 质量检查
5.12.1 本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的依据是设计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规范与标准,承包人如需采用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其它标准时,应提前45天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采用。
5.12.2 经监理人认定并得到发包人同意的重要设备或部件除由承包人自检外,可请国家认定的专业质检部门复检,并出具证书,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对此项复检积极配合并提发包人便。但若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承担该费用,并对不合格产品作修复或返工。
5.12.3 承包人应建立设备制造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设备质量。承包人应有质量检查部门负责检测、试验和质量检查工作,并提交记录、试验报告和质量检查报告,递交监理人复查或审查。如监理人要求复验,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如果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检测方案、方法和手段(包括检测设备)有异议,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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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进行检测或试验。监理人对质量的检查、复验与签署,并不免除承包人对质量应负的合同责任。
5.12.4 监理人及其授权人员在设备制造过程中有权随时在制造现场检查和查阅与本合同有关资料,承包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工作。
5.12.5 制造质量控制点和/或监理人明确规定的须由监理人参加并签证的质量点、制造过程中阶段性或关键性工序的质量检验,承包人应在检查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应按时进行检查,除向监理人当场提供检查数据外,还应及时提供检查报告。
5.12.6 设备制造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派出人员对设备质量进行抽检,承包人应在人员、设备、场地等方面予以配合。检查出的问题应立即予以处理。 5.13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外购件
5.13.1 备品、备件随机供货(按投标报价表供应)。
5.13.2 外购件应由具有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制造厂生产并有产品合格证。承包人应对外购件的质量负责(按投标报价表供应)。
5.13.3 专用工具及特殊的检测仪器、仪表的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由承包人确定,并随机供货(按投标报价表供应)。 5.14 竣工期限
本合同规定的制造项目必须在规定的交付日期之前竣工,制造项目进度的实施应满足本合同的要求。 5.15 装箱图
5.15.1 装箱图是承包人在制造过程中依据施工图样和设计通知单等,经修改后最终出厂设备图样。装箱图必须完整、准确、清晰。装箱图必须为蓝图,并加盖公章。应叠成标准的A4图幅并按分册装袋。
5.15.2 承包人在设备出厂时,应向发包人免费提交装箱图共10套。 5.16 出厂验收
5.16.1 承包人在设备出厂验收前,应按本招标合同文件技术条款 6.9条要求,完成设备出厂前的准备工作。
5.16.2 承包人在完成设备出厂前的准备工作后,提交设备自检报告和出厂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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