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辩解和陈述。其具体包括:有罪供述、辩解和攀供。(注意:对非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对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检举、揭发者共同犯罪以外的罪行的检举揭发均是证人证言 )
例如:甲、乙、丙三人犯有共同盗窃罪,在侦查过程中,甲供述了其盗窃罪后,又揭发乙、丙参与了共同盗窃,乙还在盗窃后实施了强奸行为、丙曾犯有诈骗罪,另外,还揭发其友丁曾犯有抢劫罪。经查实,甲揭发乙的强奸行为、丙的诈骗行为、丁的抢劫行为,甲都未参与
其特征有:1、全面性、直接性2、不稳定性(反复性)3、复杂性(往往真假混杂)
二、适用规则:1、重证据、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2、既重视口供,也要重视辩解3、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口供应当排除4、仅有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三、其他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一)测谎仪证据的运用:
案例:在昆明市公安局办理的杜培武案件中,鉴于杜不承认自己杀过人,侦查人员遂将杜带到昆明市中级法院作心理测谎。经两次测试,结论显示杜说谎可能性在90%以上。测谎技术兴起于20 世纪初期,1921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伯克利警察局首次把测谎技术用于审讯中,之后测谎技术逐渐从美国传入加拿大、日本及一些欧洲国家的执法机关,并逐步推广起来。 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研究和引进心理测谎仪,并逐步将心理测试检查结果运用于刑事侦查和刑事审判活动中。 测谎的证据能力
1、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9月10日公布了《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规定测谎结果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只能作为检验证据的手段使用。
2、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测谎,但测谎结果只能用来排除犯罪嫌疑人有罪,但不能用来认定其有罪。
3、进行测谎必须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4、法院在审判阶段不应当使用测谎仪作为检验证据的手段。 (二)如实供述与沉默权
第六章 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
当事人陈述
一概念及特征: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有关案件事实情况向法院所作的叙述。广义当事人陈述包括:关于诉讼请求的说明和案件处理方式的意见 ;对证据的分析和应否采用的意见 ;对争议事实的法律评断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
当事人陈述的特点:1、全面性 2、虚假性 3、争辩性 二、种类:
1、根据陈述的内容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与案件事实无关的。 2、根据陈述的形式不同:书面的当事人陈述;口头当事人陈述 3、根据陈述的倾向性:确认性陈述;否认性陈述;承认性陈述
案例:原告向法院提出被告向自己借款10万未还,并详细叙述了借款的过程。被告答辩称确实借过10万,不过已归还5万,实际只欠5万。对此答辩原告予
以否定,称没有还款这回事。
问:该案件的陈述中,那些属于确认性陈述、否认性陈述、承认性陈述? 三、自认:指一方当事人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真实性和诉讼请求的合理性的口头或者书面认可并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自认在我国《民诉法》第52条和高法《意见》第75条等法规中予以规定,其特征:1、不可分性 2、不可随意撤销性 (一)分类:
1、根据自认的场合:诉讼中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
2、根据自认的客体和作用:对事实的自认和对诉讼请求的自认 3、根据自认的范围:完全的自认和部分的自认
4、根据自认的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和没有法律效力的 5、根据是否以明示的言词所表示:明示的自认和默示的自认 6、根据自认的主体:当事人本人自认和代理人的自认
(二)自认的效力:1、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2、可能产生对方当事人胜诉的法律后果3、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4、对法院也有拘束力 (三)具有免除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自认的条件 (四)自认后的反悔:“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1、时间条件:法庭辩论终结前 2、情形条件:(1) 对方当事人同意 。(2)证据;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与事实不符 案例:
1998年4月16日,某小学举办春季运动会,余某与其他同学一起观看铅球比赛,李某某在这次运动会上是参加铅球投掷比赛的运动员。当在李某某之前投掷铅球的运动员投完后,担任裁判的老师在落地区丈量投掷距离,余某进入落地区观看老师丈量,在丈量的老师及余某等观看同学尚未退出落地区时,李某某进行投掷铅球,铅球正好落到尚未退出落地区的余某的头部致余某头部受伤,某小学立即将余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外伤,右额颞部硬膜外出血”,并住院治疗。余某要求某小学和李某某支付医疗费等费用,但就数额未达成一致,于是诉至法院。庭审中,余某诉称: 1998年4月16日,我在某小学举办的运动会上观看铅球比赛时被铅球掷中头部。为此,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小学支付医疗费360.70元,家属护理误工费3900元,营养费2400元,误学费2000元住院期间各种开支及交通费1000元及精神损害费40000元,并要求被告被告某小学返还原告保险金3500元。被告某小学辩称:原告头部在春季运动会上被铅球掷伤是事实,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余某违反纪律进入投掷区,李某某擅自投铅球,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同意原告过高的请求,要求依法判决。李某某辩称,原告头部被其掷出的铅球掷伤是事实,但本人是经某小学组织参加运动会的铅球运动员,在按顺序掷铅球时,没有掷出投掷区域,因此不同意承担民事责任,该责任应当由某小学全部承担。 鉴定结论
一、概念及特征:指鉴定人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委托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聘请,利用其专门知识和技术手段,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
