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20120118发(2)

2019-06-17 16:17

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同时符合《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第七条第(三)点、第八条规定的,其资产或股权的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 10 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4、不征税收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2)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 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

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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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参照执行)

1、○2、○3三个条件的财(3)企业将同时符合上述规定○

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在按照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把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确定为不征税收入进行年度申报时,必须把该项资金所对应的拨付文件名称、文号、规定的专项用途、取得时间、使用和结余情况作为年报附列资料申报。

(6)财税[2009]87号文件中所指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包括县级各局)

(7)不征税收入其他事项参照《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9]110号)等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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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从劳动部门取得的用工补助、再就业补助2009年度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5、免税收入

(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 2009年度暂按免税收入申报。(不报批)

(2)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按《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执行。

6、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除按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和上述规定外,还应按以下文件规定执行:(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也应并计收入征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2)《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3)《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事建筑业总承包,交通运输业中联运、货代、船代,广告代理业,旅游业向客户统一收取帐款开具发票,再对业务进行分割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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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在计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应税收入额可参照营业税有关规定抵减对外分割的业务部分)

(二)工资薪金支出 1、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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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9年度按原政策执行,即在5月31日前发放的可计入。 2010年度政策,工薪以实发工资列支 3、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应计入工资薪金支出。

(三)、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1、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冷饮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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