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道桥电站直流设备招标书2015-3-11终版(7)

2019-06-17 13:58

报告,经监理人审签后报发包人组织出厂验收。发包人收到两份报告后的7天内将验收人员名单及赴厂验收时间通知承包人。

5.16.3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致使验收不能按期进行,或由于制造质量缺陷问题验收不合格,致使不能签证而延误交货期,其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5.16.4 出厂验收既不能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设备的工地的交接验收。

5.16.5 发包人组织人员参加出厂验收,承包人应提供当地交通和食宿方便,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5.17 包装及运输

5.17.1 设备制造完成后由承包人运到三叉河电站工程电站工地发包人指定的交货地点。

5.17.2 运输设备需办理的一切手续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根据竣工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分组状态,提出包装设计。包装设计须取得监理人的同意。由于包装设计或实施的包装不良所发生的设备损坏或损失,无论这种设计或实施是否经监理人同意,也无论这种设计是否已在技术条款中所明确,均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5.17.3 承包人在每批交货设备启运前14天,应将交货设备的合同号、名称、设备编号和部件号、设备清单、数量、包装数量、每包毛重、外形尺寸、装运港(或车站)名称、预计到达本电站工程工地交货地点的日期等用书面方式通知监理人或发包人。 5.17.4 承包人必须在每件包装物(或部分裸装件)上标明包装物合同号,名称、数量、毛重量、净重、尺寸(长×宽×高)以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此端向上”等标记。还应标有明显的吊装点,设置必要的吊耳。对放置有要求的包装件(或裸装件)应标明支承(支撑)位置及放置要求,以及其它搬运标记。

5.17.5 运输途中对道路、树木、建筑物等产生的损坏,应由承包人出面谈判并支付这种损坏引起的全部索赔费用。 5.18 设备交货期

5.18.1 设备交货日期计划见5.3.1款。

5.18.2 上述交货期是指合同设备成套(台)运抵头道桥水电站工程工地指定地点,由安装承包人卸车,经发包人组织交接验收完毕后签证的时间。每个项目的成套设备分期分批交货时,以该项目最后一批部件的交接验收时间为该项目设备的交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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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3 设备交货期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提前,否则发包人可以拒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5.19 设备交接验收

5.19.1 设备运抵到5.17.1款指定地点后,由发包人负责卸车,在此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5.19.2 交接验收工作由发包人主持,由监理人、承包人代表、安装监理人以及安装承包人代表共同检查,根据设备清单进行清点并移交给发包人指定的单位。 5.19.3 设备到达指定地点后,应按照已商定的时间进度表组织开箱检验,检查合同设备的包装、外观、数量、规格和损失与损坏情况,并作开箱记录。承包人应按时、自费派遣人员参加开箱检验。

5.19.4 在开箱检验时,若发现由于承包人在质量、数量或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而造成的任何损坏和/或缺陷和/或短缺和/或差异,应在开箱记录中明确,并应由各方代表签字,一式二份,各方执一份,该开箱检验记录应作为发包人向承包人进行索赔的依据。

5.19.5 如承包人未能派遣代表参加开箱检验,则应以发包人检验结果为准,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5.19.6 设备运到工地指定地点后,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如果发包人在3天内未组织卸车,7天内未组织交接验收,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5.19.7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以及相应的资料。备品、备件应按要求与设备分开独立包装,包装箱上应清楚注明标记。所有备品、备件在提供给发包人之前应系上标签,标签上应有相关的说明。 5.19.8 设备交接验收后,须经监理人出具证明方可办理付款。 5.19.9 材料和设备的拒收:

(1)发包人有权拒收不满足合同规定和承包人保证的材料与设备,并有权要求由承包人限期更换,其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此限期以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装总工期和预定的试运行日期为前提。

(2)被拒收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已交付但被发包人拒收的材料和设备),发包人将不再付款,承包人应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3)发包人拒收的材料和设备所有权属于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将拒收的材料和设备运离工地,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被拒收的材料或设备,如对工程进度造成影响,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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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要求。 5.20 技术服务

5.20.1 在下列阶段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通知时间派称职的代表和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包括必要的演示)。

(1)设备在现场交接验收直至设备存放妥当;

