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明细表来对自身增值税会计信息进行披露,事实上该表只是将一个会计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额等税款进行汇总,并不能涵盖全部的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较低且细节也较少。而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取消了增值税明细表,也即增值税信息只能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费”中披露。2014 年 1 月至 3 月,财政部陆续颁发了新增或修订的七项企业会计准则,但对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规定依旧较少。若企业当期存在尚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便会对企业的“应交税费”形成递减项,这就导致报表中应交税费金额小于实际应纳税额。可见现行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缺乏一定的完整性。同时,对于构成企业存货成本、费用的视同销售行为和未能抵扣的进项税的披露也缺乏完整性。下面将以格力电器“应交税费”披露表为例对企业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来进行说明:
2014年格力电器“应交税费”披露表
单位:
亿元
项目 增值税 房产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使用税 堤围费 印花税 其他 合计 期末数 30.72 0.349 3.28 2.33 0.054 44.84 0.25 0.15 0.051 0.009 1.02 83.08 期初数 21.49 0.346 2.48 1.75 0.052 35.33 0.15 0.077 0.075 0.008 -0.04 61.74 上图数据源于 2014 年格力电器年度报中“合并财务报表重要项目注释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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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项目的说明”部分第二十九条,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对增值税信息披露要求只公开期初数额和期末末数额即可,而缺少对其未能抵扣的增值税额以及视同销售等行为产生增值税的相关披露。
三、增值税会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将针对上述问题从增值税税制的局限性、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和核算办法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只有明确问题产生的原因,才能够有针对性的提出切合实际的解决办法,为后续建议的提出奠定基础。
(一)、“价外税”税制的影响
上述增值税税制的特征导致部分学者对增值税会计的研究出现一定的偏差,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增值税不能够做为一项费用计入到利润表中。由于增值税实行“税收税款抵扣”制度,在此种情况下,多数学者认为企业在整个征税过程中只承担着代收代缴的角度,即代税务机关征收,代最终消费者缴税,这就是增值税会计理论界的“代理说”。该观点认为纳税人虽然缴纳增值税但实际上其并不承担该项税负,且增值税对企业的利润也没有任何影响,故企业没有理由将增值税视为费用计入利润表中。但是实际中,“代理说”对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起到良好的效果,其有相对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分析之后我们会发现“代理说”是处在国家税务部门的角度去阐述和理解增值税的,它是主要为国家税务部门考虑而非企业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这就导致增值税会计核算只能相对完整的反映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而无法从本质上反映企业的真实负税以及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大大降低了会计信息质量,也无法准确的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对于“代理说”,笔者认为有两个方面存在不妥:
1、其认为消费者是企业增值税税负的承担者,增值税的缴纳对企业的利润没有任何影响,在增值税征收的整个过程中,企业只是充当“代理人”的角色,不承担任何增值税费用。
2、混淆了增值税的税负转嫁性和流转特征,认为实际上的税负和名义上的税负相同,全部转嫁出去。没有考虑经济上供给关系对商品的作用,认为商品的价格不受消费者影响。
本人认为,上述不妥存在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被增值税的“税收税款抵扣”机制“价外税”的表面现象所迷惑。实质上,企业也承担了增值税的部分税负,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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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部由消费者承担,这是由商品的供需关系决定,而“消费者负担全部增值税”这一说法只是增值税的“价外税”形式导致的一种表面现象。
(二)“财税合一”核算模式的影响
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采用的是“财税合一”,这种模式站在国家征税需要的角度,配合当前的扣税机制和价外计税的流转形式,有利于对增值税及时足额征收,但是这种模式忽略了对纳税人实际税负的确认,认为其是一种代收代付款项,其税负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不需将其作为企业的费用计入利润表。现行增值税会计研究中对其转嫁度存在多种争议,具体内容见表
企业增值税税负转嫁度的总结
转嫁度 完全转嫁 部分转嫁
出发点 宏观 兼顾宏观 兼顾微观
全部承担
微观
经济属性 转嫁 部分转嫁 部分承担 承担
会计要素属性 代收代缴款项 代收代缴款项
费用 费用
笔者认为,增值税会计的准确核算要以其模式的正确选择为基础,正确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有助于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满足各类信息使用者对不同方面信息的需求。“财税合一”模式要求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须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当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发生冲突时,以税法为准进行会计处理。这种模式在制定统一的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将税法中的具体要求和规定添加到会计准则中,再以整合后的会计准则来规定具体的增值税会计行为。“财税分离”要求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须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当会计准则的要求与税法产生冲突时,应以会计准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期末时再在财务提供的资料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要求进行纳税调整。这种模式以会计准则为依据进行增值税相关业务处理,税法则只充当调整依据。
