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的进步性,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古代文明的发达程度 二、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
我国封建社会时期采取的诉讼方式也是纠问式诉讼,司法官吏主动追究犯罪,被告人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客体、被拷问的对象和供词的提供者。
1.口供至上,定罪必须取得被告人认罪的供词2.依法刑讯与法外用刑相互交织3.以五声听狱讼,验诸证信,自由推断4.诬告反坐,伪证者罚
诬告反坐: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的人被判有罪,或使有轻罪的人被判重罪,告人者要按其所诬告他人的罪受到惩罚。诬告反坐是原始社会同态复仇的残余。中国从秦、汉以来,历代法律都规定有此项原则。《唐律·斗讼》诬告反坐条:“诸诬告人者,各反坐。”但是诬告品官使之受到除名处分的,判罪比反坐还要加重。元律《大元通制·诉讼》也规定:“诬告者抵罪反坐。明成祖永乐元年(1403)二月曾定《诬告法》:“凡诬告三四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五六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所诬重者,从重论;诬告十人以上者,凌迟处死,枭首其乡,家属迁化外。”诬告人在被诬告人未受拷讯前,向审判官吏申述其所告事实虚假,撤回诬告,可以得到宽免。如唐律规定;除诬告他人死罪者外,诬告他人流罪以下罪,在被诬告人或有关证人未被拷掠前承认虚假的,可以减反坐罪一等;但是诬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及奴婢部曲诬告主人的期亲、外祖父母的,虽承认虚假也不减等。控告别人犯罪不实,不是出于故意,不算诬告,但也要受处罚。秦代对告不实的处罚比诬告轻。 5.疑罪唯轻,实行有罪推定
6、物证技术发展较早:例如宋慈《洗冤集录》就包含很多朴素的证据观
除了以上几个特点之外,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受封建等级制度影响较深,在有些制度中充分体现了封建等级特权的存在。
总之,中国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尽管在证据理论方面,积累、概括了一些司法实践经验,反映了某些诉讼规律,但从总体上来讲,还是以重口供和刑讯为其主要内容,因而是十分野蛮、残酷的证据制度。中国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虽然与欧洲大陆封建社会的法定证据制度不同,但在阶级本质上则是一致的,都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工具。 三、中国近现代证据制度 (一)清末沈家本修律
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更成为我国古代证据制度与近代证据制度之间的分水岭。 1.废除刑讯,实行疑罪从无2.证人作证制度3.法庭调查证据4.证据判断方法
(二)中华民国时期的证据制度
一方面援用了清末制定的但未及颁行的法律,另一方面则对西方的证据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借鉴。
单纯从法律规定的内容上来看,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党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与传统制度相比具有较大的优越性和进步性,证据裁判、自由心证、直接言词、疑罪从无、禁止刑讯等原则和制度的确立,使得中国的证据制度在立法上进一步向西方近现代国家靠近。
但是,由于此时的中国处于长期战乱和国民党政府的法西斯统治之下,上述这些先进制度在实践中并未真正得以施行。
此外,国民党的特务机关任意抓人审讯,为逼取陷人于罪的口供,使用各种野蛮残酷的手段,实施法外用刑和法外制裁。因此,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时期
的证据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名实不符,形式上是证据裁判、自由心证,实际上则是口供主义和刑讯逼供横行。 四、新中国证据制度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证据制度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证据制度分为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证据制度、抗日战争时期的证据制度和解放战争时期的证据制度。
1927年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失败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走上了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在全国十几个省份相继建立了革命根据地和工农民主政权。在此基础上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在江西瑞金成立。
1931年12月13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非常会议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中规定:“在审讯方法上,为彻底肃清反革命组织及正确地判决反革命案件,必须坚决废除肉刑,而采用收集确实证据及各种有效方法。”这是红色政权彻底禁止刑讯的首次规定,其后各根据地也都制定了严禁刑讯的规范。虽然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但它所确立的禁止刑讯逼供原则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证据制度奠定了基础。
抗日战争时期,我国的证据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首先,坚持实事求是,调查研究,忠实于事实真相的司法工作原则得以确立。
其次,严禁刑讯逼供、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仍然是根据地时期证据制度强调的重点内容。
再次,根据地的法律对起诉机关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进行了规定。 最后,根据地的法律还对各种证据的审查判断程序和方法进行了规定。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在沿用抗战时期的证据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新情况又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文件。
总之,基于当时的现实情况,我国新民主主义时期的证据制度虽然较为零散,也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但从总体上来看,一些具有人民司法特征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已经得到确立,并积累了许多丰富的实践经验,从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证据制度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证据法典和专门的证据规则,有关证据制度的内容散见于三大诉讼法以及有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之中。
