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陡河发电厂
承发包工程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陡河发电厂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遵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版)和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指导意见》,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陡河发电厂的生产、多经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本厂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需要利用外部人力资源的,必须采用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严禁雇佣临时工。重要设备和场所的检修工作,一般不允许对外发包,如:汽轮机、汽包、发电机、变压器、变电站、联锁保护盘、机房、380V、6kV开关室、直流室及蓄电池室。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厂主管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条 发、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合同,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安全协议的证、章、法人或代表必须与合同相符,代表必须有法人的书面委托书。在招、议标发标书时,要根据本规定提出工程项目的安全要求作为
投标的必备条件。
第四条 陡河发电厂对外发、承包工程必须由厂确定的有权限部门统一管理,严禁以车间、班组、部门或个人名义发、承包工程。
第五条 发、承包工程严禁“以包代管”。陡河发电厂外出承包工程,在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外单位来陡河发电厂承包工程或进行其他工作,应严格执行陡河发电厂现场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凡是因承包方责任在陡河发电厂区域内发生人身死亡以上事故的承包单位,陡河发电厂将永不与该单位发生发、承包工程。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及一切进入本厂参与有关工作的外来人员。
第二章 发、承包工程权限部门
第七条 陡河发电厂具备发包工程权限的部门: (一)企划部; (二)设备部; (三)物资供应部; (四)检修分公司工程处; (五)实业总公司企管处。
第八条 陡河发电厂具备承包工程权限的单位: (一)检修分公司; (二)实业总公司; (三)华之杰科技公司。
第三章 发包方的职责
第九条 发包工程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谁发包、谁负责安全管理。 (二)谁使用、谁负责安全监护。
第十条 发包方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复印有关见证性材料备案:
(一)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资质证书、特种作业许可证、安全员配置是否符合要求。施工简历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二)人员年龄、工种、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满足工程需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
(四)承包方施工队伍超过300人的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有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签订《工程安全协议书》,安全协议作为附件。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文明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准入手续等要求。
第十二条 安全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填写以下表格经安监部审核,安监部审核合格后在安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一)《发包工程安全资质审查表》(附表2); (二)《大唐国际陡河发电厂发包工程施工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附表4);
(三)《施工人员情况登记表》(附表5);附带施工人员身份
证复印件;
(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五)《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表》(附表6)。 第十三条 签订安全协议书后,开工前通知并协同项目负责单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分别在《现场负责人安全措施交底卡》(附表3)上签字。
第十四条 落实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施工机械、工器具检验等事宜,不准向承包单位提供废弃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 发包工程之前,要向承包单位明确不准将工程项目转包、分包或返包,并对是否存在转包、分包或返包情况经常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向承包单位明确预留工程总额5%的资金做为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交安监部门。
第十七条 签订安全协议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允许承包单位人员进入生产现场。
第十八条 明确工程项目负责单位,并在工程开工前两天通知该单位做好有关安全事项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负责承包单位与安监部门之间的联系,以便安监部门履行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