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SG 210020-2014
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各统计1次电力安全、电力设备事故事件。公司合并统计为1次电力安全、电力设备事故事件;
d)公司系统直属、全资、控股单位承包公司系统外单位的工程,发生承包单位的人身事故事件,事故事件归属根据政府部门事故调查报告或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事件调查报告确定。公司根据归属情况确定是否统计为公司归属人身事故事件。 5.7.2 涉及几个单位的事故事件认定
5.7.2.1 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事件并直接导致另一个或几个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事件,该事故事件归属和统计到引发事故事件的单位。如果事故事件发生后,存在另一个或几个生产经营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造成事故事件扩大,上述单位均各统计为一次事故事件。管理上述事故事件责任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汇总统计为一次事故事件。
5.7.2.2 输电线路发生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开关等变电设备不正确动作导致事故事件发生,定为该变电设备所属单位的事故事件;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或者继电保护、开关等变电设备正确动作情况下重合不成功的故障,均应定为线路所属单位的事故事件。
5.7.2.3 一条线路由两个以上单位负责检修维护,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事件时,按责任认定事故事件单位;如各方均无责任,则根据故障点所属区段定为相应维护单位的事故事件;如果各单位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定为一次事故事件。另外,未能提供线路故障录波图(或测距资料)或几家单位的故障录波图均判断为一家单位的,该单位认定为一次事故事件;如分析各方的故障录波(测距)计算的结果有矛盾时,则各方各认定为一次事故事件。
5.7.2.4 由于电网调度机构员工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运行方式安排不当、保护等定值整定错误、误动误碰设备、监控过失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事件时,调度机构定为一次事故事件。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也有过失,也定为一次事故事件。
5.7.3 同时符合多种事故事件条件的事故事件认定
5.7.3.1 一起事故同时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事故标准,按事故等级较高者认定事故等级。 5.7.3.2 一起事件同时符合多种事件条件的,按事件等级较高者认定事件等级;如符合多种相同等级的事件,按人身、电力安全、设备的先后顺序优先认定为某一类事件。
- 25 -
Q/CSG 210020-2014
5.7.3.3 伴有轻微伤以上人身事件的电力安全、设备事件,应按事件等级最高者确定事件等级。
5.7.3.4 由于同一原因引起多次事件的认定
a)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24小时内发生多次事件时,可认定为一次事件; b)由于自然气候或天气等原因,造成同一个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所属的几个生产经营单位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发电设备停运构成事件时,该几个生产经营单位各认定一次事件,管理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汇总统计为一次事件;
c)同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由于一次自然气候或天气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停运时,可认定为一次事件。
5.7.4 直流闭锁及多直流换相失败事件的统计。因交流故障且快速切除(500kV设备故障100ms以内切除、220kV设备故障120ms内切除)引起的多直流换相失败,统计为公司事件,不纳入相关分子公司事件的统计;因交流故障且快速切除引起的直流闭锁,统计为直流运行维护单位事件;因交流故障未能快速切除引起的多直流换相失败或闭锁,统计为故障设备管辖单位事件。 5.7.5 自然灾害引发事故事件的认定
a)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地震、雪崩、台风、海啸、龙卷风、雨雪冰冻、森林火灾等)直接造成的事故事件,属于自然灾害,不统计为生产安全事故事件,但应对照事故事件等级标准按要求上报。
b)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含设备损坏)或电力安全的事故事件,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事件。 5.8 事故事件统计分析
5.8.1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和回顾总结,归纳事故事件的发生规律和变化趋势,研究制定防范事故事件重复发生的措施,监督检查预防措施落实情况和实际成效,编制事故事件分析报告。
5.8.1.1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总结分析事故事件情况,并上报分子公司安全监管部门。 5.8.1.2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半年或年度首月15个工作日内,编制半年或年度事故事件总结分析报告,并上报分子公司安全监管部门。各分子公司应在每半年或年度首月前,编制半年或年度事故事件总结分析报告,并上报公司安全监管部门。
- 26 -
Q/CSG 210020-2014
5.8.2 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一季度应专题研究分析上年度事故事件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并列入本年度安全生产资金计划并组织落实。 5.9 事故事件信息发布
5.9.1 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单位应根据事故事件等级、影响、后果等情况,及时在本单位内发布事故事件信息,敲响警钟,引起警觉,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临时措施。
5.9.2 发生事故以及恶性误操作、其他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应分别在事故事件发生后的5个和3个工作日内编发事故事件快报。 5.9.3 发生事故以及恶性误操作、其他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在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经事故事件组织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审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司各直属机构及分子公司应编发事故事件通报。对具有典型警示作用的事故事件,在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审批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公司编发事故事件通报。 5.9.4 发生事故以及恶性误操作、其他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事故事件发生单位应在事故事件调查结束后3个月内,录制事故事件警示教育片,经上级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审核同意后,上报公司安全监管部。公司安全监管部不定期将各单位事故事件警示教育片汇总成辑,并编发公司系统各单位组织学习。 5.10 事故事件举报核查
