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臵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1、煤矿井下三级紧急避险系统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包含三级紧急避险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其提供半小时到一小时的个体防护将构成第一级紧急避险;采掘工作面附近应设臵移动式救生舱或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构成第二级区域避险;采区上下山附近或井底车场应建设能持续获得氧气、水,拥有通讯、环境监测等功能的固定式避难所,构成第三级避险。三级紧急避险系统如图4—2所示。
(1)第一级:以个人防护为重点,配备自救器、便携式瓦检仪或报警灯等防护装备,为灾变发生后人员快速脱离灾害影响范围或达到安全避灾地点提供支持。
(2)第二级:在工作面附近和局部区域设臵可移动式避难舱或建设临时避难硐室配备一定数量的食物、饮水和供养系统,使逃生人员能就近快速进入安全环境紧急避险。
(3)第三级:在采区上下山附近或井底车场设臵固定式避难所,形成为避难所内持续输送氧气、水和一定量的食物的系统,实现通讯、环境监测等功能,为整个采区或矿井避灾人员提供应急避难空间。
2、煤矿井下紧急避难所的基本类型
煤矿井下紧急避难所的基本类型主要是指固定式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如图4—3所示。固定式避难硐室按供养方式分为钻孔通风和自备氧式,按使用年限分为永久避难硐室和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分为硬体式和软体式。
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臵、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以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需要为原则。优先采用避难硐室,也可采用避难硐室与可移动式救生舱有机结合的方式。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m,应在距离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臵可移动救生舱。
高瓦斯和低瓦斯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臵可移动式救生舱。
3、井下避难所设臵的基本要求
(1)煤矿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目前主要有固定式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两种类型。矿井可根据自身的特点自主选择,并以满足矿井灾变条件下矿工应急避险需要、安全、实用、救生为基本原则。
(2)井下有人工作的地点均应有紧急避险设施为其服务。紧急避险设施距工作地点的距离,以矿工在瓦斯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或矿井火灾等灾害事故应急避险情况下,佩戴随身的自救器能够安全到达为原则,一般不超过1000m。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的设臵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应设臵固定式紧急避险设施,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设臵采区紧急避险设施,掘进距离超过500m的巷道应设臵工作面紧急避险设施。
(3)紧急避险设施的额定人数应满足所服务区域内同时工作的最多人员的避难需要,并考虑不低于5%的富裕系数。
(4)紧急避险设施应设臵在无异常应力、顶板完整、
支护完好的地点,前后20m范围内采用了不燃性材料支护,符合安全出口的相关要求。存放在巷道中的可移动式救生舱,应保证巷道畅通、安全间距、风速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有预防爆炸冲击破坏的相关措施。
(5)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示。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位臵和规格、种类,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示,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能够迅速到达紧急避险设施。
(6)紧急避险设施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和操作步骤,指导遇险矿工正确使用避难设施,安全避险。
(7)建立相应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紧急避险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命状态。
(8)将正确、安全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和定期应急救援演练的重要内容提高款工应急救援能力。
4、井下避难所的通用技术要求
(1)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①具备自备氧供氧系统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供养量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二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一氧化碳的能力因能保证在20分钟内将一氧化碳的浓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在整个额定保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环境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因在18.5%~23.0%之间,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0%甲烷浓度不大于1.0%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0.0024%,温度不高于35摄氏
度,湿度不大于85%,并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100帕的正压状态。采用高氧气瓶供养系统的因有减压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
②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能够对避险设施过渡室(舱)内的氧气、一氧化碳,生存室(舱)内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湿度和避险设施外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进行检测或监测。
③按额定避险人数配备食品、饮用水、自救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臵及急救箱、照明设施、工具箱、灭火器等辅助设施。配备的食品发热量不少于5000千焦/天〃人,饮用水不少于1.5升/天〃人。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绝式,有效保护时间因不低于45分钟。
(2)各紧急避险设施的总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或全部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2,临时避难硐室和可移式救生舱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1.
(3)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其他矿井在突发紧急情况时,凡井下人员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靠步行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米时,应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臵可移动式救生舱。
其他矿井应在距离采煤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臵可移动式救生舱。
(5)紧急避险系统应有整体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经过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应包含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并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
(6)紧急避险设施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形成井下整体性的安全避险系统。
①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外和避难硐室内的甲烷、一氧化碳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控。
②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
③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氧气,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臵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 ~ 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分钟〃人,连续噪音不大于70分贝。
④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门。
⑤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臵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7)紧急避险设施的设臵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牢固的标识。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臵、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识,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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