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比较研究
中越两国都在逐渐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探索一条从根本上解决“如何约束权力”和“历史周期率”问题的一条科学路径。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并作出全面部署和顶层设计;同时明确指出,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越共十一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新标准中,强调民主,并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确立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越共认识到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重要性,提出“建设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为了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内涵进行了“以民为本”式的概括。在民主和法治之间,民主提供了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基础,即要选举出代表人民的意志和权利的人来掌权,而法治是约束权力,限制国家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民主和法治是不能分开的,孤立看待,就会在理论和实践上导致偏差。
越南是与中国国情和发展路径最为相似的国家。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的改革和越南的改革(革新)都相继步入深水区,面临许多具有共性的新问题新情况,尤为值得关注。研究越南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对其发展思路、革新内容、特点和经验等进行梳理、分析和总结,并与中国的改革开放进行比较十分必要,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的实践
越南,作为世界上仅存的五个社会主义国家之一,自1986年实行革新开放以来,在经济、政治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引起了世界上的广泛关注。越南被认为是除了中国以外建设社会主义最为成功的国家,联合国曾盛赞越南为“一个同时达到发展与均衡的国家”,其基尼系数为亚洲国家最低。国际组织把越南列为具有强大的发展潜力的展望五国(VISTA)之一,越南还被一些调查机构评选为世界上幸福指数最高的国家之一。经济上,1986-2006年间,越南的经济发展速度除革新早期几年在5%以下外,其他年份一般都在7%以上,有些年份甚至达到了9%。越南的综合经济增长率,居东盟各国之首,在亚洲仅次于中国。进入新世纪以来,越南最值得外界关注和惊讶是在政治体制改革上的勇气和跨度。越南在民主政治革新上采取了一些大胆的、主动的措施,如国会普选、质询制,信任制等,被西方评论称为“大胆的社会主义”或“可控的社会主义”。有学者指出,当前越南的改革可以用“经济改革裹足前行,政治改革一枝独秀”来形容。也有人认为,越南的政治改革方面,是从国会普选到电视直播中质询官员、总理道歉,种种政治参与扩大和透明度提高的迹象,被外界赋予过多于乐观的解读,甚至有人断言越南的革新开放“到此为止”。越南的民主政治改革是否真正革新了越南的政治系统,是否最终有利于越南的发展,它究意会把越南的社会主义引向何方,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也是我们拭目以待的问题,现在妄下论断过早。
越南与中国同属于社会主义国家,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相同。相比较于中国的改革开放,无论是从改革进度、改革内容还是言辞表达而言,越南的革新显然具有借鉴的痕迹和亦步亦趋的特点。英国《经济学家》杂志直言不讳越南是中国的“好学生”。但越南在政治体制改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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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小松:《越国国情报告》(200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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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的力度和进度上又不时透露出不同于中国且先于中国的闪光点,被认为“青出于蓝而胜于蓝”。越南社会科学院中国研究所所长杜森博士就曾指出,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中越两国比较越南已先走一步。研究越南政治系统的革新,分析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建设过程中的经验和成功之处,可以作为进一步推进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他山之石。
(一)社会主义法权概念的由来及含义
社会主义法权国家是越南政治革新的目标。对“社会主义法权”这个概念要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对什么是社会主义的把握;另一个是对“法权”概念的把握。对这两个概念的认识和理解都不是一件易事。
1、社会主义概念的理解及探索
“什么是社会主义”?尽管前有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的著作描述,后有前苏联和中国等若干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探索,但由于马克思恩格斯时期“社会主义”仍是一蓝图,对蓝图的设想和描述不免有理想化的因素在其中,而且对社会结构的具体的描述愈是详细,愈是难以以现实来对照。而社会主义国家的探索既取得过辉煌的胜利,又遭遇到严重的挫折,以至于苏联和东欧诸社会主义国家改弦易辙,而剩个的几个苦守社会主义的国家仍处在对社会主义的艰难探索中,仍有许多无法解释、也无法用现实去裁剪的难题和困境。越南就是硕果仅存、仍在苦苦探索的社会主国家之一。
近代的越南是一个遭受法、日、美三个帝国主义国家侵略的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联合统治,阻碍了越南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进步。从1858年法国殖民者入侵越南,到1975年结合美国殖民者对越南南方的统治,在长达100多年的时间里,越南的仁人志士为了国家的独立和民族的解放进行了艰辛的探索,最终选择社会主义道路。越南的历史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实现劳动人民世世代代的渴望,那就是永远摆脱被压迫剥削、贫穷落后的境地,过上温饱、未来有保证的文明幸福生活。只有社会主义才能给劳动人民带来充分的作主权,才能恢复人的真正价值,使人成为社会的主人、自然的主人和本身
①的主人。”经过越南人民艰苦卓绝的奋斗和其他社会主义阵营国家的帮助,越南取得了革命
的胜利,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及“怎么建设社会主义”就成为越南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首要问题。
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这样一个既是老生常谈、又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命运攸关的重大理论问题,越南无论是理论界还是政府都仍处在一个逐步摸索中,至今意见尚未统一。越南在建设社会主义初期,由于对经典作家社会主义描述的僵化理解和苏联社会主义模式的影响,越南把社会主义与公有制、计划经济体制、供给制等具体制度体制相等同。而且,由于越南的社会主义认识和实践探索处在中苏两个较大的而且是成型的社会主义国家之后,越南受到的中苏两国对社会主义认识的双重影响,再加上冷战时期两个阶级、两条道路、两大阵营对垒的世界革命图式中,身处社会主义阵营、又多受社会主义兄弟国家的援助,越南更容易倾向照套中苏两国已有的社会主义认知。
作为一个代替资本主义的更优越的社会制度,在最早的社会主义认知中,社会主义常常被用一些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征来概括。例如,资本主义还存在私有制,存在人剥削人的状态,社会主义社会,要消灭人剥削人的根源私有制,建立人人平等拥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 ①
