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真题解析-行政法(5)

2019-06-17 15:08

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考点】行政诉讼的管辖 【详解】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点评】

本题考察行政法历来重点内容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对于该知识点,其实只有四项规则,历年考试都是从中选取几点考察: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复议改变的,原机关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均可以管辖;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告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均可以管辖;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 【答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

【考点】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 【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先例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本题中,高某在提起诉讼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分别立案。对其可以进行单独审理或合并审理。

【点评】

本题考察了一个以往很少考察的立案的技术性规定,具有一定的难度。由于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是两类性质迥异的案件,因此一并提起有两个案由,要分别立案。但是,由于是同一个事实引发的两项争端,因此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与否,决定合并审理或者单独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答案】

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考点】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详解】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第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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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因此,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属于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或参照。但是,《若干问题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可见,它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点评】

本题考察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考生需要准确理解,依据、参照和引用的具体含义。依据是指规范的适用具有强制性,法院不能拒绝适用,除非其违反了上位法;参照是指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不适用;引用对法院的拘束力则更低,只能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 【答案】

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因为高某具有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主体资格,也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考点】非法财物的含义 【详解】

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时使用的违法工具、物品或违禁品。本题中高某持有工商局颁发的合法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并向工商局缴纳了运销管理费。因此高某不具有从事违法行为,其从事的是合法行为,相关的财物也不是非法财物。

【点评】

本题考察非法财物的定义,考生需要理解,构成“非法财物”的前提是用相应财物开展违法活动,本案不属于这种情况。

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

(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答案】

(1)《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根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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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超出了《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符合有关要求。

【考点】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行政处罚的设定 【详解】

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并没有规定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没收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因此,本题中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不符合上位法《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能适用,应当适用上位法。

【点评】

本题的关键是准确地理解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具体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常见情形有:下位法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下位法限制或者剥夺上位法规定的权利,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范围;下位法扩大行政主体或其职权范围;下位法延长上位法规定的履行法定职责期限;下位法以参照、准用等方式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义务或者义务主体的范围、性质或者条件;下位法增设或者限缩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适用条件;下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下位法改变上位法已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性质;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种类和方式,以及增设或者限缩其适用条件;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文件设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或者增设违反上位法的行政许可条件;其他相抵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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