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比较研究(4)

2020-02-20 13:53

法制体系健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显现,2001年的越共九大再次强调要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体制化、法律化,并在之后的数次中央全会中明确了具体的立法方向。2006年越共十大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最终出台。通过上述过程不难看出,越南政治革新中的法制建设是一个党转变领导方式,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国的过程,是一个在党的领导下为经济发展和政治革新提供法律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

2.构建具有越南特色的法律体系

第一,完善宪法。宪法是越南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法规的根本依照。自1946年以来,越南共制定了4部宪法,每一部宪法都每一部宪法都是当时独特政治环境的产物,因而体现了当时政治体系的特殊性。1945 年 9 月越南宣布独立,1946 年 1 月举行了第一次全国大选,此后通过了 1946 年宪法。越南民主共和国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之后,按照社会主义原则制定了 1959 年宪法。1975 年越南南北统一之后,越南决定在全国实行社会主义经济模式,制定和通过了 1980 年宪法。1992 年宪法是作为 1980 年宪法的修正案提出来的,但是不久就被通过为新宪法。这是越南革新开放以后制定得第一部宪法。尽管同 1980 年宪法在结构相同,但是,1992 年宪法却标志着越南在政治哲学上发生了巨大的转变。1992 年宪法同之前几部宪法主要不同点反映在四个方面。第一,宪法规定越南共产党是领导力量之一,而不是唯一的领导力量。这至少在理论上意味着,在革新时期在各政治机构之间进行分权。该宪法相对 1980 年宪法给予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总理更多的权力。第二,扩大了政权的阶级基础,该政权以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联盟为基础。同知识分子的结合反映了越南在政治哲学上的一个巨大转变。这一社会群体(知识分子群体)在此之前是不被官方承认的。1959 年宪法和 1980 年宪法主要提到的是工人和农民。第三,该宪法继续广泛地界定了人权和公民权利,包括社会、政治和经济方面的权利。该宪法还强调男女之间权利平等。其中一项条款还要求在将来颁布关于人权的法律。而且第一次提到了逮捕和拘留的程序问题,另外还确立了审判中无罪推定的原则。第四,与 1959 年宪法和 1980 年宪法不同的是,对于私人财产权和经济活动的承认。2013年 10越南第十三届国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过《1992年宪法修改草案》,这一草案第十章新增 3条,其中决定成立宪法委员会和国家选举委员会.宪法委员会是宪法保护专职机关,包括国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宪法委员会的组织、任务、权限和成员数量,成员的任免、罢免、任期由法律规定。成立宪法委员会是带有突破性的新进步,以前没有这条规定。该规定可以避免发生违反宪法规定的现象、设立国家选举委员会,目的是落实越共十一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强民主制度建设”的决议精神,完善选举制度,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为人民充分履行自主权创造条件。国家选举委员会组织国会代表选举,指导和引导各级人民议会代表选举工作,使选举工作得到客观、公正的进行。。

第二,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革新以来,越南的立法速度可谓神速,逐步颁布一系列的新的法律法规,范围几乎遍及各个领域,已初步建成了由越南特色的法律体系。越南国会于1996年11月12日通过了《法律规范文件制定法》,对越南的法律形式、各种法律的起草 ①

[ 澳]约翰·芬斯顿主编,张锡镇等译:《东南亚政府与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348 页。 ②

[澳]约翰·芬斯顿主编,张锡镇等译:《东南亚政府与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3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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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制定权限进行明确的规定。越南相继颁布了《刑法》、《保险法》、《民法》、《银行法》、《行政法》、《经营法》、《民间合同法》、《劳动法》、《公司法》等法律,构建了越南新时期法律体系的框架。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越南又相继出台了《私人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婚姻家庭法》、《土地法》、《投资法》、《海事服务增值税法》等法律,为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保障。2003年以来越南加大了立法速度制定并出台了包括《水产法》、《建筑法》、《会计法》、《竞争奖励法》、《国有企业法》、《国家银行法》、《土地法》、《刑事诉讼法》、《增值税法》、《企业收入税法》、《统计法》、《国会检查活动法》、《食品卫生安全法》、《颁布法律文件法》、《国外投资法》、《土地使用权转让法》等一系列法律。值得一提的是,2005年颁布的《预防和打击腐败法》是越南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反腐工作全面进入了法制轨道。2006年越南国会讨论和通过了20多部法律; 2010年6月第十二届国会第七次会议讨论及通过《越南国家银行法》(修正案)、《信用组织法》(修正案)、《土地使用税法》及《收养法》等10项法律草案;2013年1月1日有13部法律开始生效;2013年10月通过《国家储备法》、《合作社法》(修正案)、《律师法》修改补充法案、《出版法》(修正案)、《电力法》修改补充法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补充法案、《首都法》、《反腐败法》(修正案)、《个人所得税法》修改补充法案等9项法案。

