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C
【考点】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管辖 【详解】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李某不服某市公安局没收决定,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而省公安厅维持了某市公安局的没收决定,因此某市公安局是被告。A项错误。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题中,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汽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田某仍然是车辆的所有人,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是私车,予以没收,侵犯了田某的所有权,田某与某市公安局作出的没收决定存有利害关系,因此田某可以成本案的第三人。B项错误。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经过复议后,省公安厅维持了某市公安局的没收决定,而不是改变了某市公安局的没收决定,因此某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可知C项正确;D项错误。
【点评】
本题是行政诉讼重点内容的常规考察,考生只需要记住复议维持后,当事人不服,应当以原机关为被告,也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等行政法反复考察的内容即可答对本题。
47.某市工商局发现,某中外合资游戏软件开发公司生产的一种软件带有暴力和色情内容,决定没收该软件,并对该公司处以三万元罚款。中方投资者接受处罚,但外方投资者认为处罚决定既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侵害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外方投资者只能以合资公司的名义起诉 B.外方投资者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C.法院受理外方投资者起诉后,应追加未起诉的中方投资者为共同原告 D.外方投资者只能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为由提起诉讼 【答案】B
【考点】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与起诉名义 【详解】
《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其一,联营、合资、合作各方的起诉名义是他们自己,因此,A错误,B正确。其二,联营、合资、合作各方既
6
可为保护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起诉,也可以为保护自己一方合法权益起诉,D错误。
依据《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可知,法院应追加未起诉的中方投资者为第三人,而不是共同原告,因此C项错误。
【点评】
本题中是行政诉讼重点内容的常规考察,但是与往年相比,考察的角度发生了一点变化,以前常考察联营、合资、合作各方的起诉名义,因此,AB两个选项难度不大。但本题考察了起诉的理由,考生需要记住联营、合资、合作各方既可为保护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起诉,也可以为保护自己一方合法权益起诉,D项具有一定的难度。
48.某区公安分局以蔡某殴打孙某为由对蔡某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和赔偿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处罚决定违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蔡某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B.一审法院应判决撤销拘留决定,返还罚款500元、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赔偿拘留十日的损失和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C.如一审法院的判决遗漏了蔡某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D.如蔡某在二审期间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蔡某另行起诉 【答案】D
【考点】综合考察行政诉讼的管辖、国家赔偿的方式和标准、以及二审对赔偿请求的处理 【详解】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因此,A错误。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可知B项前段部分是正确的。但是,我国《国家赔偿法》尚未规定对精神损害的抚慰金赔偿,因此,B错误。
依据《若干问题解释》第七十一条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
7
另行起诉。”可知C项错误,不选;D项正确,当选。
【点评】
本题的特点在于综合性考察,四个选项分别考察了行政诉讼的管辖、国家赔偿的方式和标准、以及二审对赔偿请求的处理,这些考点都属于历年考察的重点,只要考生掌握牢固,不难答对。
49.2001年5月李某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某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退回该局补充侦查,2002年11月李某被取保候审。2004年,县公安局撤销案件。次年3月,李某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县公安局于2005年12月作出给予李某赔偿的决定书。李某以赔偿数额过低为由,于2006年先后向市公安局和市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复议和申请,二者均作出维持决定。对李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应按照下列哪个年度的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A.2002年度 B.2003年度 C.2004年度 D.2005年度 【答案】C
【考点】国家赔偿的标准 【详解】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所谓的“上年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赔偿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本案中,县公安局于2005年作出赔偿决定,之后被复议维持,应当按照2004年的标准赔偿。C正确。
【点评】
以往对本知识点的考察,一般考察到“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一点即可,但是本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察了“上年度”的具体含义,难度有所提升。
50.关于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 B.地方政府在设置机构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
C.县级以上政府的行政机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D.地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发布 【答案】B
【考点】地方政府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的体制与原则
8
【详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因此,A错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B正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C错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事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D错误。
【点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是从2008年开始新增的考点,目前只考察了两年,2008年重点考察了机构设置的程序,从本题来看,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体制与原则也是考官比较关注的。
80.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生效 B.行政强制执行是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制度保障 C.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D.因废止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答案】ACD
【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详解】
解析:具体行政行为开始生效的时间,一般地说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就可以立即生效。但是行政机关也可以安排某一事件发生后或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发生效力,这经常出现在附生效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中。而且,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后,如果有明显重大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A错误。
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国家以强制力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安排,其制度保障便是行政强制执行。B正确。
具体行政行为要产生法律上得约束力,首先应当成立并生效,而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具有行为能力。如果作出行政决定的不是执行国家职务,可以承担国家责任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合法的实施者,该决定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也无法按照行政法上的救济方式追究法律责任。(2)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效果意思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所希望达到的法律效果,即设立、变更和消灭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行政机关
9
要求对方当事人应做什么或者不准做什么的意思,应当以正确和可认别的方式清楚地表示出来,使对方当事人知道行政机关为其安排了什么样的权利义务。(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内容限于领受送达的内容,领受送达的时间是对方当事人开始履行义务的最早时间点。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C项错误。
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是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消灭其效力,废止是合法的行为,其引起的损失不引起国家赔偿,如果符合条件,可以给予国家补偿。D错误。
【点评】
本题综合考察了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含义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具有很强的综合性。特别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考生需要掌握废止是一项合法的行为,并结合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才能准备的理解D项。
81.2002年,甲乙两村发生用地争议,某县政府召开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2008年12月,甲村一村民向某县政府申请查阅该会议纪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村民可以口头提出申请
B.因会议纪要形成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前,故不受《条例》规范 C.因会议纪要不属于政府信息,某县政府可以不予公开
D.如某县政府提供有关信息,可以向该村民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答案】AD
【考点】政府信息公开 【详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A正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即2008年5月1日起,只要属于政府信息的,就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公开,而不论信息形成的时间。B错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某县政府召开协调会并形成的会议纪要即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C错误。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7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D项正确。
【点评】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