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

2020-04-20 23:03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证据制度的历史

就司法证明方法而言,人类社会曾经历过两次重大的转变:第一次是从“神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变;第二次是从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变。 神证————人证———物证 神示证据制度

一、神示证据制度是指在诉讼中法官借助或求助于神或上帝的启示来判断争议的是非曲直、事实真伪,以获取神的启示作为“证据”或证据方法来处理案件的一种证据制度。

二、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根源:

1、存在:奴隶社会, 亚欧各国生产力水平较低,对很多自然现象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

2、产生:控诉式诉讼制度,法官居中、被动消极判断,难辨案件真伪。 3、宗教的流行。

E.Adamson Hoebel,(霍尔贝)

《The Law of Primitive Man》从法律这一方面来说,一旦其手段不能收集到充分确凿的证据材料来解决案件的争议时,它便总是转而求助于宗教。在初民的法律中,通过占卜、赌咒、立誓和神判等方式求助于超自然来确定案件真实是非常普遍的 三、证明方法:

1、神誓法:诉讼当事人面对神灵宣誓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 2、神判法:又称“神明裁判法”或“折磨考验法”,指在神职人员主持的宗教仪式下,通过让当事人接受肉体考验或折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如:火审、水审、鳄鱼审、决斗等。 神誓法

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第131条规定:“倘若某自由民之妻被其丈夫发誓所诬陷,而她并没有在与其他男子共寝时被捕,则她应对神宣誓,并得回其家。”公元5世纪末至5世纪初,法兰克王国的《撒利法典》亦把“誓言”规定为“主要的证据形式”,要求当事人对神宣誓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的真实性。为了加强誓言的力量,该法典还规定可以由当事人亲属或友人对神宣誓来证明当事人陈述的可靠性,称之为“辅助宣誓”或“保证宣誓”。 宣誓与宗教

在阿拉伯国家中,以《古兰经》为代表的伊斯兰法律也把宣誓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调查手段。在他们心目中,真主安拉是无所不知和无所不能的。如果谁在宣誓时欺骗了安拉,那他就永远得不到安拉的宽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一般先让被告人宣誓。如果被告人拒绝宣誓,那么原告人只要宣誓即可胜诉;如果原告人也拒绝宣誓,或者双方都宣誓,法官则要进一步判明案情曲直。 神判法

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第2条规定:“若某人被告发犯有巫蛊之罪,而又不能证实,可将其投入河中进行考验。如果他没有被溺死,则意味着河水已为他‘洗白’,告发者应处死刑,其房屋归被告发者所有;反之,则说明被告发者有罪,其房屋归告发者所有。” 古印度

作为《摩奴法典》之补充的《那罗陀法典》第102条规定了神明裁判的八种形式:1、火审,让嫌疑犯手持烙铁步行并用舌头舐之,无伤则无罪;2、水审,让嫌疑犯沉入水中一定时间,浮起者有罪,沉没者无罪;3、秤审,用秤量嫌疑犯体重两次,第二次较前次轻者无罪;4、毒审,让嫌疑犯服某种毒物,无特殊反应则无罪;5、圣水审,让嫌疑犯饮用供神之水,无异状反应则无罪;6、圣谷审,让嫌疑犯食用供神之米,无异状反应则无罪;7、热油审,让嫌疑犯用手取出热油中的钱币,无伤则无罪;8、抽签审,设正邪两球,让嫌疑犯摸取,摸到正球者无罪

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第132条还规定:对于被告发与他人通奸的自由民之妻,亦应投入河中去接受神的裁判。古代日耳曼人也曾采用这种“水审法”,但其检验标准与古巴比伦人恰恰相反。他们认为河水是世界上最圣洁的东西,不能容纳有罪之人,所以嫌疑人被投入水中后若浮于水面,则证明其有罪;若沉入水中,则证明其无罪。在后一种情况出现时,嫌疑人亲友必须立即捞救,以免被神验明无罪者反遭溺死。 中世纪日尔曼 《萨利克法典》: “由火裁判的那些人,蒙着眼或光着脚通过烧红的犁头,或用手传送燃烧的铁,如果他们烧伤的伤口很好地愈合,那么就宣布无罪” 。甚至在基督教传入之后,神明裁判也十分常见“由教士(指基督教士)运用吃食神明裁判,一盎司的面包或奶酷伴随着这样的祈求被吃掉,‘主啊!如果这个人正当地发誓,那就闭上他的胃,使他无法咽下这块面包、奶酷吧’。” 司法决斗

司法决斗是一种特殊的神判法,比起其他神判法形式,可以给原告和被告以更多自我控制命运的机会。相对于蛮横无理的赤裸裸暴行,司法决斗还是比较文明的解决纠纷的法律手段。 普希金(1799-1837):普希金是19 世纪俄国著名的诗人。1837年2月,他在与情敌丹特斯的决斗中身亡。 其他国家

日本的“盟神探汤” 越南、所罗门群岛的“鳄鱼审判” 神誓法与神判法的对比

神誓法往往有利于接受审查的人,神判法明显不利于接受审判的人。 四、神示证据制度的消亡原因:

1、国家权力的膨胀2、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 五、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

1、具有历史的必然性2、在当时具有合法性3、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4、有一定的科学合理的成分5、从总体上说是一种非科学的司法证明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