3.初步形成依法治国的政治氛围

法制建设是党内改革、国会改革和政治改革的有效保证。上文所提及的政治改革的各种措施最终都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并接受法律的监督,最终以制度的形式发挥着应有的作用。这也是越南政治革新能够取得相当成效的重要原因之一。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越南已经初步形成了依法治国的政治氛围。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伴随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法律本身的不断完善来加以规范;在改革进程中政治革新引导经济改革发展的趋势更要求法制建设的完善以保障政治革新的成果;以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为核心的越南政治革新更需要法制建设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这是越南法制建设长足发展的原因,也是其继续发展的内在动力。

二、中越两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共性

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由于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属于发展中国家,并且选择了基本相同的社会制度和奋斗目标,新制度的建立和演讲又经历了大体相同的历史环境,因此,在经济和政治的发展进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挑战也不可避免地会带有共同性。中国和越南同属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中国家,地缘人缘相亲、国情世情相近。处于变革进程中的社会主义国家需要把民主与法治作为建设和发展国家的本质要素。回顾中越两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程,可以看出两国改革的基本方向、基本原则是一致的,有很多相似的地方。

(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和改善共产党领导

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只有明确二者的关系,才能确保法治建设有序推进。从历史上看,任何国家法治的确立都不是在一盘散沙的状态下建立起来的,任何国家法治的成功都不是自然而然到来的,必须有一个坚定有力的领导核心进行集中部署。“无论是一党制国家还是多党制国家,政党都起着引导、反映和聚合民众意志的作用。现代的政党既是大众进行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组织形式,也是以管理国家为志业的政治领袖集团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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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的工具。没有政党,极为分散的民众意志就无法得到有效的聚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最主要的就应该体现在领导人民制定法律上,也即它必须通过各种民主机制既反映民意又引导民意,最终把广大人民大众的意志聚合成体现人民根本利益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良法。”令难行。

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这是中国政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在目前中国的政治体制下,要实现这一目标,最关键的是要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决定》指出,“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十八届四中全会在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基本原则,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这个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了基本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方面,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另一方面,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体现党的宗旨,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实现党的执政目标。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法治与西方所谓“宪政”的根本区别,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之所在。认识不到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辩证统一关系,把二者机械的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要么是思想上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要么就是别有用心的挑拨。至于一些人宣扬“党、法不能两立”,诘问“党大还是法大”?其目的更是企图从“法治”问题上打开缺口,蛊惑群众、搞乱人心,进而否定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把中国引向邪路。《决定》强调党的领导地位,不只是给了权利,也确立了党要履行的义务。一方面,要把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这就需要党在领导立法的同时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正确理解和把握党的领导和司法权之间的关系,应当坚持以下认识:首先,党对司法权的领导是治国理政层面上的领导,主要表现为党中央通过制定政策、领导立法、保证执法,确保司法权真正做到为人民群众司法,为国家大局服务,向宪法法律负责,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对司法权的领导,是党依法执政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环节。 其次,司法权坚持党的领导,核心要求是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对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掌握司法权的司法者应该有正确理解、准确解释、严格适用的基本功,有熟练运用工具理性和实质理性的职业素养,有清正廉洁和法不阿贵的伦理操守,以卓越的司法活动将司法理性向国家和社会系统进行有效传递,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法治化。

越南是世界上仅存的5个共产党执政的国家之一,其党员人数截至2015年1月有党员440万人仅次于中共。越南共产党是越南的政治领导力量,是在长期的民族独立战争中获得 ①

倘若一个国家处于群龙无首、四分五裂的状态,她的法治要么是不健全的,要么是徒有法而

马德普:《论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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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政治合法性,其他政党无论从规模、影响力、组织等方面都无法与其相比。共产党在长期的民族独立战争中所形成的领导团队和组织力量是一个重要的达成共识、整合资源和凝聚力量的平台,其他政党也难以与其进行政治竞争。越共是越南政治的主体,这个结构性的因素最重要。支配性政党的优势地位使得越共长期以来对各种政治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其在民主转型中的作用远非一般政党所能比拟的。越共作为执政党,领导层信奉民主与法治的价值观,对维持民主的稳定性发挥了关键作用。“越共本身就是主要的政治资源提供者和重要的制度创立者,执政过程中的政策输出与价值引导以及各种政治社会化手段又会显著地影响政治文化与伦理。”

