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资格、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3.带电作业应设专责监护人。监护人不准直接操作。监护的范围不准超过一个作业点。 复杂或高杆塔作业必要时应增设(塔上)监护人。
4.未提及者参照《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相关要求填写。
第二十五条 变电站事故紧急抢修单填写要求: 1.“安全措施”栏:
需采取安全措施的范围及填写要求同《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应拉开的开关及操作电源、取下其合闸保险。 (2)应拉开的刀闸及操作电源。 (3)应取下的保险或断开的电源开关。 (4)应退出的保护等。
(5)应装的接地线、应合的接地刀闸,接地线编号由工作许可人补填。
(6)应设置的围栏。 (7)应悬挂的标示牌。
(8)防止二次回路误碰的措施等。 2.“抢修地点保留带电部分或注意事项”栏:
由工作负责人参照《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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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要求填写,工作许可人现场根据实际可进行补充。
3.“经现场勘察需补充下列安全措施”栏:
由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后根据需要对安全措施进行补充。 4.“抢修结束汇报”栏:
由工作负责人填写。现场设备状况及保留安全措施应与“安全措施”栏对应,并明确抢修结束后所抢修设备是否可正常投入运行,以及需监视运行时的重点监视要求。
5.“填写时间”栏:
抢修工作结束,经许可人和抢修负责人共同确认设备状况和保留安全措施后,由许可人填写抢修单终结时间。
6.未提及者参照《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要求填写。
第二十六条 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填写要求: 1.“编号”栏:采用“对应工作票编号+序号”编号方式。只有一张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时,“序号”为01;有多张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时,“序号”分别为01、02……依此类推。
2.“安全措施”栏:
(1)包括应打开及恢复压板、连接片、直流线、交流线、信号线、联锁线和联锁开关等。
(2)每执行(恢复)一项,由监护人在对应“执行(恢复)”栏打“ √ ”,不需执行或不需恢复项在对应“执行”或“恢复”栏打“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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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负责人与对应工作票保持一致。 4.监护人必须具备工作负责人资格。
5.未提及者参照《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要求填写。
第四章 变电工作票使用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工作票原则上应使用生产管理系统工作票。确因网络不具备或特殊情况下无法实现网上流转的情况下,经地市公司(直属单位)运检部许可后可使用微机打印工作票或手工填写工作票。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签发许可手续。
第二十八条 总工作负责人不得兼任分工作负责人,总工作负责人和分工作负责人不得兼任专责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 计划工作的第一、二种工作票至少应在计划开工前24小时预先送达运维人员,送达方式包括生产管理系统传送、传真、直接送达。通过生产管理系统传送的工作票或传真的工作票,收到工作票时间以初次收到时间为准,其中,传真传送的工作票许可应待正式工作票到达后履行。临时工作的第一、二种工作票可在工作开始前直接交给工作许可人,但事先应电话告知运维班的工作任务、工作时间。
第三十条 事故紧急抢修单、带电作业工作票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工作许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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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其他单位进入变电站工作,其工作负责人可由该单位人员担任,但该单位必须提供相应资格证明材料;变电站运维管理单位应对其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认可并留底。
第三十二条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外单位进入变电站工作,其工作负责人由经设备管理单位书面许可的人员担任,变电站必须留存相应的书面许可材料。
第三十三条 在同一工作时间,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执行多张工作票。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用同一张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措施在开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办理转移手续;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向作业人员交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一张工作票上所列的检修设备应同时停、送电,开工前工作票(事故紧急抢修单)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完成(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加装的工作接地线和在工作中使用的个人保安线除外)。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需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第三十五条 工作票、事故紧急抢修单应一式两份,办理许可手续后,工作票(事故紧急抢修单)一份应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执存,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执存,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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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移交;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票的编号、工作任务、许可及终结时间记入登记簿。分工作票应一式两份,两份都应保存在工作地点,一份由分工作负责人执存,另一份由总工作负责人执存;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可只要一份,由工作班组监护人执存。
第三十六条 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需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第三十七条 持线路或电缆工作票进入变电站或发电厂升压站进行架空线路、电缆等工作,应增填线路或电缆工作票份数,由变电站或发电厂工作许可人许可并执存,上述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运维单位备案。具体规定如下:
1.工作前,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应会同变电运维人员做好变电站现场的勘察,共同确定变电站应完成的安全措施。
2.增填线路或电缆工作票份数,保证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变电运维许可人人手一份。
3.增填工作票时,应写清楚站内应停电、接地的线路、设备(包括配合停电线路、设备),邻近带电设备及安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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