一、概念及概述: 1、概念

2、盛行于中世纪后期的欧洲大陆地区

3、16-18世纪最为发达 :代表有: 1532年神圣罗马帝国的《加洛林纳法典》(最早规定法定证据制度的代表性法典) 1853年《奥地利刑事诉讼法》、1857年《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等(其他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4、与纠问式诉讼相联系,出现于大陆法系国家

二、法定证据制度证据的分类

证︾︽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据二、法定证据制度证据的分类︽受审人坦白俄书面证据完全罗亲自勘验斯证证据专门知识的人的证明帝据受审人相互间的攀供国不完全证据法询问四邻得知的受审人情折四八况规分分全表白自己的宣誓半之之书一一 ︾《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

法定证据制度

男人的证言优于妇女的证言,学者的证言优于非学者的证言,显贵者的证言优于普通人的证言,僧侣的证言优于世俗人的证言 证据规则:

1、被告人自白得证明规则:被告人自白是完善的证据;口供是“证据之王” 2、证人证言规则3、书证规则 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

1、优点:实现了从“神证”到“人证”的转变;限制了法官的个人专横武断;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规范性和可预见性和权威性。

2、缺点:过于死板,缺少灵活性;易导致刑讯逼供的滥用;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一、概念

二、产生: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推进到证据制度的改革。法国杜波耳提出用自由心证代替法定证据制度,并被议会通过。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率先规定,意、德、日先后采纳。 三、内容: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53条:“法律并不考虑法官通过何种途径达成内心确信;法律并不要求他们必须追求充分和足够的证据;法律只要求他们心平气和、精神集中,凭自己的诚实和良心,依靠自己的理智,根据有罪证据和辩护理由,形成印象,作出判断。法律只向他们提出一个问题:你是否已形成内心确信?这是他们的全部职责所在”。

结论:证据的证明力完全由法官凭自己的理性和良知自由加以判断;法官对案情的认定,必须在自己内心形成确信 四、评价:

1、相对法定证据制度来说是历史的进步。2、注重发挥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

3、缺点:易受法官个人因素的影响,导致司法认证实践的混乱。 思考:如何保障法官正确行使权力? 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在神明裁判退出历史舞台之后,英国证据制度走上了与欧洲大陆截然不同的发展道路。当欧洲大陆实行以司法职权为核心的纠问式诉讼和法定证据制度的时候,与其隔海相望的英格兰则形成了以陪审制为基础、以当事人为主导的抗辩式诉讼以及一系列旨在规范证据采用和判断活动的证据规则。 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英国早期的陪审制度与证据制度:“知情陪审团”下很少有真正的“证据制度”二、陪审制度的变化与证据制度的发展:知情陪审团转向不知情陪审团,从而使一系列的证据制度得以产生。三、英国的殖民扩张将其陪审制和证据制度带到了其殖民地。四 对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评价

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制度在本质上也属于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但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为有效制约陪审团或法官的心证,规定了许多有关证据的证据能力规则,这属于对裁判者自由心证的一种事前制约。这种制约机制一方面有效排除了那些可能导致陪审团误判的证据,另一方面,又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不受司法人员的侵犯。但英美法系证据规则制度也存在一个明显的缺点,即导致诉讼效率大大降低。 证据存在制度时期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诉讼制度存在地区审查判断证据标准亚欧神示各国大陆形式主义法系法律规定证据力、职权主大陆证明力均自法系自由心资本混义由自由证证据主义合判证据力法制度社会式当事人英美断定,证明主义法系力自由

奴隶控诉式社会封建纠问式社会

(三)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概况古代证据制度奴隶制时期证据制度封建制时期证据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证据制度新中国证据制度(客观真实证据制度) 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奴隶社会的证据制度:

1、 神判方法适用较少、消失较早,法官断案主要依据各种证据: 神誓法:《周礼》记载:”有狱讼者,则使盟诅“ 神判法:“皋陶治狱用神羊” 云南景颇族的神判:

1.闷水:通常用于处理较大的盗窃案件。由山官和寨中老人共同确定闷水的时间、地点等。届时,双方亲友到场作证,先由巫师念咒后,双方各沿插入深水里的竹竿闷入水底,谁先露出水面即判为输方。 2.捞沸水锅(或油锅):烧一锅开水,投入铜钱等物,由巫师念咒后,双方同时伸手入锅捞取投放之物,谁的手烫伤重谁就输。

3.煮米:双方出同样大小的一包米,由巫师念咒后将米包投入锅内煮,煮一会取出看,谁的包内有生米则为输方。

4.鸡蛋清卦:若同时怀疑若干人有偷窃行为,而又无法判明,失主就暗中到所怀疑的各家取房顶茅草一根,请山官、长老作证,将所怀疑的人找来;由巫师念咒后,将所取的茅草放入碗内,再把蛋清倒入碗中搅,如蛋清先粘在谁家的茅草上,就断定谁为行窃者。

5.斗田螺:争执双方各准备一个田螺,由山官和中人作证,失主先放田螺于碗中,被嫌疑者后放。若嫌疑者的田螺斗败,则被断为窃犯;如失主的田螺斗败,则判其为诬陷罪。

6. 诅咒、叫天:争执双方站在露天下,双方拿着长刀横举头上,由巫师念咒,请神明判定,谁错了谁日后将被雷击死。

2.法官审查判断证据主要采用“察听五辞”的方法进行 3.对疑罪的处理,遵循“疑罪唯轻”原则

总之,我国奴隶制社会时期已经有较为完备的证据制度,与同时期的古巴比伦、古罗马等其他奴隶制国家盛行的神示证据制度相比,在司法证明方式上具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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