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问题的研究毕业设计(2)

2019-06-17 14:08

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需要在期末对其进行调整。

4、税额计算。

5、纳税申报。依照税法要求时间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导致增值税严重脱离了利润表,从企业的财务报告上很难得知企业的实际税负,增值税费用化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使相应的会计处理更加满足会计核算的原则,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增值税会计核算受到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双重作用且以税法为导向,这就势必引起增值税会计的信息质量要求将有别于财务会计上的要求。2006 年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会计信息质量必须要满足可比性、相关性、可靠性、重要性等八项要求,增值税税会计信息在遵循以上原则的基础上,也有一些自身的特性:

1、灵活性。增值税实施至今一直在不断变化,从 1994 年新税制改革开始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化为消费型,再到当前营业税改增值税,增值税的范围在扩大,相关征税政策也在不断完善。这些宏观的变化都要求增值税会计在核算时要有一定的灵活性。

2、配比的有限性。在财务会计上配比原则侧重在因果配比和时间配比两个方面。因果配比强调收入与费用是配比的,时间配比则强调收入和费用归属于同一期间。而增值税会计信息只强调时间配比,是有限的配比原则。

3、可筹划性。企业作为纳税主体,既有履行纳税义务,同时也享有合理进行税务筹划的权利。在不违反税法要求的前提下合理进行税务筹划,极大限度的降低企业税负。

4、辩证的历史成本。增值税的计征实行的价外征收,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材料的成本中是不包含增值税进行税额的,其并没有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计量,购进货物的成本也只是支付价款的一部分。

5、期末调整。现行增值税会计是没有独立账簿的,期末需要在财务会计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账项调整以计算出需要缴纳的税额。

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增值税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主要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方面对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有会计信息可比性欠妥、不符合可理解性、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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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重要性原则、违反实质重于形式。

1、关于可比性方面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人员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具有可比性。可比性包括了纵向可比和横向可比,所谓纵向可比指不同时期同一企业信息的可比;而横向可比指同时期不同企业之间的信息能够可比。现行增值税提供的会计信息缺乏一定的可比性,主要表现在这些方面:

(1)、横向存货成本可比性较差,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存货成本方面缺乏可比性。一般纳税人严格按照“价税分离”核算,购进货物支付的价款包括了存货的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两部分,增值税不能包含在存货成本中。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会计核算不健全不存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业务,无论其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支付的价款需全部计入存货成本中。

(2)、纵向存货成本可比性较差,简单来说就是同一个纳税人在存货成本信息可比性方面欠佳。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额才能进行抵扣,不计入存货成本。但若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取得的专用发票未通过税务部门认证,相应增值税则不能进行抵扣,需计入存货成本。这就大大减弱了同一企业在存货成本信息方面的可比性。

(3)、非增值税纳税企业与增值税纳税企业缺乏可比性。对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企业来说,营业税的会计处理是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中,在期末时可以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是通过“应交税费”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是直接计入资产负债表中,不能够计入利润表,二者的计量口径不同也就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2、关于可理解性方面

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会计人员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具有可理解性,会计信息需清楚明了便于使用者理解。现行增值税相关业务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还是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都是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但当前增值税的核算财务的是“购进扣税法”,企业有可能会出现当前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情况,这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将会出现借方余额。但是该科目借方余额还代表了其它情况下的增值税税款,导致信息使用者难以理解借方余额真实的经济意义,不符合可理解性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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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重要性方面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需提供与其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经营成果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的会计信息,这即是重要性原则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一个事项是否重要可以从其性质和涉及金额进行判断。增值税作为我国一大税种,对财政收入有重大影响。毋庸置疑,增值税的缴纳将会对企业的现金流量、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根据重要性原则要求,企业需将增值税会计信息单独列示在财务报告中,但实务中并非如此,只是简单地在资产负债表中负责类科目“应交税费”中反映,该科目并不只是反映增值税信息还包括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信息,使信息使用者不能准确获得增值税信息。另外,企业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存货成本中,使增值税不能作为费用反映在利润表中,也忽略了企业承担了部分增值税的事实,所以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提供的信息严重违反了会计信息质量重要性原则。

