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6)

2019-07-13 19:11

律师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办法

投诉查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自律权能,建立健全投诉、立案、调查、听证、处分、复查、通报等投诉查处体系,规范投诉查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布投诉电话,设立律师违法违纪违规投诉举报箱。 第三条 对投诉事件,主任办公会议应予立案,认真听取投诉人的反映,并负责调查,必要时举行听证会,组织投诉人、被投诉律师进行质证。问题情节严重的,接到投诉后应立即向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报告。

第四条 调查、听证结束后,根据查实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情节,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1、报请司法行政主管机关依照《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章的规定作出处罚;

2、报请律师协会依照《律师协会章程》、《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和行业规范的规定作出处分;

3、报请有关机关处理;

4、本所根据章程和规章办法作出处分。

第五条 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律师协会和其他有关机关对违法违纪违规的律师进行查处,本所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调查情况和有关资料。

第六条 属于本所查处的投诉案件,经查违法违纪违规情况属实的,由本所主任办公会议提出处分意见,报合作人会议决定。

拟对被投诉的律师作出较重种类的处分时,应召开律师大会征求意见。

第七条 本所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种类有: 1、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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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办法

2、罚款; 3、记过; 4、记大过; 5、降级; 6、降职; 7、留用查看; 8、辞退(除名); 9、其他处分。

第八条 党员律师被投诉违法违纪违规的,问题一经查实,除执行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外,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由本所党支部或由党支部报请上级党组织给予处分。

第九条 被投诉的律师,在查处过程中,享有申述、辩解、举证等项权利,并负有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的义务。

第十条 对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律师协会和其他机关批办,当事人反映强烈或重大违法违纪违规的投诉案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受理、查处的情况。

第十一条 凡投诉案件,应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第十二条 对受到处罚、处分的律师,建立不良记录档案。 受到处罚、处分的律师的不良记录,应结合诚信信息披露办法,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对投诉案件,严禁有案不查、袒护包庇、敷衍应付、推诿拖延、瞒案不服。

第十四条 对投诉案件负有查处责任的成员,不履行职责、处理不力或处理不公,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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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制度——行政人员岗位职责

——行政管理制度—— 行政人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 本所行政人员是指受聘于本所从事行政工作的人员。行政人员包括办公室文员、前台接待文员。

第二条 办公室文员的岗位职责:

1、负责与主管机关联系,负责重庆律师协会及市司法局、区司法局要求律师事务所办理备案、年检等相关工作,包括向主管机关呈报资料和领取文件通知等,并对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分类、分送和传达,对重要事项,负责通知到人。

2、负责整理、保管本所档案、从业人员资料、公共资料、日常办公用品等。

3、协助办理、申领律师执业证、实习律师证,协助办理律师入职手续、年检手续、变更手续等。

4、负责收集、整理与本所业务发展相关的档案资料,负责本所 公共资料的建档、查阅等管理工作。

5、负责统计、采购办公用品。 6、负责编制律师合同编号。

7、负责本所交办的其他一般行政事务。 第三条 前台接待文员的岗位职责:

1、服饰大方得体,态度亲切礼貌,对每个入所的律师和客人要笑脸相迎。

2、主动引导等候客人到会客区入座并通知其拜访的律师,得到 律师许可后方可进入。对闲杂人员做好解释与回绝工作,保持良好的办公秩序。遇有紧急情况,要及时上报本所负责人。

3、负责前台电话接听、收发传真、打印复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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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制度——行政人员岗位职责

4、负责会议室(接待室)的使用安排、茶水准备和整理。按预 定会议室的情况,做好使用安排。

5、负责低值易耗用品(名片、纸张)的发放、使用登记和离职 时的缴回。

6、负责对外日常事务的联络。如网络维护、复印机维护、花木维护、饮用水补充的联络,与办公场所的物业管理机构接洽,做好写字楼本体的维修与养护等。

7、负责保持办公室整齐、干净,文件摆放整齐有序,分类明确,下班时负责检查门窗、电源是否关闭。

8、负责本所交办的其他一般行政事务。

第四条 本所办公室文员一职空缺时,由前台接待文员兼任办公室文员,履行办公室文员的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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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制度——考勤规则

考勤规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所正常、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严格工作纪律,本所实行考勤规则。

第二条 本考勤规则适用于本所行政人员和财务人员,以及本所其他部门实行固定工作时间的员工。

本所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为工作日,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上午9:00至12:00,下午1:00至6:00。

第三条 员工因公外出,应向部门负责人、执行主任说明事由,获得批准方可外出。

员工未经批准外出,且事后未能证明在外公务,视为早退或旷工。一个月累计2次未经批准外出,作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处理,本所可以随时辞退。

第四条 除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外,员工因非工作原因在工作日上午9:00点之后、9:30之前,下午1:00之后、1:30之前到达办公地点视为迟到;上午9:30之后、下午1:30之后到达办公地点视为旷工。

员工因非工作原因,且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在工作日上午11:30点之后、12:00之前离开办公地点,下午5:30之后、6:00之前离开办公地点视为早退;上午11:30之前、下午5:30之前离开办公地点视为旷工。

允许员工15分钟以内的迟到每月不超过2次,可不计作迟到。 员工每月累计迟到3次(含3次)以上,则按一次处罚50元的标准执行,年终奖酌减。员工每月累计无故迟到5次(含5次)以上,每月累计无故旷工3日以上律所均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除生病且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外,员工请假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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