(2)从设备安装准备开始至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直到质保期满。 5.20.2 承包人在现场的技术服务包括:

(1)对设备的结构、尺寸、参数、性能,以及制造情况等进行交底、对设备安装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2)对在安装、试验与调试中发现并由安装监理人判定属于制造原因的质量缺陷进行调整、修理、更换或重新制造;

(3)参加设备在安装、试验、验收等过程中的技术服务; (4)本合同条款所提到的其它技术服务。

5.20.3 承包人在进行技术服务时,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设备的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理或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0.4 在本合同项下设备安装、调试、试验操作及维修过程中,承包人应在现场对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5.20.5 承包人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在现场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其费用已计入报价中。

5.20.6 发包人负责协调承包人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工作事宜,并尽可能为现场技术人员提供食宿方便。

5.20.7 承包人所提供的设备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制造方面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72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问题,其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5.20.8 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承包人原因而产生的设备故障、损坏或设备的部件丢失,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后72小时内应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并对损坏部分应尽快修理、更换或另行制造,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20.9 如因为承包人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原因,影响工程进度,按每天1000元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5.21 培训

培训包括工厂培训和现场培训,承包人应分别在制造厂和设备安装现场提供直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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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装置设备的组装、修理、运行和维护的技术培训服务。制造厂培训由承包人提出培训计划,经发包人确认;现场培训在安装时随机安排。培训费用(除交通费、食宿费外)由承包人负责。

现场培训在安装时随机安排。培训工作在现场安装、调试前应基本完成。 5.22 质量保证期

各项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每台套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条件见技术条款)后24个月或最后一批设备交货24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任何故障,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72小时内到达工地负责完成修复。如果由于维修、更换有缺陷或损坏的合同设备而造成整台(套)设备停止运行,且此缺陷或损坏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则该整台(套)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将延长为修复或更换后的合同设备重新投入运行后24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如设备无任何故障,运行稳定,完全达到技术性能要求,由监理人签发移交证书。 5.23 违约金

5.23.1 发包人与承包人未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均属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5.23.2发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到期后30日内,不向承包方支付合同规定的款项,对应付未付款部分金额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视为承担延期付款违约金。 5.23.3 承包人未能按5.18条规定日期或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提前或延期期限内将设备运到工地,则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逾期30天内,违约金按逾期交货制造项目的合同金额每天2?计;逾期30天后,自第31天起违约金按逾期交货制造项目的应付款合同金额每天4?计。 5.23.4 质量违约金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设备制造质量及性能保证值不能满足合同规定要求时,除及时返修处理直至更换外,视造成损失大小,对承包人处以该项目设备3%~10%合同价格的违约赔偿金,赔偿金具体数额由监理人审核确定。

5.23.5售后服务违约金,因承包人现场服务人员的原因影响工程进度,按每天1000元支付违约金。

5.23.6以上违约处罚赔偿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 5.24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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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不承受由于使用了承包人和分包人或外协供应商提供的合同设备在设计、工艺、方案、技术资料、软件、商标、专利、外协产品等一切方面而产生侵权的责任,若有任何侵权行为,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索赔和责任。 5.25 项目暂停

5.25.1 由于承包人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以致继续制造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时,监理人有权下达书面“停工指令”。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而应对已停工的项目积极维护,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争取监理人早日发布同意复工的指令。对于这种停工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延期交货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25.2 并非承包人的原因,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也可通过监理人发布书面“停工指令”,对此承包人也应对已停的项目进行积极维护。对于这种停工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影响,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有权要求补偿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后作为合同文件的补充文件。 5.26 合同变更与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5.27 不可抗力

5.27.1 如果合同的任一方由于但不限于战争、叛乱、火灾、洪水、疾病、地震等不可抗力的灾害影响,以至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灾方应尽快通知对方,并在14天内给对方提交一份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书,经监理人确认后,可免除遭灾方的责任。

5.27.2 受灾后合同的履行期限顺延,顺延期等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时间。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超过120天,则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设法进一步履行合同,并在适当的时间达成协议。 5.28 保险

设备在运抵本电站工程工地指定的地点验收前的一切保险,由承包人根据国家规定办理保险,投保的费用已计入合同总价中。 5.29 税收

承包人必须承担纳税义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税金已计入合同总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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