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建筑篇 - 图文(5)

2019-06-17 18:48

注:1 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2 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3 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3控制。

表3.1.3.3 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Lx(Ly)最小距离 高层与高层 13.0米 0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 9.0米 13.0米 6.0米 10.0米 α≤60 60<α≤90 0013.0米 注: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3.1.4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在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基础上,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 高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1.3.1控制;

2 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1.5.1控制。 第3.1.5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 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1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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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5.1 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最小 朝向 间距 朝向 多层建筑 长边 1.0H 多层长边 且≥6.0米 建筑 山墙 主要 — 高层建筑 朝向 次要 — 朝向 — — 13.0米 — 且 ≥21.0米 且≥13.0米 — 6.0米 8.0米 且≥13.0米 9.0米 0.3H 9.0米 次要朝向面宽 山墙 高层建筑 主要朝向 1.0H(多) 13.0米 次要朝向 注:1 H:建筑平均高度;

2 H(多):多层建筑高度;

3 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2 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

表3.1.5.2控制;

表3.1.5.2 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

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建筑间夹角 α≤30 000最小间距 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 30<α≤60 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α>60 0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 注:1 表中α指两栋非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 2 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3 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3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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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5.3 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Lx(Ly)最小距离 高层与高层 13.0米 高层与多层 9.0米 13.0米 多层与多层 6.0米 8.0米 α≤60 60<α≤90 00013.0米 注: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3.1.6条 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中高层住宅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高层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第3.1.7条 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

第3.1.8条 生产性工业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满足与民用建筑项目相邻时,按建筑高度的一半退让;与工业用地相邻时,满足消防规范的相关要求;生产性工业用地内部建筑间距应满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应满足相应的规范和标准。

3.2 建筑退界

第3.2.1条 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市政线路(管线)等红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满足第3.1.2—3.1.7条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满足第3.2.2—3.2.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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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条 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

第3.2.3条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3及下列规定控制:

1 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2 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3 高层建筑裙房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多层非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4 中高层住宅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高层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表3.2.3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的最小距离

建筑类型 建筑朝向 多、低层长边 居住建筑、第3.1.2条涉及的文教卫生建筑 高层主要朝向 高层次要朝向 多层长边 非居住建筑 高层主要朝向 高层次要朝向 多层山墙 多、低层山墙 建筑高度的倍数 0.5(中心城三环路内) 0.6(中心城三环路外) 无倍数控制 α≤30° 30°<α≤60° 0.2 0.5 无倍数控制 α≤30° 30°<α≤60° 0.125 0.2 0.16 0.3 0.24 最小距离(米) 6.0 4.0 13.0 9.0 6.0 4.0 13.0 9.0 24

低层辅助用房 长边、山墙 0.5 2.0 注:1 α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夹角;

2 非居住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3 居住建筑高度按表3.1.3.1备注的要求确定并计算建筑退距。

4 当界外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在退让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间距规定的基础上,只须满足退让用地红线的最低要求。

第3.2.4条 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

1 纯住宅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3.0米,且满足第3.2.5条的规定;

2 其他建筑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5.0米,且满足第3.2.5条的规定;

3 后退规划块状绿地,当规划块状绿地为该项目的代征绿地,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建筑后退规划块状绿地不小于5.0米,其余后退规划块状绿地按第3.2.3条的规定执行;

4 后退外环路生态绿带,多、低层建筑不小于5.0米,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不小于8.0米。

第3.2.5条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5及下列规定控制:

表3.2.5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道路宽度 建筑类型 多、低层建筑 专业市场、大型公共建筑 高层建筑(含裙房) 道路红线宽度<30.0米 道路红线宽度≥30.0米 5.0米 12.0米 10.0米 8.0米 12.0米 8.0米 注:1 本表中的专业市场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市场用地(C26)上修建的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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