4、关于实质重于形式方面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不应只按照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进行处理,需考虑其经济实质。这也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会计信息的要求。现行增值税会计的核算只简单认为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是企业代收代缴的税种,企业并不实际承担税负。这种做法忽略了增值税是一项能够影响企业当期损益的费用这一经济事实,严重违反了会计信息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

(二)、增值税会计确认与计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增值税会计确认与计量方面,增值税会计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违背了配比原则。对于增值税核算来说就要求企业当期进项税额和当期销项税额是相匹配的。在实务中,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对于销项税额的处理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而进项税额的处理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原则,企业购进一次材料就会记录一笔进项税额,销售一批货物会记录一次销项税额。长期来看,这种不同的遵循原则对企业没有很大的影响,但具体到某一会计期间其影响显而易见。

1、计量基数不配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以购进材料成本为基础,销项税额的计量则是以当期销售额为基础。如果当期购进的材料全部用于生产并全部出售,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增值税计税基数是可配比的,但是在实际生产中这样的情况是很难实现的,甚至有些时候企业购进材料的费用远大于销售收入时,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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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会出现小。

2、于进项税额的情况。现行增值税使用的是购进扣税法,而非实际消耗扣税法,这就使得当期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并不能真正满足会计意义上的配比。

3、确认时间不配比。税法要求增值税纳税人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180 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进行申报抵扣。可以看出企业可以有较长的时间处理抵扣工作,有利于企业灵活纳税优化自身税负结构。但是该要求却也使企业当期抵扣的税额并非当期实际支付的进项税,也不可能是当前销售货物应该承担的税额,这也就在时间上造成了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配比。

(三)、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会计信息披露是实现会计价值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有用决策信息的途径。本节将从增值税会计信息明晰性和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两个方面介绍增值税会计信息在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1、会计信息明晰性较低

增值税具有可转嫁性,仅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在理论上并不影响纳税人的利润。实际工作中,视同销售行为及未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抵等的存在都企业的损益和现金流量有一定的影响。会计上对视同销售行为、未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处理是计入成本或费用,并反映在不同的账目上,影响着企业的利润,这都降低了使信息披露的明晰性受到一定影响。笔者对当前核算中增值税对企业损益影响做以下具体总结:

(1)、某些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处理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税法上规定了 8 种视同销售行为,针对这八种行为企业无论是否取得收入,都要缴纳增值税。下面用一简单例子来说明其对企业影响。

例:蓝天企业是一家以生产家用电器为主的制造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乙产品无偿赠送他人,生产成本 9000元,售价 11000元。

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 108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

由此会计处理可以看出,企业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计入“营业外支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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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期末将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可见此种情况增值税的计提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利润减少。

存货非正常损失或盘亏涉税处理导致企业利润减少。在实务中存货发生盘亏的 会计处理如下: 发生盘亏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批准处理后:

借:营业外支出/其他应收款/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同样,该账务处理最终也必然会导致企业的利润流出

(2)、某些赊销业务涉税处理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若企业在赊销情况下,后期该笔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时企业支付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将会递减企业的利润,具体处理如下:

赊销发生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计提坏账准备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发生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由此可以看出由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中包含了增值税销项税额,该税款最终通过“资产减值损失”转入“本年利润”,降低企业当期收益。

由上述分析可知,纳税人的利润的确会受到某些涉税业务的影响。这些税额通过不同的会计科目结转至“本年利润”中,它们分散在不同科目的明细账中,不便于增值税会计信息使用者清楚明了的读取有用信息。

2、会计信息披露缺乏完整性

增值税的缴纳对企业的现金流有重大影响,是企业应披露的重要增值税会计信息之一。2006 年之前,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通过财务会计附表—应交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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