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心理基础 第三节(3)

2019-06-17 14:51

虽然“原型”的范畴难以捉摸,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它的表现方式和形成过程来分析它给中国人心理和行为方式带来的影响,因此从理论上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人期望人与人之间、人与天之间的和谐,在性格倾向上,由于种种原因,面子、报应等观念也深深地影响着中国人,从而在实践层面上,中国人形成了“为了和谐而和谐的”行为方式。这些并不是偶然形成的,中国几千年政治信念,中国特有的官僚式统治,以及中国独特的经济和地理因素,甚至于中国人所使用的语言、文字,都对这一心理和行为方式的发生起到了这样或那样的功用。而在法治精神口号的今天,中国人的传统法律文化只能在“民间”看到,或在“官方”潜在地发生,自清末西法东渐以来,尤其是共和国成立以来,以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来更声势浩大地推进这一进程的情况之下,更适合真正中国人的中华法系法律,是否还具有魅力,我们是否应当回归我们的传统,回归我们中国人自己的生活,答案是待定的,因为“各种心理过程都是在这种由中枢神经系统表现出来的态度领域中发生的;所以,这个领域就是各种观念的领域—就是根据现在的行为之诸未来的结果,或者根据未来的行为控制现在的行为的领域,也是各种高级生命形式、尤其是人类所特有的明智的行为举止类型的领域。”因为一个法律体制的建立,可以通过政治或军事的强力推进之,但是如果让一个法律体制深入人心,事情就不一样了。“徒法不足以自行”,一方面可以被解释为法律的实施需要强力的支持和维护;而另一方面,可以被解释为,不被民众接受的法律,就等于“死法”,没有任何的生命力,也就没有超越政治变迁和意识形态的生命力,这样的法律只是一种知识的堆砌,而很难成为构成一个伟大民族性格的因素,更不可能成为一个属于民族的,可以传承于后世的知识体系,这样的法律体制,在长远看来,是没有意义的,它或许是有效专制工具,但是却无法得民心,顺民意,在历史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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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中,只能淹没在旋涡中,消逝而去! 在目前法学界在强调注重本土资源的时候,在历史学界注重来自“草根”的口述历史的情况下,我们法律人应该去倾听自己内心的声音,去倾听来自于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孩子的声音,这是我们的声音,中国现行法律的丝毫变迁,他们将以血肉之躯去承受。怎么去用西方的法律制度和精神来成全中国人—真正的中国人的生活?中国法律人历经百年,思考的不正是这个问题吗?我不敢期望我的言说,能够为这个问题带来答案,但我却希望,能够为此做出自己的贡献。因为,借用余英时先生的话来说的话,“我不承认一切儒家价值都和现代文化处于势不两立的地位。相反,我认为,儒学的内核可以为中国的现代转化提供重要的精神动力。”但是,在面对西方法治思想输入的情形下,我们应当对我们自己的传统文化保持必须的自信,并且我们也有理由这样自信,祖先遗留给我们如此浩瀚的中华法系传统,当代中国法律人应有责任将之发扬广大,以挺拔的腰身面对汹涌而来的现在化巨潮,自立自信,“必也狂狷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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