5.10.1 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事件举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下一级单位发出《事故事件举报信息核查通知单》(附录G),明确核查要求和有关事项。 5.10.2 各单位接到上一级单位下发的《事故事件举报信息核查通知单》后,应由本单位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举报的事故事件进行核查,并在接到核查通知单后的15日内将核查情况报上级单位。
5.10.3 受理举报的各级单位完成事故事件的核查工作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事件核查情况向实名举报人进行反馈。 5.11 事故事件安全考核、评价 5.11.1 政府部门的安全考核
5.11.1.1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家电力安全监管机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对公司系统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公司依据事故处理意见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安全考核和责任追究。
- 27 -
Q/CSG 210020-2014
5.11.1.2 国家部委、各级政府、电力安全监管机构或公司认定的重大电力科研、重大电力新技术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将试验或试运期限等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有关分子公司应在试验前10个工作日报告公司安全监管部。公司或分子公司安全监管部应在试验前5个工作日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5.11.2 事故事件内部考核和问责
5.11.2.1事故事件考核包括安全绩效考核、中断安全记录、“说清楚”和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问责等内容。
5.11.2.2公司系统内部依据事故事件等级、性质、影响、责任等进行逐级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公司对分子公司进行考核,分子公司对所属单位和部门进行考核,各单位对所属单位和部门进行考核。
5.11.2.3 发生人身事故或电力设备、电力安全事故和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后,按照有关规定,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分子公司专题汇报事故事件初步调查、处理进展和整改计划制定情况,向分子公司安委会领导及有关部门“说清楚”;分子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公司“说清楚”。
5.11.2.4 电力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得到批复同意后,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安委会办公室应按照有关员工惩处规定和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有关问责意见,经相应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并经同级党组(党委)或党政联席会批准,由相应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对事故事件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5.11.2.5 一年内发生公司或分子公司通报过的同类事故事件,如属重复性原因导致的,应提级分析处理:
a)依据有关安全绩效管理制度加重考核;
b)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按照问责标准的上限进行处理;
c)必要时,发生事故事件的分子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到公司进行“说清楚”。 5.11.2.6 发生事故事件瞒报或迟报超过30天的,应提级分析处理:
a)无责任的事故事件统计为1次有责任的事故事件;部分有责任的事故事件统计为1次全部责任事故事件;全部责任事故事件统计为更高等级的责任事故事件;
b)必要时,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到公司或分子公司“说清楚”,其中三级以上事件到公司“说清楚”,三级以下事件到分子公司“说清楚”;
c) 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按照问责标准的上限进行处理。 5.12 发生事故事件中断安全记录的规定
- 28 -
Q/CSG 210020-2014
5.12.1 公司直属机构、各分子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以下事故事件,应中断相应机构或单位的安全记录:
5.12.1.1发生以下归属公司的各类事故,均中断安全记录:
a)人身事故;
b)较大以上电力设备事故或有责任的一般电力设备事故; c)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或有责任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 5.12.1.2发生以下归属公司的各类事件,均中断安全记录:
a)二级以上人身事件;
b)承担同等责任以上的一级电力设备事件或电力安全事件,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二级电力设备事件或电力安全事件;
c)10kV以上恶性误操作事件。
5.12.2 事故事件调查后,调查组应根据事故事件的归属及责任等情况,提出是否中断事故事件单位安全记录的意见,经各分子公司审核后发出正式中断安全记录的通知,同时抄报公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事故事件单位也可主动中断本单位安全记录,并上报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13 事故事件后评价
5.13.1 实行公司、分子公司两级事故事件整改评价制度,评价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和客观公正的原则。 5.13.2 评价内容与标准
5.13.2.1 纳入后评价的事故事件主要有:各类事故、有责任的四级以上各类事件、其他有必要评价的事件。具体评价层级划分见事故事件后评价组织单位层级划分表(附录H)。
5.13.2.2 事故事件后评价的项目包括:同类事故事件的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估的针对性、风险预控措施和整改措施执行的完整性、风险预控措施和整改措施执行的一致性、风险控制的效果等四个方面。具体的评价标准见电力事故事件后评价标准(附录I)。 5.13.3 评价方式
5.13.3.1 以PDCA闭环管理流程为评价思路,通过相关管理或工作痕迹,以查阅资料、人员访谈、现场检验和抽样询问等方式,对照事故事件后评价标准,逐项检查事故事件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5.13.3.2 参照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审核的方式,按SECP审核模型对事故事件整改
- 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