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我企业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有:配电室、喷烤漆房、压力容器。
(一)凡是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都必须设臵警示牌,现场不能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二)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设臵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安全疏散门向外开启,并配有相适应的灭火器材。
(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电气安装必须符合要求,动用明火时,按规定执行。
(四)加强安全检查和巡查,必要时设臵专人看管。 (五)特种设备定期年检、操作者持证上岗等。
(六)操作危险设备要定人、定机,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七)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设备、设施不能带病运行和使用。
(八)危险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装。 (九)用电的设备、设施必须有良好的接地保护。
(十)室外的设备、设施超过15米高时安装避雷装臵,并定期检测。
(十一)室外的设备、设施在遇恶劣天气时,停止使用。(按说明书或相关规定执行)。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一)本企业危险作业有:电气维修、动火作业。 (二)根据对作业环境考察或危险因素检测结果,制定作业方案。 (三)危险作业前,必须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四)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五)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六)作业前,对负责人、作业人员、监护人进行作业安全培训,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危险因素、交待作业程序和应急措施等。
(七)经检查作业人员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设臵合理可靠后方可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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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作业现场设臵警戒线、设臵醒目的警示标志牌,派人现场监护,不得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一)为了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1、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本企业现场实际安全情况和安全健康的需要,按照不同岗位、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制定发放标准明细表。
2、员工变更岗位、工种,劳动条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随之变更。
3、危险作业和有害作业人员配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三)采购人员必须购买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保管部门要进行验收,合格后分类存放,防止变质和失效,并建账登记。
(四)发放部门严格按照领用手续和标准发放。 (五)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1、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上岗工作。
3、从业人员所在的部门主管领导,必须随时检查所在岗位人员的劳保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况。
4、因工作特殊或抢险、救灾后,劳保用品损坏或失去其应有功能时,本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提前报废更换。
(六)不得以货币形式或用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六、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制度
(一)为保证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二)企业设立安全生产投入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三)企业在编制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时,应把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列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
(四)安全生产投入专项资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及“安全生产月”活动所需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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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资金;
3、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费用,包括安全设备、设施的配备、维护保养,特种设备的检测,职业卫生措施,装修、改造等所需的资金。
4、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费用。
5、职业危害等作业人员的体检费用。 6、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检测费用。 7、消防设施维护更新费用。
8、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资金; 9、用于奖励安全生产先进部门或个人的资金;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资金。
(五)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年度计划的编制,并监督专项资金有效实施。
(六)财务部门配合协助年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的编制并保证专项资金合理调配。
(七)企业总经理负责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的审查,并报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
(八)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超出年度计划,企业按审批程序及时给予补充或合理调配。
(九)对重大专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资金的制定,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十)企业在进行年度总结时,同时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安全生产投入专项资金盈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安全生产投入专项资金。
七、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奖励
1、在企业生产活动中,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劳动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部门、车间、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建议,被企业采纳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生命财产免受损失的给予奖励。
4、对予制止和抵制违章作业,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或企业财产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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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失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处罚
1、在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劳动纪律,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对所使用的设备未认真进行日常保养和检查、检修或检查不合格的将进行批评和处罚。
2、无证上岗操作特种设备或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酌情给予批评和处罚。
3、对于未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进行批评教育,不听劝告和屡次违犯者酌情处罚。
4、对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隐患不及时排除或发生事故后,迟报、谎报和隐瞒不报者将进行处罚。
5、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原因的分析,将对相关责任部门或个人,进行处罚。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6、对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等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的管理部门和个人酌情给予处罚。
7、对特种作业人员证照,未通知按规定时间进行检验的管理部门和个人酌情处罚。
8、各级领导违章指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加重处罚。
(三)奖励与惩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四)处罚款由财务部门单独立账,罚金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
1、轻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某些器官轻度损伤,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歇工在1个工作日以上,够不上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事故。
3、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划分。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1、发生轻伤事故后、重伤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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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负责人报告,并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到事故现场,并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2、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街、乡办事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消防大队,区技术质量监督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概况: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初步原因分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采取的措施。
(四)事故现场保护与清理
1、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发生事故后,行政部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抢救组及时抢救伤员,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行政部做出标记、拍照、书面记录等,并妥善保存现场有关证据。
(五)事故的调查
1、发生轻伤事故,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发生事故的部门及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处理意见报告企业负责人。
2、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受政府委托,企业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如实写出事故报告报当地政府。
3、企业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对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等的调查工作,并按事故调查组的要求对企业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的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
4、在事故调查期间,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事故处理
1、企业贯彻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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