在任何国家,执政党通过自己控制的议会(国会),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法律,并可以根据时代的变化进行废法、修法和立法。“越南的政治模式是:党的领导+国家管理+人民作主,人民的权利通过国会实现,国会是由党领导的,党的指导思想通过政府中的各级党组织进行贯彻。因此,党的意志将通过政府和国会得以贯彻。” 越共认为进行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路径必须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拒绝多党制。越南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越南国会主席阮富仲在2010 年1 月访问印度期间接受印度《快报通讯社》记者访问时明确指出:“并不是多党就更民主,两党的民主会少些,一党执政民主又会更少。每个国家的历史环境都不同。重要的是社会是否发展,人民的生活是否幸福,国家是否稳定,是否日益向前发展。这才是最重要的标准。”越共提出“党领导,人民做主,国家管理”作为政治系统建设的基本原则,政治革新始终在这个原则的指导下进行。早在1989 年3 月召开的越南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上,越南共产党总书记阮文灵就明确提出越南绝不能实行多党制。他说:“必须不惜一切代价来防止出现为了达到在政治上与党抗衡的目的,而要破坏党的领导或者使党的领导丧失作用的一切企图。”他又说,越南共产党绝不允许一些人“利用国家实行民主和开放的机会来向党的领导发动进攻”。1991年12月越南共产党七届二中全会上,新当选的越南共产党总书记杜梅再次强调:“党的领导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必然要求,这是马列主义学说和胡志明思想中一个极重要的观点。”“其他国家的经验表明,稍微放松党的领导,就会给敌对势力夺取政权创造条件,丧失革命成果,使国家走上违背人民利益的道路。”只有共产党,才能加强对民众的社会动员,使民众对改革认同和支持。越南共产党认为,既不能实行多党制,也不能实行两党制。这是因为,如果越南也搞两党制,那就会出现一个资产阶级政党与无产阶级政党的竞争。这就会造成政治冲突,引起社会制度的不稳定。一党上来执政一个时期,然后另一党再上来执政一段时间,轮流坐庄,各自的政策主张不一样,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成果就会付诸东流。苏联和东欧国家之所以最后脱离了社会主义制度,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他们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实行西方的多党制,使共产党丧失了领导地位。越南共产党十一大召开前夕,越南共产党中央委员丁世兄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越南不需要,也绝不能搞多党制。越南《关于2005 一2020 年司法改革战略》提出了越南司法改革 ①②

李辉、蔡林慧:《管窥越南的权力监督改革——基于路径依赖的视角》江苏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 潘金娥:《越南政治经济与中越关系前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30页。 ③

2010 年2月27 日《越南共产党电子报》,转引自古小松主编《越南国情报告(2010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第7页。 ④

《 越南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文件》 ,http : / / dang congsan .vn / cpv / index . html 。 ⑤

《 越南共产党七届二中全会文件》 ,http :dangcongsan . v n / cpv / index . 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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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以维护政治稳定为目标,坚持属于人民、为了人民、来自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的性质,确保立法、行政、司法之间分工与合作的同时,实现国家权力统一行使。越共强调指出:决不效仿西方国家的政治模式,决不搞多党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同时要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主要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决不包办、代替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近两年来,为适应新时期国家建设与发展的需要,越南一直在酝酿并落实对1992年宪法进行补充、修改的工作,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从而引发了全民关注和举国大讨论。随之也出现了“修改国家名称 ”,“取消越南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权”、采用西方政体等不同的声音。对此,越共中央态度明确,并在十一届七中和八中全会上对相关提案予以否决。2013年11月28日,越南国会以97. 59%的绝对多数赞成票通过了1992年宪法修正草案(全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该草案于2014年1月1日正式生效。修正草案重申了1992年宪法第四条的重要作用,即“越南共产党是越南国家和社会的领导队伍”,再次明确指出越南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强调了越共的执政党地位和国家的社会主义属性。这是与越共始终坚持的“革新不是改变社会主义性质,而是对社会主义制度完善”的主张相吻合的 ,从而打消了外界对越南有可能实行多党制和新政体的猜测。对于一个处于现代化过程中的国家而言,一个强大政党的领导是实现政治稳定不可缺少的因素。

(二)以民主化与法治化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取向

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政治系统的一个重要的合法性基础是政治权力获得与运行的规则,即制度的合法性基础。民主建国、民主立国,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基本主张,是实现人类解放和文明进步事业的必由之路。《共产党宣言》明确提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毛泽东在回答怎样跳出政权兴亡周期率时说:“我们己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由于中越两国封建专制主义的历史传统多,民主法制的传统少,共产党执政后又实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因此,把个人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严重存在。两国共产党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改革(革新)开放后迅速地把民主法制建设提到了议事日程。

1.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争取、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我们党从成立之日起就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己任,带领人民进行了长期不懈的艰苦奋斗。新中国成立后,为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我们党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进行了全面的实践和探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后来,由于“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特别是十年“文革”期间,我们在民主问题上发生过重大失误,推行以群众运动为主要形式的所谓“大民主”,致使党和人民的事业遭受严重破坏和损失,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受到恣意侵犯和践踏。这个教训极为深刻。邓小平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 ①②

参见《关于2005 ~ 2020 年司法改革战略》,2010 年7 月9 日越南《人民法院报》。 许梅:《2013年越南政治、经济与外交形势综述》东南亚研究2014年第2期。 ③

黄炎培:《八十年来》,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版,第148-1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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