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经营承包期间,第一年租金于 年 月 日(签合同日)支付,以后租金在每年签订合同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当年租金,逾期一个月不缴纳,按乙方擅自解除合同处理,甲方将另行出租。对乙方投入装修等相关费用,不予补偿。
租金中不包括水、电、燃气、卫生等费用。
第九条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一次性交付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款的10%(四舍五入取整至万元)。履约保证金由甲方保管直至租约期满, 在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房屋及设施无损坏和无赔偿的前提下如数(不计利息)退还乙方。
第十条 乙方须在甲方规定时间内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照并缴纳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税费。
四 物业管理
第十一条 乙方自行组织人员负责茶楼的保洁、保安工作。且每月按时缴纳茶楼所用的水、电费用(以甲方确认的水、电表数为准)。
第十三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1个月内将营业执照及相关经营手续的办结完毕(营业执照中的经营人需与中标人一致、经营范围与承租业态一致)并交由甲方查验,逾期未办结经营许可手续的或手续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在扣除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后解除租赁合同,并另行招租。
五 装修
第十四条 乙方可自行装修,装修费用不得低于10万元。
第十五条 乙方须于施工前十五天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 乙方所有装修及其他投入属乙方为经营而增加的自行投入,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对可移动资产进行处置,装潢后不可移动资产不予变动,乙方不得就其任何投入要求甲方承担或返还。
六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拥有茶楼的所有权,乙方承租的茶楼只是取得合同有效期内使用该茶楼的权利,而非所有权或处置权,甲方作为茶楼所有者的权利不因乙方承租茶楼而丧失、缩小或分享。
第十九条 甲方有权进入茶楼检查乙方有否违反本合同之规定或违反管理规章,乙方必须给予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茶楼给乙方使用。
严禁在公共场地私搭乱建,严禁在茶楼以外区域从事经营及有关的活动,严禁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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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场地清扫垃圾、泼洒污水及破坏公共场地绿化。若乙方违章私搭乱建,甲方有权停售水电,直至恢复。
七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乙方对其承租的茶楼, 除本合同规定的限制外, 享有充分的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乙方须在每年签订合同时缴纳租金,逾期每日按应缴金额的千分之五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茶楼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转租、分租、舍弃交予他人,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书后的 10 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办理退租手续,甲方有权收取乙方已交的租金作为赔偿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乙方不得将承租茶楼作为抵押。
第二十五条 乙方不得有侵犯他人商标权或其他权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以乙方履约保证金作为补偿。
第二十六条 在租赁期内若该茶楼出现任何破坏,无论其原因如何,乙方概须自费更换,恢复原状,如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恢复,甲方有权从乙方所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其恢复金额。
第二十七条 该茶楼出租为现状租赁,不承担任何维修义务。如有损坏的设施,由乙方自行修复。
第二十八条 乙方不得使用或促使他人或容许他人使用该茶楼作任何违法用途或宣传做活动等用途。否则按每次1000元处罚。
第二十九条 乙方承租后,自办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照,自负盈亏,一切债权债务均自行负责,其经营行为与甲方无关。
第三十条 乙方必须依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款,逾期不交者,将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十一条 乙方在运营期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消防规定等。 第三十二条 乙方在经营中出现任何治安、民事、刑事案件均与甲方无关。 第三十三条 本条款中所有对乙方的处罚,应在乙方接到处罚通知后10日内向甲方缴纳处罚款,如逾期未交,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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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概不承担乙方的任何法律纠纷。
第三十五条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是否依法或依合同规定开展工作,但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九 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乙方需按合同要求每年按时缴交租金,如乙方迟延缴交租金,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迟延一日,应按所欠缴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如连续2个月未能缴足租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茶楼租赁权,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七条 乙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所应遵守的条款时,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改正错犯期限内,乙方仍未改正,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随时收回。
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需解除合同时,则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乙方如被公安部门查处或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牌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九条 如乙方不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方面的义务所构成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十 不可抗力
第四十条 在租赁期内由于自然灾害或任何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因乙方的故意、疏忽或过失除外 )引致该茶楼被损毁及不能正常使用时,经双方协商后,可按照该茶楼所受损坏程度,视情节轻重减免租金直至该茶楼经修复而适合使用时止。但合同终止期不因上述情况而后推。
第四十一条 如出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引致该茶楼被损毁及不能使用时,而甲方未能在六个月内将该损毁修复,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终止本合同。甲方将履约保证金如数退还给乙方。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 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二条 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房屋无损坏和无赔偿的前提下如数(不计利息)退还乙方。
第四十三条 在本合同终止时,乙方须将该茶楼全部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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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租优先权。
十二 法律适用
第四十五条 对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三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一方可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 其他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作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5 份,甲乙双方各执 2 份,招标代理机构1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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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投标书格式
(项目名称)
投 标 书
项目编号:M116-3010
投 标 人(盖章,如投标人为自然人可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自然人(签字):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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