行观察、验证,并作出认定或判断的书面材料。
客观性较强 ,解决专门问题(事实问题而非法律) ,结论性的判断或认定,书面结论
鉴定结论不同于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证人证言主体(鉴定人)(证人)专门知识,不知案无需专门知情识,必知案情可替代性不可替代性属性内容对专门性事实问题对事实的陈的判断结论述 二、鉴定人:指具有某一领域的专门知识,并受他人指派、委托或聘用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自然人。分为专职鉴定人和兼职鉴定人。鉴定人的特点: 1、鉴定人为自然人2、鉴定人须由专门的知识、技能3、鉴定人为诉讼参加人 鉴定人在履行鉴定职责时享有一定的权利,并须履行一定的义务。 三、鉴定的种类:
1、法医鉴定:1247年宋慈著《洗冤集录》2、司法精神病鉴定:3、文件鉴定:4、毒物分析鉴定:5、痕迹鉴定:6、物品鉴定:7、司法会计鉴定:8、工程技术鉴定:9、测谎鉴定等
指纹鉴定(大陆资料)
文书鉴定
笔迹鉴定:对笔迹进行比对检验,确定检材和样本笔迹是否同一人所为; 印刷文件检验——检验印刷品是何种方法印制,判断印刷品的来源; 印章印文检验——对印章印文的真伪性进行检验;
文件物质材料检验——对文件纸张、墨水油墨、黏合剂的成分进行检验; 文件形成时间——对文字的书写时间进行检验(包括相对形成时间和绝对形成时间) 经典案例 大陆:〔高莺莺事件〕:襄樊市公安局对高莺莺内裤精斑鉴定书:我局指派/聘请有关人员对高莺莺生前所穿内裤上的遗留精斑进行了DNA鉴定,鉴定结论是高莺莺生前所穿内裤上遗留的精斑为其父高天虎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之规定,如果你对该鉴定结果结论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2006年7月24日。 国外:2006.9.23《现代快报》:美国的杰弗里·马克·德什科维奇因为强奸和杀人在一所看管最严密的监狱中苦熬了16年时光,而最近一项DNA检测结果证明他是无辜的。重获自由的德什科维奇既欣喜若狂,又倍感辛酸。 亲子鉴定
安徽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2003年成立以来,已经开展了近300例亲子鉴定。最终认定是“排除”(即非亲子关系)的占鉴定总数三成左右。
第七章 笔录证据 视听资料
一、勘验、检查笔录:
(一)概念:1、勘验笔录:是指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或尸体,由特定专门机关的办案人员依其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勘验、检查而作的客观记载。 2、检查笔录: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查和观察而作的客观记载。
(二)勘验、检查笔录特征:1、客观性强2、反映的内容比较全面3、记录手
段的多样性
二、现场笔录: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当场作出处罚而制作的文书材料。
现场笔录与勘验、检查笔录不同: 1、制作的主体不同:2、制作的时间不同: 3、内容不同:4、影响证据效力的因素不同 三、笔录的制作:
1、须由侦查、审判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持制作。
2、应当邀请见证人见证,通知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 3、内容须客观、全面、准确、及时。 4、应由勘验人等签字或盖章。
案例:王某开设一家餐厅,卫生局的两名执法人员到餐厅检查卫生时,发现该饭店销售腐烂饭菜,制作现场笔录,要求王某签字,王某拒绝;要求证人签字,证人也拒绝。检查人员只好自己签字,并根据食品卫生法第9条和第41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和罚款50元的决定。第二天王某到法院起诉,称没有销售腐烂食品而是执法人员找麻烦,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卫生局提供了现场笔录。但是,法院没有采信这份证据。 视听资料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及特征:是指以录音、录像或者计算机等科技含量高的技术设备记录而显现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其特征:1、对高科技设备和材料的依赖性2、客观的真实性3、易被删除和毁灭4、适用的广泛性5、直观性、逼真性、动态性等
(我国首次规定视听资料的是82年民事诉讼法,该法已在91年修订)
二、视听资料的种类:1、计算机贮存资料2、录音资料3、录像资料4、电视监视资料5、其他视听资料
三、视听资料的作用:1、单独证明或印证案件事实2、是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3、音像资料是证明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的手段 补充:关于电子证据
(一)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的概念
广义上讲,电子证据是指储存在计算机及网络中的以电子、数字、磁、光学、电磁等形式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信息,它包括电子数据、电子记录和电子记录的系统。在狭义的意义上,电子证据仅指局限于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各种电子数据、记录及记录系统。
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实际上已为各国司法机关所承认。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第一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应当包括在视听资料中。第二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应当属于书证的范围。第三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是若干传统证据的组合,并不是一种新型的独立证据,也不是传统证据种类中的一种。第四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属于物证。第五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应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上述五个观点看似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均是从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出发,为电子证据寻找其安身立命之地。
我们认为,就目前而言,在我国诉讼法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将电子证据看作是视听资料的一种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未尝不可。但是,在未来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当将电子证据列为一种单独的诉讼证据形式,以发挥立法的能动性,通过成文法自身的调整来解决矛盾,使法律充分实现其指引、评价、预测的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