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SG 210020-2014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1 总则
1.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管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电力行业规程规范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定了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等级划分标准、报告与调查、统计与分析、归属和认定、考核与评价、安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1.3 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有关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责任和等级认定、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等,不作为处理和判定行政、民事及法律责任的依据。
1.4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公司境外业务和代管单位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5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单一供电城市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能电安〔2013〕255号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政法函〔2007〕39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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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 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 GB/Z 29328-201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T 6441-1986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 15499-1995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3年8月30日发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 DL/T 838-200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能安全〔2014〕205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4〕198号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保供电管理规定 Q/CSG 210004-2014 3 术语和定义 3.1 公司系统
是指与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各级生产经营单位的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3.1.1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公司系统内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的直属机构、以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为主要业务的分子公司、相关分子公司直接管理的独立组织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地市级单位(含分子公司直属的基建工程项目部)或县级单位。各级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分析、问责、统计、监督的责任主体,并根据管理隶属关系进行自下而上归并统计和逐级管理。
3.1.2 百日安全周期。是指分子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保持安全生产、未中断安全记录(连续安全生产的天数)累计达100天,记为一个百日安全周期。 3.2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事件
是指在电力生产工作中或在电力生产区域发生的、且不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电网负荷损失或用户停电、热电厂停止对外供热、设备故障损坏、人员失职直接导致设备非计划停运、生产经营场所火灾火警、工程建设项目的设施、物资损坏或质量不合格、发输变配电设备非计划停运、电网安全水平降低、二次系统不正确动作、调度通信功能失效等后果,并达到相应定义标准的安全事故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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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简称“电力事故事件”或“事故事件”,分为电力人身事故事件、电力设备事故事件、电力安全事故事件。
3.2.1 电力生产工作。是指包括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配电、供用电、调度、检修、维护、试验、修理、技改、业扩等)和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配电工程、小型基建、境外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监理等)的有关工作。 3.2.2 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运行巡视、检修维护、抄表验收、用电检查、建设施工、安装试验、调试验收、修配车间、变电站、发电厂、配电房、控制室、施工工地、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走廊等生产场所或工作区域。 3.2.3 自然灾害。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地震、雪崩、台风、海啸、龙卷风、雨雪冰冻、森林火灾等。
3.2.4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善后处理、事故事件救援、事故事件处理所支出费用和财产损失价值等合计,具体统计范围包括以下几项: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等);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事件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事件罚款和支付的赔偿费用等);财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3.2.5 事故事件结束时间。是指伤亡人员转离现场、故障设备恢复可用、停电用户恢复供电的时间。
3.2.6 有责任的事故事件。是指发生事故事件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电力生产工作中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违背客观规律或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等造成的负有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或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的事故事件,可分为全部责任事故事件、主要责任事故事件、同等责任事故事件、次要责任事故事件。 3.3 电力人身事故事件
是指在电力生产工作过程中或在电力生产区域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事件,根据伤亡人员的用工关系、项目合同关系等确定事故事件归属单位,分为公司电力人身事故事件、外单位电力人身事故事件。
3.3.1 人身死亡。是指发生电力生产安全事故30日内或道路交通、火灾事故7日内人员受伤死亡的(经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确认的医疗事故死亡除外)。发生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后超过30日的或道路交通、火灾事故后超过7日的人员受伤死亡不再补报和重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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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人身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通常指事故发生后人员受伤且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依照国家法规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确定。
人身伤害损失工作日计算标准执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 15499-1995)。
3.3.3 人身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通常指事件发生后人员受伤且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依照国家法规及医疗机构诊断确定。
3.3.4 人身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人身原发性损伤,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通常指受伤人员需要暂停工作进行如消毒、包扎、敷药、服药等简单医疗救治后即可恢复,或者需要至少休息1日的情形。 3.4 电力设备事故事件
是指在电力生产、电网运行中发生的发输变配电设备故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设备故障损坏、发电机组检修超时限、人员失职导致设备非计划停运、生产经营场所火灾火警的事故和事件(统计为公司电力设备事故事件),以及电力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施工作业设施损坏、质量不合格、物资损坏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和事件,分为公司电力设备事故或外单位电力设备事故事件。
3.4.1 设备故障损坏。是指运行设备发生故障,造成设备及其部件报废、更换、修复、维修,或运行线路发生杆塔垮塌、倾倒、变形等情形。
3.4.2 发电机组检修超时限。是指发电机组小修或大修的时间超出了《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中相应的C级或A级检修时限最高限。
3.4.3 人员失职导致设备非计划停运。是指现场工作或与现场工作直接相关的人员由于失职行为,直接造成设备非计划停运或被迫停运的情形,一般包括:恶性电气误操作、一般电气误操作和工作失职误动作。
3.4.3.1 恶性电气误操作。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带负荷拉(合)隔离刀闸(电力调度管理规程、电气操作导则等规程制度允许的情况除外);(2)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3)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开关(刀闸)。
3.4.3.2 一般电气误操作。是指操作过程中,误(漏)拉合开关、刀闸;下达不正确调度命令、错误执行调度命令、错误执行运行方式;运行人员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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