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手册2010(3)

2019-06-17 18:47

(4)符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5.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双方违约责任,按合同条款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如出现纠纷,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 六、试用期限

1.新录用的员工试用期的长度根据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长度决定,一般为2个月(特殊情况除外)。具体以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签订的期限为准。

2.试用期结束前,部门领导根据员工试用期表现,进行全面考核,确定转正或解除合同。试用期满与薪资调整没有必然联系。

3.试用期间工作表现突出,对公司有重大贡献者,公司可决定对其提前转正。

4.特殊岗位需试工两日以确认能否达到最基础要求,试工两日不符合要求者不发放工资,试工合格者以办理书面入职手续时间为入职时间。 七、调动

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人员进行部门间调动或外派至集团其它企业,所有员工应服从岗位调动,及时办理相应手续,按时到岗工作。自调动决定之日起按新岗位工资标准计发工资。如在规定之日起未到新岗位报到工作者按旷工处理。 八、晋升

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工作能力是晋升的主要依据。 九、辞职

员工在合同期限内,因故不能或不愿继续工作,可向公司提出辞职。 1.员工提出辞职,试用期内应提前3天,试用期满转正后应提前30

天(含公休日)。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未经批准的任何假期

均不能抵做辞职通知期。

2.员工辞职应提前填写《员工辞职报告书》,报部门经理、人力

资源部经理、总经理审批,按规定离职日期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店手续。

3.员工在合同期内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而离岗的,应向公

司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为:员工当月基本工资÷30×未按期出勤天数。

4.根据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

5.对于不辞而别的员工,公司将按本手册有关旷工的规定处理,

并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做自动离职处理并追究其赔偿责任,公司将处理结果在员工宣传栏进行公示后即视为送达员工本人。

十、离职手续

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离职前须办理以下离职手续: 1.由部门安排员工办理工作交接,并由部门经理及交接双方在

离职通知单上签字,方视为交接完成。

2.按规定离职日期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店手续,交回公司发放

的全部物品。如有丢失、损坏,照价赔偿。

3.所有工作及物品移交完毕后,由人力资源部填写“离职审批

单”,上报签批后,员工可在次月工资发放日领取当月工资,如未按正常手续离店的或离店手续未办清的员工,需待办理完毕后领取工资。

4.离职人员应于劳动关系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档案及保险关系转出,有接收单位的,应出具对方调函,公司给予办理转出手续,无接收单位的员工需提供本人存档处调函,可将档案及保险关系转入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逾期不办理转移手续的,公司按劳动部门规定将其档案及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5.经公司出资提供专项培训的员工,如在约定服务期内离职,

按有关规定交纳专项培训费及支付违约金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6.离职手续原则上不得代办,如有特殊情况,需提供员工本人

签字授权的委托书,代办人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考勤制度

一、工作时间

1.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各岗位工作时间,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员工应按照所在部门安排的工作时间或排班表出勤。

2.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岗位,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40小时;实行

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具体工作时间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以上工时内不含班次内60分钟用餐时间)

3.员工必须准时上班,并预留充分时间更换制服,以便准时到达

工作岗位报到。

4.员工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必须依照部门制订的排班表出勤,

如有任何调换班次者,必须先征得部门经理许可,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考勤管理

1.员工上、下班应按时打卡,并遵守其他考勤制度;经公司批准

的管理人员或特殊岗位(部门)工作人员,可以不使用打卡考勤而采用其他方式考勤。

2.因工作原因未打卡或未按时打卡,须经部门经理签字确认方可

视为出勤。

3.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部门经理或主管领导批准而擅自离开

工作岗位或无故不打卡的,均按旷工处理。

4.员工上、下班打卡时间仅作为员工进出公司的记录,并不表示

实际工作时间,具体时间应按部门排班表工作时间计算,如有加班以加班审批表批准时间为准,其他形式公司不予认可。 5.迟到、早退:

(1)员工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到岗位上班的,视为迟到;在未到下

班规定时间提前离开岗位下班者,视为早退;迟到或早退超过半小时、工作时间外出超过半小时未通报去向、事由者,视为旷工。

(2) 当月累计三次以内迟到、早退,扣款为20元/次;当月累计三次以上

(含三次)迟到、早退,第三次起按100元/次计扣,同时给予书面记过处分。

(3)迟到、早退当天超过30分钟的,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4小

时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4)迟到、早退、无故不打卡、替他人打卡、委托他人代打卡或

不履行相应考勤制度,均按公司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6.旷工:

(1)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而无故缺勤或请假未批准私自休假者或

假期逾期未归,又无续假手续者,上班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者,均视为旷工。

(2)旷工每满一日,除扣除当日工资外,另给予100元罚款。

(3)旷工1日以上(含)的,给予书面记过处分,并按规定进行

罚款;连续旷工3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5天(含5天)以上 的,公司将给予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且不作任何经济补 偿。

(4)工作时间内,未经部门经理或主管领导批准擅离工作岗位,

按旷工处理。

7.员工休各类假期,必须提前请假,填写《假期申请表》,并提

供相关证明,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住院治疗或休息时,须持医院证明向本部门提出病休申请(因特殊原因可以补办),并按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三、加班

1.公司不提倡加班,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提前填报《加班审批表》。 2.平日延时加班及公休日加班的,由主管经理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部门应本着当月加班当月补休的原则,避免积压。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补休的,待审批通过后,方可计发加班工资。

3.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由部门月末汇总至人力资源部,审定后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4.加班累计八小时按一天计发加班工资,半小时以内不计加班。 5.员工补休应提前填报《假期申请单》,待审批后,方可调休。 6.《加班审批表》由直接主管经理、人力资源部审定后,方为有效加班;员工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而私自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计算加班。

四、事假

1.员工因事确需本人处理的,必须提前1天以书面形式向部门

经理申请(填写《假期申请表》),并说明事假原因,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如遇不可预期的事情应至少提前2小时电话通知部门经理,经同意后方可休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2.经理级以上人员请假需经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批准方可

休假。

3.事假期间不享受公休日,事假期间的节日,一并计算在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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