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4)

2020-04-18 03:50

第三十一条 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可实行专用封签管理。专用封签制作和管理由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在购买或者销售后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二) 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三) 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四) 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规定,严禁离店经营;

(五) 从核准在本县域内经营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产品;

(六) 废弃产品应及时缴存批发企业。

第三十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颁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证:

(一) 超越职权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二)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程序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安全条件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第三十六条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颁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当地政府关闭。

(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二)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名单。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经营许可证审批、颁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予以处罚。

(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储存烟花爆竹且储存量达到或超出零售店专柜最大核定药量的;

(二)超许可范围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烟花爆竹药物和礼花弹等烟花爆竹A级产品的;(《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经营违禁产品(或爆炸物品)的。

第四十二条 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向从事零售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

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超量存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超品种存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经许可在仓库区私搭乱建,仓库安全管理、储存条件和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构成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经营的,给予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查处。

第四十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撤销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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