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计划工作,经工作票签发人审核合格并签发的增填工作票,应至少在工作前一日送达变电运维人员;非计划工作可在工作前送达变电运维人员。
5.站内工作许可必须采用当面许可的方式。完成现场安全措施后,变电运维工作许可人还应会同工作负责人对现场所做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向工作负责人指明具体设备实际的隔离措施和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然后与工作负责人一起在工作票许可栏上分别确认、签名。变电运维人员的工作许可范围应在其所承担的运维责任范围以内。
6.需进入变电站进行的架空线路、电缆等工作,施工单位应至少提前两天告知变电运维人员。省调管辖的设备由变电运维人员向调控机构办理停电申请,地(县)调管辖的设备由检修单位向调控机构办理停电申请。开工前变电运维人员应在得到值班调度员许可,并由施工单位向变电运维人员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工作。
7.进入变电站进行的架空线路、电缆等工作需延期时,省调管辖设备由检修单位向运维人员提出延期申请,由变电运维人员向调控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许可延期;地(县)调管辖的设备由检修单位向调控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许可延期,并将延期情况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变电运维班组工作许可人。站端留存的工作票,其许可人由变电运维班组工作许可人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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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持电缆或线路票进入变电站工作时,工作负责人应向变电运维工作许可人办理工作终结;站端留存的线路或电缆工作票在工作票终结时,由变电运维人员向值班调度员办理,其许可人由变电运维班组工作许可人签名确认。
9.线路或电缆第一种工作票站端的安全措施应由变电运维人员执行,并将所作安全措施在线路或电缆第一种工作票的“补充安全措施栏”逐一填写,工作负责人签名确认;保留和邻近的带电设备在“工作地点保留带电部分或注意事项”栏填写。
10.变电运维人员在对第一种工作票进行许可时仅对变电站站内安全措施的正确和完备性负责,并经工作负责人和变电运维班组工作许可人现场核实后办理工作许可手续,签字确认。
11.线路运检人员进入变电站巡视出线电力电缆,应填写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且不得少于两人进行,变电运维人员办理许可手续并带领其进入配电室内巡视。
第三十八条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通道,并电话告知工作许可人。若工作间断后所有安全措施和接线方式保持不变,工作票可由工作负责人执存。次日复工时,工作负责人应电话告知工作许可人,并重新认真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要求。间断后继续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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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专责监护人带领,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第三十九条 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任何人员不准将停电设备合闸送电。在工作间断期间,若有紧急需要,运维人员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况下合闸送电,但应先通知工作负责人,在得到工作班全体人员已经离开工作地点、可以送电的答复后方可执行,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换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2.应在所有道路派专人守候,以便告诉工作班人员“设备已经合闸送电,不得继续工作”。守候人员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离开守候地点。
第四十条 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许可高压试验工作票前,应先将已许可的检修工作票收回,禁止再许可第二张工作票。如果试验过程中需要检修配合,应将检修人员填写在高压试验工作票中。
在一个电气连接部分同时有高压试验和检修工作时,可以填用一张工作票,但在试验前,应得到检修工作负责人的许可。
如加压部分与检修部分之间的断开点,按试验电压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在另一侧有接地短路线时,可在断开点的一侧进行试验,另一侧可继续工作。但此时在断开点应挂有“止步,高压危险! ” 的标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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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检修工作结束以前,若需将设备试加工作电压,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1.全体作业人员撤离工作地点。
2.将该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
3.应在工作负责人和运维人员进行全面检查无误后,由运维人员进行加压试验。
4.工作班若需继续工作时,应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四十二条 微机制票和手工制票的工作票终结后,应立即盖“已执行”章,盖章位置应与生产管理系统中工作票盖章位置相同。
第四十三条 已终结的工作票、事故紧急抢修单、分工作票、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应至少保存一年,作为各种考评的依据。运维人员和检修人员各收执一份,尤其要注意规范、完整和整洁保存(其中,工作班组收执工作票、事故紧急抢修单、分工作票、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运行人员收执工作票、事故紧急抢修单、有分工作票时的附页表格)。通过生产管理系统开出的工作票,其在生产管理系统内的票面和流转过程作为考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工作票评价工作包括工作票(含进站工作的线路及电缆工作票)、事故紧急抢修单、分工作票、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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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七条 - 42 -
本规定自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