《越南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越南外文出版社,1977年,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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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无序的生产,实行有计划经济,按劳分配或按需分配;人剥削人、一个民族剥削另一个民族将不再存在;等等。这些特征作为与资本主义相对照并克服资本主义的各种缺点,长期以来被各社会主义国家奉为金科玉律,并照搬至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我们长期以来一直认为,那些特征是必需的,然而事实上,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表述中,所有那些特征,几乎都是用来描述未来的可能性或者是一种设想”。
在越南,越南共产党第一代领导人胡志明对社会主义的实质提出了许多简明的解释:社会主义是“不断发展的社会,物质越来越丰富,精神越来越好”,“所有的人都吃饱、穿暖,生活幸福、自由”;“所有的人都能温饱、幸福和学习进步”;“劳动人民摆脱了贫穷,从而使每个人都有了工作,享有温饱和幸福生活”,“社会主义就是民富、国强”。从越南共产党早期对社会主义的论断我们可以看出,对社会主义的认识仍然建立在一个蓝图、目标的基础上,而对于社会主义实践中如何实现、体现这些目标的具体特征、具体模式、具体途径仍在探索中。把社会主义的模式等同于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是各个社会主义国家探索中所犯的通病。当然,对于人类历史上从来未有的新社会制度进行探索,走一些弯路也在所难免。
革新后,越南共产党认识到过对社会主义认知的教条性和僵化性,澄清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批评对社会主义的错误看法,重新认识社会主义。1991年召开的越共七大制定和通过的《越南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国家建设纲领》,提出关于社会主义的定义:第一,由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第二,有建立在现代生产力基础上的高度发达的经济以及主要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第三,有带有本民族特色的先进的文化。第四,人得以解放,摆脱了压迫、剥削、不公,根据自己的能力,按劳分配和享受,过着温饱、自由和幸福的生活,并有条件使个人得到全面发展。第五,国内各民族平等和睦相处、相互帮助、共同进步。第六,与世界各国人民建立友好合作关系。越共七大把上述六条看成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包含了政治、经济、文化、人、民族、国际六个领域。越共七大作出的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定义,很好地回答的“什么是社会主义”的问题。其后,越南共产党在建设社会主义实践中不断地作出新的总结,使“什么是社会主义”的内涵更加充实和丰富。2006年越共十大对社会主义的内涵作出了新的补充和概括,将七大提出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六个特征扩充到七个特征,即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民富、国强、社会公平、民主、文明的社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是建立在现代化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适应基础上的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是丰衣足食的生活,全面发展的社会;是越南各民族人民都平等、团结、相互帮助、共同进步的社会;是在党的领导下,为人民所有、由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社会;是同世界各国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的社会。”与越共七大提出的社会主义六个特征相比,越共增加了一个新的特征,即社会主义社会是“民富、国强、社会公平、民主、文明”的社会,并把“建设人民的、由人民选出的、为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改为“建设人民的、由人民选出的、为人民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强调了法制在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地位。2011年1月召开的越共十一大,对社会主义社会的特征作出了补充和调整:一是将“民富、国强、社会公平、民主、文明的社会”调整为“民富、国强、民主、公平、文明的社会”,将“民主”的排序前移至第三位,强调了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二是“建设人民的、由人民选出的、为人民的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改为“建设由共产党领导的、人民的、由人民选出的、为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权国家”。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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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引自《中越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比较研究》,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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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随着越南对社会主义的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越南共产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的认识不断深化和更为切实。
2、法权概念的由来及含义
法权一词,英语表述为Right 或是Legal Right,多用于法哲学和法理学范畴。在中国汉语的语境中,法权一词有着特殊的含义。法权一词来源于外文,主要是在国内学者翻译马列原著时,德语中“Recht”和俄语中的“npabo”均具有“法”与“权利”两种含义,给译者造成了一定的困难,译者在吃不准是译为法还是译为权利更切合原文之意,便将两种含义合而为一,生造了“法权”概念。①其后,鉴于法权一词既表示权力又表示法,难以区分法和权利,这一用法被逐渐废止。1950年到1970年代法权一词常与资产阶级连用,合称“资产阶级法权”,其出处在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本意是指,在物质条件远未达到共产主义阶级的时期,按照资产阶级的“法权”,一切有差别的、非一刀切的按劳分配是合理的。但是这种非常现实具象的分析成为颠扑不破的真理后在中国其时的政治语境中生出了极其诡异的新成果,围绕着供给制还是薪金制展开全国性的大论战和对“资产阶级法权”的批判。可以说“法权”一词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我国在一段时期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教条主义的认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国内法理学和法哲学发展的需要,法权一词被重新启用,但已摆脱了特殊语境下的特殊含义。在法学界,著名法学家童之伟教授认为:“法权是一个反映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的法学范畴, 以社会的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为本源, 表现为法律权利和法律权力之和或统一体。该法权非马列主义经典著作译本中曾经出现过的法权,而是指法定之权,是作者用来指反映在法律中的全部利益的法学范畴,是抽象思维的产物”。②这是“广义上的权利”概念。一部分学者则从“狭义上的权利”定位法权,认为“法权, 即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 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有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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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还有一些学者则力图达到对“法权”的“广义狭义混合说”。
