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20120118发(5)

2019-06-17 16:17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按照《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1、当企业转让或者处置股权投资取得的收入低于股权投资的成本时(除通过证券交易场所买卖股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拍卖外),其损失的股权投资成本部分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在税前扣除。

2、其余事项按照《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执行。

(财产损失必需报批,年终关账时必需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具体资料对照88号文件,在2月底前上报,逾期不再报批)

(十四)预提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的属于某一纳税年度的租金、利息、保险费等费用即使当年并未支付,在不违背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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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其他原则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纳税人预提的与当年度取得的应税收入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十五)暂估入帐材料的税前扣除问题

对企业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帐单尚未到达的材料物资应按计划成本、合同价格或其他合理价格暂估入帐,年度按规定已计入当前损益部分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应对暂估入帐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发现长期未取得发票帐单,估价明显不合理等情况且无合理理由的有权予以调整。

(在汇算清缴前)

(十六)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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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6、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十七)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

1、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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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按规定可在税前全额扣除的捐赠支出(如向“5.12”地震灾区捐赠),可直接抵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3、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4、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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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

(十八)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均应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十九)各类保险金的扣除问题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企业缴纳的11%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3、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与基本养老保险计算基数、人员一致。

(二十)关于企业销售折扣、折让、退回、回扣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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