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5)

2020-04-18 03:50

相应资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的,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发证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除依据本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处罚外,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十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按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式样执行。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统一编号。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第五十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活动的单位。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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