与我国古代、近代证据制度以及国外证据制度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1)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是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主要目的;(2)依靠群众,实事求是,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是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方法和要求;(3)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是国家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必须遵守的一项重要原则;(4)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目前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一些重要的证据原则或规则也得以确立。从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来看,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仍不够完备。总之,我们应当以历史的、动态的、发展的眼光来评价我国的证据制度:一方面,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证据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较大成就,社会主义证据制度得以全面建立并逐渐得以完善和发展;但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我国证据制度仍存在较多问题,尚不能完全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与国外法治发达国家相比也存在较大差距。因此,我们应当在总结和借鉴古今中外证据制度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进一步推进我国证据制度的改革,以建立起一
套既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实际情况,又具有时代特征,符合国际准则要求的新型社会主义证据制度。
【问题与思考】 1.从中外证据制度的发展历史中分析影响和制约证据制度发展的因素有哪些?2.我国封建时期证据制度与大陆法系法定证据制度有何区别?3.谈谈两大法系证据制度以及我国传统证据制度对当前我国证据制度改革的借鉴意义。
第三章 证据概述及分类
证据概述
一、什么是证据:
1、国外学者的争论:原因说、方法说、结果说、信息说。 2、我国学者的争论:
事实说: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事实。(陈光中,1996;程荣斌,1999;江伟,1999)
材料说:可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杨连峰 ,1995) 方法说:用作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证明方法 。(崔敏、张文清,1992) 根据说:证据即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何家弘,1999)
统一说: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具有法定形式和来源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刘金友,2001;陈光中、卞建林,1996;樊崇义,2001;高家伟等,2004)
信息说:证据是关于案情的“信息”。(齐剑侯,1982)证据是负荷案件信息的载体。(童兆洪、俞晓辉,2001;李琳,2002) 《辞海》对证据的解释:“法律用语,据以认定案情的材料。”从此意义上讲,人们在日常生活的非法律事务中使用证据一词,实际是借用法律术语。
从字词结构来理解,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这是对证据一词最简洁最准确的解释,也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普遍接受的证据基本含义。
3、概念:广义证据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用来或可能用来认定案件事实的一切事实或材料。狭义的证据是指依法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诉讼证据。 4、证据的特征:
内 容 → 客观性 证明关系 → 关联性 表现形式 → 合法性 (1):客观性: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是证据最基本的因素和特征。(客观性的标准:内容客观;要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 证据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证据都是纯碎客观的东西。 (2):关联性: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有实际意义。是世界法学家公认的证据属性。 这种关联性具有客观、可知、多样、复杂的特征。 (3):合法性:又叫可采性、许可性。
运用主体合法 取证程序合法 证据形式合法 经法定程序查证 举证时限合法 案例: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相某犯故意杀人罪,并认为:2001年11月1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相某携带斧头到胶南西北的山上与被害人林某发生口角后用斧头将其连砍数下,致使其当场死亡。
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证据为: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被告人相某的经过。2、证人林钦某证实,在案发地发现被害人的尸体后,见被害人的帽子掉在小路中间。3、证人万某证实,据其观察被告人每天下午四、五点钟均到山上查看套兔子的情况;案发当天15:30左右,被告人回家,16时许,在被告人摊边打扑克
的人各自回家。4、证人张某等证实,案发当天17时许,去推维修好的自行车时,被告人和其修理自行车的摊位均已经不在。5、证人薛某证实,2000年9月借被告人的斧头用时将斧刃的角碰掉,该斧头为普通的木工双刃斧,木头把,所证实与从被告人处查获的斧头的特征相符。6、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所穿的衣服上、装斧头的袋子上、擦斧头的布上未检出血迹,从其斧头上的检出血迹,因量少未测出结果。7、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被告人的斧头斧刃前端有1.1厘米的缺角,其斧锤面上边沿夹角处有0.9厘米呈三角形的缺损,该斧头可以形成被害人头上的创口痕迹。8、被告人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有笔录、照片及录像带在案证实。其中,录像带反映:被告人带公安人员对其作案现场、清洗工具等现场进行了详细的指认,包括指认了与现场勘查不一致的被害人所戴的帽子掉落的小路上的位置,且在指认过程中,在每一个现场均将与相关的杀死被害人的过程进行了供述,其供述与指认吻合一致。9、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斧头、衣服、套兔子的钢丝扣,认为是被告人作案时的工具。10、胶南市公安局对被告人的心理测试报告即测谎证实,被告人在是否杀害被害人问题上说谎。
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其斧头上血迹是砍兔子所致,未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其物品上没有被害人的血迹。辩护人认为,案发现场并未留下被告人的指纹、脚印及血迹;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的斧头就是作案工具;被告人身上及物品上没有检验出被害人的血迹;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在犯罪现场。
问题:1、结合本案谈谈证人林钦某、证人万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2、被告人的斧头斧刃的三角形的缺损与被害人头上的创口痕迹证据有无关联性?