从当前增值税会计现状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值税会计“财税合一”核算模式还是存在很多弊端。在该种模式下,对增值税经济业务的处理都是依据税法进行会计确认、计量,所谓的会计核算已经偏离了会计自身原则,这就使税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财务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举一个常见的例子:企业购进原材料时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依照税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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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需要将企业支付的无法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材料的成本中。“财税合一”模式下,税法规定的扣税权利和纳税义务是会计进行确认、计量,并将为征税服务计算应纳税额作为会计处理的主要目的,导致了增值税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等,会计信息质量严重下降,在财务会计中增值税会计信息的能见度较差、披露不明晰等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各利益主体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也逐渐提升,增值税会计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可采用“财税分离”。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一种值得借鉴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针对企业面临的会计环境,何种程度的“财税分离”能满足成本效益原则也是值得我们考虑的问题。
(三)、增值税“费用化”核算的影响
增值税“费用化”处理方法作为理论界一种盛行的观点,虽然没有直接影响到实务中增值税会计核算,但在理论上对增值税会计核算制度的完善有一定的影响,所以正确的认识增值税“费用化”是十分必要的。增值税“费用化”处理下,采取将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购进货物的成本、相应地增值税销项税额计入营业收入,进而使增值税作为一项费用列示在利润表中。该理论使增值税作为一种费用要素进行确认计量,不考虑可以转嫁出去的税负。结合上述 “费用化”的分析本节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思考:
1、将增值税纳入企业的收入或成本的做法欠妥
立足于会计要素定义分析,增值税销项税额是企业的一项暂时流入资金,是企业的预收资金,将其纳为企业的收入欠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界定可知,增值税销项税额是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收取的税额,它的存在虽然是一项经济利益流入但并不能使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增加。销项税在一段时间内增加了企业的资产,但该项资产很快会随着增值税的缴纳而减少,所以将增值税销项税额作为收入处理的做法欠佳。另外,将增值税进项税计入企业存货成本的做法也满足成本的确认条件,增值税进项税额只是企业垫支的一种款项,属于待收回的款项,它并不能形成企业的存货成本。因此,从会计要素的角度考虑,“费用化”的处理并不符合会计准则中相关定义,存在诸多不妥之处。
2、过多参考所得税会计,忽略增值税自身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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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理论来看,增值税“费用化”会计处理方法在很大程度上效仿了所得税会计,按照会计和税法差异产生的原因和其以后是否能转回,增值税的差异划分为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两种,并在期末进行调整。实际工作中,增值税与所得税差别还是较大的,增值税的差异不像所得税差异那么简单,它是由增值税销项税和进项税差异共同构成。增值税“费用化”处理情况下,税务上要求相关业务的确认、计量以收付实现制为依据,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得出确定性现金流量,也就是纳税人的“应交增值税”;财务会计上要求对增值税相关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确认、计量,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得出假设性现金流量,也即是“增值税费用”。在增值税会计核算系统中存在这两种性质的现金流,不但没有实现财税分离,相反还降低了会计信息质量。
3、未认清增值税的经济实质,对增值税税负转嫁度欠考虑
从增值税的经济实质来看,企业只转嫁出去部分税负,商品最终消费者也需承担部分,而增值税“费用化”处理将全部税负都作为费用计入企业的利润表中,这虽使得名义上的税金全部企业费用,但仍未能准确计量出企业实际上承担的税负。与此同时,企业承担的应由消费者负担的税负是否对企业利润有影响这一问题也值得深思。主营业务成本中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一直是“费用化”会计处理的最重要的关键点和难点。针对这一问题,该理论设计了“不含税成本”和“进项税额”相关的明细科目,分别设置在核算成本的科目下,如购进材料时“材料采购”、材料入库时“原材料”、投入生产时“生产成本”、完工入库时“库存商品”、产品销售后结转成本时“主营业务成本”,这种做法固然能清晰地反映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操作复杂,工作量较大,如果某一个环节核算出错,就会导致最终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失误。
通过上述对增值税“费用化”的研究分析,笔者认为增值税“费用化”处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增值税会计理论的完善,间接影响了实务中会计处理。当前增值税计征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其计算的依据,而不是会计上的核算资料,在无法准确计算出增值税税负转嫁程度的情况下,会计核算不得不对有关信息的确认、披露做出忽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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