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等人身伤害及有可能引起生产设备损坏或停运事故时,事先要求承包方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部门审核批准后,设监护人监督实施。必要时发包部门配合制订“三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办理完开工前相关工作后,填写《开工申请单》(附表9),经部门领导和安监部审核签字后通知承包方工程开工。
第四章 发包方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负责单位对以下工作负责
(一)对施工人员进行有关安全教育和考试,并将考试成绩报安监部门。
(二)负责提出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后全体施工人员在《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卡》(附表7)上签字。
(三)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设置现场监护人。
(四)根据入厂胸卡核对人员年龄,观察身体健康和精神状况,不符合要求者立即退回。
(五)为施工人员指定行走路线,禁止从生产厂房穿行,带领施工人员进入和撤出工作现场。
(六)检查承包单位使用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定期检验合格证,否则不得使用。
(七)监督检查承包单位安全措施的执行和安全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情况,制止违章作业,并及时向安监部门反馈信息。
(八)负责办理工作票、动火工作票,协调与电力生产工作有关的事宜。
(九)有关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和考试卷保存到工程结束后六个月。
第二十三条 安监部门负责以下内容 (一)检查审核第十一条中所列的材料表格; (二)检查审核发包方以下材料:
(1)发包方与承包方现场负责人员签订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卡。
(2)施工人员安全规程、消防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知识的考试试卷。
(三)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满足要求。
(四)对发包部门及承包方制订的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有权进行修改或责成有关单位重新制订,并监督落实。
(五)审核批准发包部门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安全协议书》,并监督执行。
(六)收取承包单位安全施工保证金(工程总额的5%)。 (七)在开工申请单上签字准入。
(八)负责审查和监督落实合同中规定的由发包方负责的有关安全事宜。
(九)按照处罚规定,书面通知承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罚款上交安监部门后纳入厂、公司的安全奖励基金。
(十)有关资料保存至工程完工后六个月。 第二十四条 保卫处负责以下内容:
(一)在办理进厂手续前,保卫处对承包单位人员进行审核登记,并进行消防、治安、电力设施保护教育,教育完成后办理准入胸卡。
(二)具体负责消防、社会治安、电力设施保护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考试工作,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消防、社会治安、电力设施保护的规程、规定等。
(三)在见到安监部门签发后的开工申请单后,方可办理承包方进厂手续,其他单位的通知一律无效。
(四)对承包单位违反本厂有关消防、治安、电力设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章 承包方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承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质证书、企业安全资质证书和施工资质证书,并具有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二)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具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安全防护设施及工器具、安全用具、劳动保护用品。
(四)承包单位员工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可设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在施工现场应佩带标志。
(五)工作服上必须有醒目的单位名称标志或该单位专用的工作服。
第二十六条 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提供工作人员的名册,注明所有工作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状况等,并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见证材料以供验证;提供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表等相关材料,接受发包方的资质和条件审查。
第二十七条 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发包方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要有签字。
第二十八条 开工前认真制定“三项措施”(即施工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必要时可与发包单位共同制定。“三项措施”须经发包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重大施工项目的“三项措施”需经总工程师或生产副厂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严禁返包,即承包单位将工程的某些具体工作交由发包单位的车间、班组或个人完成。严禁借用其他单位营业执照、施工资质。
第三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如必须更换须征得发包部门同意,填写《施工人员变更申请表》(附表8),并重新履行安全教育、考试手续,安全教育不得少于3天。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县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的培训,持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
第三十一条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国家规定以及发包单位颁发的安全、消防、治安、劳动纪律及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电力生产的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等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主动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发包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或造成设备异常或损坏时,必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安监部门。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在开工前要向发包方交纳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承包方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影响安全生产的,按规定接受发包方的考核。
第三十四条 不得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非特殊技术性的工作,工作人员年龄不得小于18周岁和大于55周岁,年龄以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