一些学者注重对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的解读,对法权关系进行了深度挖掘,认为法权关系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必然需要,法权关系的产生与发展是由社会的经济关系决定。在法权关系上的争论主要在于“法权关系是客观的社会存在”、还是“法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法权要求和法律表现”两者中的“社会存在或社会意识”的界定之争。
总体而言,当中国前国内对“法权”一词的理解并没有统一、明确的界定,多局限于各自的特定领域,反映了不同的学科的特色。这种各自为政的解释和应用给理解“法权”一词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和困惑。
3、对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的认识和理解
在越南,“建设人民的、由人民选出的、为人民的法权国家”一词,首次出现在越共七届中期会议(1994年)的文件里,这是越南共产党关于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理论认识发展的重要标志。越共八大(1996年)再次提出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的问题,越共八大文件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越南法权国家。利用法律管理社会,同时要重视教 ①
陈忠诚, 邵爱红.“ 法权” 还是“ 权利” 之争———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 ( 25) [ J] .法学, 1999 ( 6) ②
童之伟.法权与宪政 [ M] .济南: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3. ③
孙国华, 朱景文.法理学 [ 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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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提高道德水平”。越共八届三中全会和七中全会进一步具体化了关于建设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的观点,建立人民的、由人民选举的、为人民的国家是以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及知识阶层为联盟,由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充分实现人民的作主权,严明社会纪律,对侵犯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一切行为实行专政。越共九大(2001)进一步提出要“在党的领导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权国家”。
对“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的这词的中文翻译,有一定的岐义。在越南的官方网站上,建设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的英文为“Build the law-governed Socialist State”或“state of rule of law”。越南理论界认为,“state of rule of law”是由德国和奥地利研究宪法和法律专家最早提出的,直译为“法律规则的国家”。越南的《共产主义杂志》网站将之翻译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日本的学者白石昌也所编著的《越南政治、经济制度研究》一书中,也将越南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译为“法治国家”。另有一些学者将其翻译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如北京外国语大学亚非学院米良教授在其《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2013)》中将其翻译为“越国社会主义共和国是属于人民的、由人民所组成的、一切为了人民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将越南的政治革新目标翻译为“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可能是要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定俗相区别。基于汉语中已有的定俗,本文仍使用“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的说法。
如何理解“越南的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呢?越南法学家范友谊给出了解释:“过去越南认为‘法权国家’是资本主义的专用名词,革新开放以来,我们逐渐认识这一概念,并决定采用这一概念。我们认为‘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包含以下要素:国家尊重宪法和法律;国家系统的关系及职能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是国家权力统一,立法、司法和行法各部门分工明确,相互协调和监督;国家重视、保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即人权);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与世界各国和谐相处,遵守已加入的国际公约和国际规定,并承诺其在国内得以实施;法权国家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定向的市场经济体制;法权国家在越南共产党的领导之下。”①
越南理论界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的主张是对法权国家这一历史概念的肯定和承认。法权国家不单纯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产品”,而且也是人类社会、人类文明的智慧产品和精华。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之所以能够各以确立是基本两个前提:一个是以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为经济前提,另一个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基础和胡志明关于越南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社会——政治前提。由越南理论界的看法,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的建立和形成,一方面强调其建立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的认识和不断推进对社会主义法权国家提出要求。另一方面表明了越南共产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定不移的决心和信心。
(二)确立“党领导、人民做主、国家管理”的基本机制
在越南,“政治系统”的革新比通常所说的“政治改革”包含的内容和范围更为宽泛,“政治系统”是指由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国家管理的机制,这一“管理全社会的基本机制”是保障党—人民—国家发挥各自作用的机制,形成管理全社会系统的综合力量。这一机 ①
据2012年7月30日越南社科院法学所学者范友谊与中国社科院越南政治发展考察团在越南社会科学院的座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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