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剧院 展览馆 非生产性工业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3.0 0.5 0.5 0.5 3.0 0.8 0.8 0.5 15 1.0 0.4 - 注: 1、含有住宅项目的建设用地内地面不宜停车,少量的地面临时停车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它建设用地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20%。
2、地铁1、2号线其地铁出入口街坊范围内的项目,如果其停车位确不能达到以上指标,可在满足交通影响评价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下浮的最大幅度不大于20%。
3、含有住宅项目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不小于30平方米控制。 4、凡本表中未予以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要求为准。
5、1分区内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50%,其余分区范围内的不大于25% 。
6、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
第2.3.11条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分隔宜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确需建围墙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通透式围墙通透率应大于70%,通透部分的绿视率应达60%以上;
2 绿色植物墙绿化覆盖率大于80%,无枯、死、残缺植物;
3 确需建实体围墙的,围墙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要砌宽度30.0厘米以上、高度40.0厘米的种植槽,用于种植常绿植物,遮挡墙体,绿化覆盖率要达到100%。
第2.3.12条 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建筑高度不大于8.0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1 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上一律不再配建任何管理用房和服务设施用房,只能配建小型公共配套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只能为小于50平方米的公厕或市政配套设施用房);
2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 3%的管理用房或公共配套设施;
3公共绿地上不得配建经营性设施。
第2.3.13条 对建设用地内的具有一定保护(存)价值的历史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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迹应予保护,并根据相关规定后退保护距离。
第2.3.14条农贸市场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层数不大于6层,农贸市场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0%并优先设置于地面1、2层。
第2.3.15条关于40米(含40米)以上住宅高层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
1 在所有包含住宅建筑的项目中,纯住宅建筑底层必须设置为架空层,架空层净高不小于3米。
2 底层架空部分除必要的入口、门厅外应设置为绿化、居民健身设施及活动等开敞式的空间,不得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
3 底层架空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室外地坪标高差不大于0.45米。 第2.3.16条 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按表2.3.16的规定,中小学按中、小学布点规划的班数及建筑面积予以明确执行。
表2.3.16 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控制标准
类 别 用地面积(㎡) <2500 2500-3500 幼儿园 3500-4500 ≥4500 最小规模 3班(90人) 6班(180人) 9班(270人) 12班(360人) 最小建筑面积(㎡) 1200 1700 2450 3000 第2.3.17条 公共设施用地兼容住宅用地和住宅兼容公共设施
用地对应的建筑形式可以是裙房作商业用房,但住宅须与办公、酒店等用房分栋设置。
第2.3.18条 非生产性工业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非生产性工业项目禁设围墙。
2 非生产性工业项目的规划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项目
中可根据实际需求配置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的配套服务设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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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第2.3.19条 高等学校校区建筑是指在高等学校用地上直接满
足高等学校教学功能的建筑、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包括: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不包含教工住宅、教工宿舍。
第2.3.20条 住宅兼容商业用地(含住宅自动兼容商业)对应的
建筑形式中兼容的商业部分必须单独以多层形式建设或设置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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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
第3.0.1条 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3.1 建筑间距
第3.1.1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应同时满足第3.1.2—3.1.7条的规定。
第3.1.2条 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2 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3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4 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5 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住宅窗台面起算;
6 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
第3.1.3条 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 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1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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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3.1 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最 朝 小 间 向 距 朝 向 多、低层建筑 长边 山墙 高层建筑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多低层 建筑 长边 三环路以外: 1.2H 三环路以内: 1.0 H 且 低层相对:≥7.0米 多层对多、低层:≥12.0米 高层位于南侧: 0.5H(高) 且 ≥27.0 米; 低层相对:6.0米 高层位于 次要朝向面宽 多低层相对:8.0米 东、西、北侧: 且≥13.0米 多层相对:10.0米 1.0H(多) 且≥18.0米或 1.3H(低) 且≥13.0米。 6.0米 — — 山墙面宽 且≥10.0米 0.5H 且 ≥27.0米 — 9.0米 次要朝向面宽 且≥13.0米 13.0米 山墙 高层 建 筑 主要 朝向 次要 朝向 — — — 注:1 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2 H(多):多层建筑高度;H(低):低层建筑高度;H(高):高层建筑高度;
3 建筑高度为100.0-150米的建筑工程,按10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15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按15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4 当点式高层住宅建筑高度为80.0-100米时,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当建筑高度为100-150米时,按1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15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按15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5 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2控制;
表3.1.3.2 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
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建筑间夹角 α≤30 30<α≤60 α>60 0000最小间距 按表3.1.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 按表3.1.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按表3.1.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