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并负责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保存试卷。教育完成后联系保卫处签发入厂证。
第五十七条 进入生产现场购买物资或产品人员未经批准禁止操作现场设备。
第五十八条 外来人员工作过程的安全管理,依照本规定第六章条款执行。对外来人员的违章处罚由安监部门提出,违反消防、保卫制度的违章处罚由保卫部门提出,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被处罚单位。
第八章 承包其它企业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九条 承包其他企业的电力检修、技术改造等工程,要在不影响本厂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进行。
第六十条 按规定配有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时组织安全活动。在安全管理上要按发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承包其它企业工程时,发包方的安全管理达不到本厂的安全管理水平时,要结合本厂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必须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要拒绝签订“生死合同”。
第六十三条 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承包工作的现场,检查安全设施和作业环境,指导安全工作。在安全管理上主
动接受发包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 违反发包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时,要接受发包单位的处罚。
第九章 签订安全协议及程序
第六十五条 签订承、发包工程合同或外协工作的合同、技术协议时,要将安全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同时签订。由承发包部门双方协商同意后签字并盖章。最后交安监部门审核签字并盖章。发包工程以外的外来人员安全协议,由项目相关负责单位签订。陡河厂、检修分公司、实业总公司分别签订所管辖单位的承包工程安全协议和外来人员安全协议,检修分公司、实业总公司,在协议签订后,每月填写《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审核表》(附表13)报厂安监部备案。
第六十六条 承包方提供的有关见证性材料不符合本规定要求时,不能签定安全协议。下令施工的部门必须待合同、安全协议签订后,并且确认安全协议中相应条款已全部落实,方可下达施工令。施工令要逐级下达并周知相关部门 。
第六十七条 安全协议一式三份,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双方分别保存,另一份交安监部门留存备案。
第十章 事故报告、调查、统计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对承包单位、外来人员在本企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生产设备等事故都要及时通报信息,进行认真调查,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六十九条 根据《事故调查和保护现场管理规定》及事故的具体情况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组包括发包单位领导、安监部门、工程技术等部门、承包单位和外协单位的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
第七十条 所属单位承包其他企业工程,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本单位领导和安监部门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及时通报信息。
第七十一条 无论何种用工形式,造成本厂电力生产事故时,均统计为本厂事故,项目负责单位为事故责任单位。
第七十二条 参加班组工作的承包单位职工,发生人身事故时,不论责任如何认定,用工单位为事故责任单位。
第七十三条 承发包工程和外来人员发生人身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分析结论认定责任单位。由负主要责任的一方具体负责统计、填写事故报告,处理善后事宜。造成生产事故,由本厂填写事故报告。
第十一章 对承发包单位的考核
第七十四条 对承包单位的处罚,按“陡河发电厂关于对承包单位及外协人员违章作业处罚规定”执行。对重复发生的违规行为安监部门有权认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以下规定对发包单位考核200-500元。 (一)没有签订安全协议的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或虽然签订了安全协议,安全责任不明确、不落实。
(二)没有制定或执行安全措施。
(三)不组织安全教育,不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工作人员没有经过安全知识考试就进入工作现场参加工作。
(四)没有按本规定对特殊工种人员、安全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检验情况进行检查。
(五)项目负责单位不设立安全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对违章行为不制止、不汇报。
第七十六条 承包单位或外来人员发生人身或设备事故时,根据事故责任的认定,按“经济责任制实施方案”对发包单位和项目负责单位进行考核。
第七十七条 安监部门对承包单位、外来人员的罚款采取从安全低压金中扣留或通知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交纳现金的方式,承包单位交纳的安全抵押金扣除被处罚金额后,工程签订竣工单后如数退还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外来人员的罚款纳入本厂安全奖励基金。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由陡河发电厂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唐际陡电安监[2008]10号《陡河发电厂承发包工程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