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建筑篇 - 图文(3)

2019-06-17 18:48

表2.2.6.2 生产性工业建筑密度控制要求

重工业 轻工业 农业产业化项目 第一圈层 —— ≥40% —— 第二圈层 ≥40% ≥40% ≥35% 第三圈层 ≥40% ≥40% ≥35% 本表所列项目,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建筑密度可下调5%。

第2.2.7条 高等学校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

表2.2.7 高等学校用地的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建筑容积率 第一圈层 ≥0.6 第二圈层 ≥0.5 第三圈层 ≥0.5 注:有特殊需求的高校,如体校、航校等,可结合上述要求个案研究。

第2.2.8条 物流项目用地是指按照《成都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中确定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等三类规划用于集中发展现代物流的项目用地。其它物流项目不纳入物流用地。物流项目建筑是指在物流项目用地上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物流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规模按以下规定执行:

(1) 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用地规模应按照《成都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中所确定的规模执行;

(2) 物流服务站用地规模:三环路以内用地面积不得大于50亩,三环路以外用地面积不得大于300亩。

2 物流用地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按表2.2.8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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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8 物流用地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物流园区 物流中心 三环路以内 不允许设置 不允许设置 三环路至第二圈层(含第二圈层) ≥0.7且≤3.0 ≥0.7且≤3.0 ≥0.8且≤3.0 第三圈层 ≥0.6 ≥0.6 ≥0.7 物流服务站 ≥1.2且≤3.0 注:建筑物单层高度大于9.0米时,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

3 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的建筑密度均不小于30%。

第2.2.9条 市场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按表5.5.1的规定执行:

表2.2.9 市场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表

三环路以内 三环路至第二圈层(含第二圈层) ≥1.5且≤3.0 ≤50% 第三圈层 ≥1.0且≤3.0 建筑容积率 ≥2.0且≤3.0 建筑密度

第2.2.10条 科研设计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按表5.4.2的规定执行:

表2.2.10 科研设计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表

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 三环路以内 ≥1.8且≤3.0 三环路至 外环路 第二圈层 第三圈层 ≥1.5且≤3.0 ≥1.2且≤3.0 ≥1.0且≤3.0 ≤40% 注:中心城科研用地的容积率上限按照同等位置的商业金融业用地容积率上限控制。

第2.2.11条 行政办公用地的规划控制参照本规定第2.2.4条执

行。

第2.2.12条 其它用地项目(主要是指公益事业性项目)规划控

制指标结合相关的规范和规定要求,以设计方案的合理性确定,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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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用地对应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24米。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2.3.1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办、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外,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15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在二环路以内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3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不得单独开发建设高层建筑,在二环路以外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不得单独开发建设高层建筑。若未达到最小起建标准,或由于自身地块的条件限制须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整合时满足以下要求:

1 被整合用地地块为不能单独开发的地块,如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

2 被整合用地地块不能满足规划退让间距要求的狭长、异形地块。 3整合用地地块面积宜大于被整合用地地块面积。

4 整合用地地块周边若有多个被整合用地地块应一次性整合。 第2.3.2条 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2 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立面必须整体设计与实施;

3 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 第2.3.3条 住宅用地或兼容住宅的用地内,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30%,且应将不小于50%的集中绿地面积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规定:

1 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0米,面宽不小于20.0米;

2 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不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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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宽度的两倍;

3 小于160平方米的集中绿地可不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

4规划街头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该规划绿地可抵扣该项目的集中绿地,但该绿地必须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且对外开放;

第2.3.4条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1 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2 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 3 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2.3.5条 对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均为乔木、树距不大于5.0米、且树阵的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时,按树阵投影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第2.3.6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等。

第2.3.7条 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其中三环路以内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三环路以外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2.3.8条 新建居住建筑及十层(含十层)以上高层建筑,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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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2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3 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900 平方米;

4 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5 居住建筑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须有1间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活动室且设置于地面以上部分。

第2.3.9条 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小于0.6米; 2 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小于1.2米。 第2.3.10条 建设用地内应按表2.3.10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表2.3.10 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

机动车 建筑类别 (车位/100㎡建筑面积(用途建筑面积)) 二环路以内 二环路以外 0.7 1.0 非机动车 (辆/100㎡建筑面积) 1.0 住宅 保障性住房 (经济适用房 农迁房 拆迁安置房等) 宾馆、酒店 办公楼 商业场所 医院 体育馆 0.7 0.7 1.5 0.5 0.5 0.5 0.5 2.5 15

0.8 0.8 0.8 0.8 2.5 - 0.4 3.0 1.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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