综合案例:农历正月是十五的早晨,农民曲某被杀死了,尸体被扔在村西三角坑边上。早晨,有人发现尸体。一个小村庄出现了这样的事,一传十,十传百,没有多功夫,全村人都知道了。不少人涌到三角坑边上去看热闹。农民贺某当时在家围裙,正从一个大缸里往外拿猪肝,准备放到锅里煮,因为这天是正月十五。一听村里出了人命案,他也没来得及洗手,把手上从猪肝上沾的血迹、油污往胸前的破围裙上蹭了蹭,就跑到三角坑边上去看热闹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勘查了现场,由于保护不好,现场早已被破坏
公安机关认为,这是一起他杀案件,而且作案人员很可能就是本村人。为了寻求破案线索,公安人员询问村里的许多农民。其中有的说:贺某很有可能是作案人。理由有两点:一是他平素与死者关系不睦;二是案发后,村里人到三角坑看热闹时,贺某也在人群里装象,他的右手手指间还有没洗净的血迹。公安机关找到贺某讯问,一向为人老实的农民,见到这些戴大沿帽的警察,心慌口吃,谈吐结结巴巴。公安机关就到他家进行搜查,发现他家被褥上有一条血迹,经化验,血型为O型,与被害人血型一致(事实上,血迹是贺某儿子留下的,贺某儿子的血型是O型)。
贺某被逮捕了,理由有三点:一是他与死者平时不睦;二是发案那天早晨,他右手手指间有血迹;三是在他家发现血迹,而且血型与被害人相一致。贺某被关押了半年,已经超过了羁押期限,但案件的侦破毫无进展,公安机关只好把他释放。在这期间,公安机关虽然也获得了别的一些证据线索,但因为一些人有先入为主的观念,总认为杀人者一定是贺某,忽视了对其他证据的进一步挖掘和研究。过了三个月,又第二次把贺某抓进了看守所。
这一回,公安机关对贺某施以拳脚,贺某违心承认了杀害曲某的“犯罪事实”。就在检察机关要向法院起诉的时候,公安机关接到村民的举报,说杀害曲某的是本村刘某,理由是:一是刘某与死者之妻多年关系暧昧;二是近日刘某的左手四指突然整齐地断掉,像是被刀砍断,而当别人问他时,他总是躲躲闪闪,情形可疑。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询问,刘某如实供述了与曲妻共同杀害曲某的犯罪事实。被冤屈的贺某又第二次被释放了。
证据分析:客观性:办案不能凭个人的主观臆断,不能把个人的推理、臆断当做证据使用,这也是证据的客观性所要求的。
关联性:贺某右手手指间的血迹本是猪血,与本案毫无关联;其被褥上的血迹虽为O型,但是其子所留,与被害人亦无关。而这些与本案毫无关联的事实却被办案人员当做证据,对贺某实施了两次错误逮捕。这从反面说明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合法性:贺某第二次被捕后,公安人员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取得的贺某供述,由于其收集程序不合法,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所以,本案还说明了证据的合法性特征。 证据的属性
一、证据能力:又称证据力,是证据材料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简言之就是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被采纳。它是被人为赋予的资格能力,与证据的合法性密切相关,具体体现为合法方法、合法形式、合法的来源以及法定的审查程序等几个方面。是证据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1、证据能力的判断标准:
英美法系:一般采用反面、消极的方式规定不可采证据。
大陆法系:对证据能力的限制较少,其判断标准为“证据排除”、“程序禁止”。 2、证据能力在我国的适用: (1)证人资格规则:《刑诉法》43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认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2)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高法、高检司法解释。(3)证据质证规则。《刑诉法》47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二、证明力是指证据对认定待证事实所具有的证明效力,即在具有证据能力的前提下,影响法官自由心证形成的证据价值,也就是说证明力是指证据在多大程度上能说服法官、证明案件事实。证明力与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密切相关,是证据所必须具备的内容要件。
1、证明力的评判标准:相关性标准。2、我国对证明力的判断:
(1)公文书的证明力一般大于私文书(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的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与其有亲属关系或其他亲密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证据的分类
一、证据分类的概念:根据证据自身的特征,按照不同的标准或者从不同的角度在理论上对证据所做的划分,
二、证据的分类和证据的种类不同:
1、两者的性质不同:证据的种类的性质是立法分类,有法律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