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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抵押财产的确定及抵押权的实现
第8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确定:
8.1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 8.2 依据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 8.3 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8.4 甲方企业合并;
8.5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恶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 8.6 其他严重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情形。 第9条
发生抵押财产确定情形时,乙方对甲方当时所有的、本合同第4条约定的种类范
围的全部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乙方有权依法对上述全部财产行使抵押权。
第10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抵押财产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11条 对于乙方在本合同下所得的款项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其债权:(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第12条 如主合同项下债权为外币,乙方按本章约定处分抵押财产后,按处分抵押财产取得款项之日乙方公布的外汇现汇卖出价将处分抵押财产所得的款项折算抵偿。
第七章
第13条
保险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以前,如乙方要求甲方对抵押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办理保险
手续时,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到甲乙双方协商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手续。保险合同应经乙方认可,其中不应有任何损害或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 第14条
主合同债务人未清偿全部债务之前,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作为本
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账户待债务到期后清偿或提前清偿债务。
第15条 在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未清偿之前,甲方应一直维持保险有效;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亦不得有任何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 第16条
第八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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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将抵押财产的保险单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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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7.1 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合同;
17.2 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全部内部授权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并充分有效。甲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不会与其现行章程和内部规章或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相抵触;
17.3 甲方保证是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有权处分者; 17.4 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或造成不合法的情形,其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是自愿、真实的;
17.5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在抵押前未被出租,或虽已出租但已书面告知乙方; 17.6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抵押财产的全部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17.7 甲方承担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财产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等费用; 17.8
在本合同终止前,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在未出现本合同第8条约定的确定事由
前,甲方有权对其行使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应当限定于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将抵押财产做出馈赠、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或其他任何超出正常经营方式处分的,其行为无效,乙方仍可对抵押财产行使权利;
17.9 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采取措施以避免侵害;
17.10 主合同债务人擅自变更贷款用途的,除非乙方与其恶意串通,否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以及因挪用贷款而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均承担担保责任。
17.11 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债权得以全部清偿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的抵押; 17.1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发生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
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合作)、减少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重整、和解和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等情况,须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并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 17.13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甲方发生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撤销)、被申请重整、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任何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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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等情况,须在上述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7.14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甲方变更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
第18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8.1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款项,清偿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18.2 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乙方如保管有抵押财产产权或使用权凭证、有效证明文件,应退还甲方。
第九章
第19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
违约责任
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20条 的;
20.2 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抵押财产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20.3 超出正常经营范围处分抵押财产的。
第21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抵押登记手续导致主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应按被担保主债权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章
第22条
如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无法依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该方应于不可抗
不可抗力
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20.1 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立抵押等情况
力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不可抗力发生的书面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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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抵押登记
第23条 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共同到甲方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办理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24条
甲、乙双方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乙
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25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
双方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26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
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章 附件
第27条
第十五章 附则
第28条 通知和送达
28.1 按本合同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必须发出的任何及所有书面文件或通知,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专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本合同之首页所列各方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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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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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4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专递方式,专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7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此后,本条约定的通知、文件或申请应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
第29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30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及
各执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31条
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
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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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
(盖章)
(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