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为准,并保存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有电力生产的职业禁忌症,如色盲、癫痫等。
第三十五条 开工前,到发包部门办理开工申请单,持开工申请单到安监部门办理批准手续。然后持开工申请单到保卫处办理工作人员胸卡。
第三十六条 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计划和试卷保存到工程结束后六个月。
第六章 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程项目负责单位要积极做好发包工程的工作票、动火票办理等事宜,发包工程应实行工作票双负责人制。发包企业工作负责人对现场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施工人员是否在指定时间、区域内工作负责,外包队伍工作负责人对施工作业的现场组织、协调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行为负责。
第三十八条 发包部门随时检查工程是否按工程合同规定施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转包或分包,及时纠正违反合同的现象,在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程合同方面对企业负责。
需要改变或补充工程计划时,对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进行补充,并履行有关手续,通知与工程管理有关的单位。
第三十九条 发、承包方安监部门要随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安全协议和安
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违章现象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项目负责单位、承包方随时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检查安全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并及时向发包部门和安监部门反馈信息。
第四十一条 承包单位要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组织学习有关事故通报。根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安全现象,组织施工人员讨论,分析原因,接受教训,制订措施。每日开工前召开班前会,对当日工作中的危险点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第四十二条 参加陡河发电厂车间、班组工作的承包单位职工,按本厂职工进行管理,按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制定“控制差错措施”,遵守工作时间。
第四十三条 发现严重违章作业,构成严重安全隐患或造成设备异常运行、设备损坏、火灾、人身伤亡等,安监部门有权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顿,有权决定终止合同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任何外包工程必须设立监护人。监护人由设备负责单位提供,禁止随意安排其他单位人员作为监护人。
安全监护人应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知识,熟悉该项工程(工作)的有关技术常识及相关管理制度,确实具备监护工作的能力。熟悉该项工程(工作)的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使安全技术措施得到落实。
第四十五条 监护人的职责
(一)检查执行有关安全规定的情况,对电动工具、电气设
备、起重设备及其他具有危险性的工器具和设备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停止使用。
(二)负责联系与生产单位有关事宜,负责办理工作票、动火工作票。
(三)了解每天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如工作超出了工作范围,要立即制止,并提出重新制订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议。
(四)检查施工单位人员的更换情况,发现更换人员并未进行安全教育者,立即停止其工作,汇报本单位领导进行安全教育。
(五)对施工单位进行全过程监护,工作时间以施工计划时间为准,开工前必须到现场,工作结束前不得离开现场,每日工作结束后清点人数。
(六)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每天向本单位领导汇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供改进管理的依据。
(七)没有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作业人员发生违章、伤亡或造成生产设备故障,监护人负有重要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监护人的权力
(一)有权停止违章人员的工作,责令其退出工作现场。 (二)有权直接向各级安监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处罚建议。 (三)发现措施不完善、管理有漏洞以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时,有权暂时停止该项工作,并立即向上级领导和安监部门汇报。
第七章 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外来人员是指电力科研、设计、修造企业、厂家售后服务人员需参与生产过程及电力生产安装、改造、检修、调试、试验等工作的人员以及实习人员、送货人员、购买物资或产品人员。
第四十八条 在招标过程中,要对外来人员审查从事服务的资格和服务范围。在签订合同或技术协议时由签订合同单位签定《外来人员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外来人员安全协议》,的证、章、法人或代表必须与合同相符,代表必须有法人的书面委托书。《外来人员安全协议》签定后报安监部门审核盖章。
《外来人员安全协议》有关见证性材料包括:
(一)《外来人员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附表17);
(二)《外来人员情况登记表》(附表14);附带身份证复印件;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四)《外来人员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卡》(附表15)。 第四十九条 设备责任单位负责对现场安全技术情况进行书面交底,所有外来人员学习后签字,保留书面材料到工作结束后六个月。
第五十条 由项目负责单位指定人员监护,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不得以任何原因或借口允许外来人员单独进行工作。
第五十一条 《外来人员安全协议》签定部门负责与安监部门及保卫部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参与试验、调试或事故抢修工作的人员,需要由本厂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时,《外来人员安全协议》签定部门和物资供应部要给予帮助解决。
第五十二条 实习人员的安全协议由教育培训中心与个人签定,禁止实习人员和以个人名义参与本厂有关电力生产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聘请技术人员,必须经使用部门的上一级领导同意,并履行安全管理手续。
第五十四条 送货人员进入厂区和生产现场由物资供应部或货物接收单位与保卫处联系,经保卫处同意后,送货人员方可进入厂区。可以不签订安全协议,但要根据送货地点和现场情况执行有关安全规定。物资供应部对送货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如在厂区禁止超速、禁止吸烟、不得超越送货区域等。
第五十五条 需要送货到现场时,物资供应部提前要求送货人员自备安全帽及有关安全防护用品,也可要求货物接收单位提供。货物接收单位负责监护送货人员,防止违章和造成设备异常运行。送货人员带有机动车辆时,须有物资供应部或货物接收单位派专人跟车指引行车路线。
第五十六条 进入生产现场购买物资或产品人员必须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凡签订购买物资或产品合同和安全协议人员,要交纳安全保证金,根据地点和现场情况执行有关安全规定。项目负责单位负责与保卫处联系,进行消防、治安、电力设施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