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比较研究(3)

2020-02-20 13:53

序外,留出专门时间进行质询,任何一个中央委员都可以对包括总书记在内的中央委员提出质询,也可以对中央政治局、书记处、中央检查委员会提出集体质询,直到满意答复为止。同时,引入了“辞职”等监督、惩戒机制。2006年6月潘文凯总理因对“交通部特大公款赌球案”的腐败事件负有领导责任而引咎辞职。

5.加强基层民主建设,保障人民的直接民主权利

基层民主建设被称为越南政治革新的突破口,在政治革新过程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政治社会的稳定都是通过基层直接反映出来的,基层不仅是社会活动的开端和社会组织的基础,更是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基层民主是直接的、广泛的民主,是民众参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实践人民当家作主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在越南的三级行政管理系统中,基层主要包括乡、坊和镇三个行政级别。越南政治革新的基层民主建设也是围绕乡、坊、镇展幵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越南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有着现实的动因。1997年越南太平省发生因基层干部贪污腐败引起的大规模农民上访游行事件,近八成的农民上街游行,这被认为是越共执政以来最大规模的骚乱。随后西原少数民族地区两次发生骚乱,再一次造成了社会动荡。越共通过上述事件深刻认识到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到基层民主健全对建设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性,开始了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步伐。

越共八届中央政治局于1998年12月18日颁布了《关于制定和实施基层民主制度》的30号文件,决定率先在乡坊、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三种类型的基层党组织内实行基层民主制度。国会常委会和政府根据中央30号文件精神,相继出台了相关文件,如“乡的民主条例”、“国家机关里的民主条例”和“国营企业里的民主条例”。另外,政府还颁布了乡坊、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基层民主制度的实施细则。它明确了应向人民公开的事项、应由人民直接参与讨论和决定的事项,要求努力做到“人民知晓、人民讨论、人民动手、人民检查”。根据这些规定,要求各级领导深入基层,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党员需同时在工作单位和社区过组织生活,接受双重监督;党政机关职能、党员干部行为准则等信息要向群众公开,加强信访工作,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2002 年,越南出台了《关于继续推进基层民主条例的实施意见》。在 2004 年,对实行基层民主制度以来的 6 年进行了全面工作总结,认为通过实行基层民主制度,人民的直接民主权利得到了保障,人民与政府的一些分歧和矛盾控制在基层妥善解决。2007 年,越南为切实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又颁布了《在乡坊市镇实施民主法》规定有关人民讨论与决定的事务要得到选民或选民家庭代表一半以上的赞成方能有效。。真正地发挥了人民的做主权和创造力,增强了人民对党和政府的信心,为巩固全民大团结,营造和谐开放的社会氛围,特别是维护政治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越共制定了世界上首部《申诉控告法》,规定人民群众有权向有关党政部门、群众组织控告干部和党员违反党纪国法的现象,使民告官有法可依,促进人民参与党的建设。

越南共产党还建立了公开向全党和人民承认工作中的缺点,向人民道歉的惯例。公开道歉制度开始于越共六大。六大以后越共历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在总结革新和建设工作的成绩和经验之后,都要逐条列出工作中的缺点,分析产生这些缺点的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并着重强调其中主要是主观原因。越共十大政治报告提出缺点和不足的原因在于“党在一些领域的思想改革缓慢”和“组织领导不力”。党代表大会讨论政治报告时,自然也包括对党

11

中央关于工作缺点的检讨是否认同,是否满意。2012年10月越共举行第十一届六中全会,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代表政治局做自我批评,对党内存在严重腐败现象承担领导责任,并请求全会对政治局进行纪律处分。全会对政治局这种坦诚态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决定不对政治局进行处分。据报道,这次全会用了1/2的时间听取和讨论了政治局的工作检讨。这种做法不但没有降低反而增强了执政党的公信力。

越南还在发扬民主上进行更大胆的探索,如允许共产党内有“内部派系斗争”。党内可以出现不同声音,也可容纳不同人物进而实行利益平衡,以杜绝“一言堂”、“家长制”等不良作风的形成。

(四)改革国会,确立国会在管理国家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

越南的国会是越南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始设立于1946年1月。国会这一名称的保留显示出法国殖民文化的影响。越南宪法的规定,国会是最高人民代表机关,是最高立法机关,也是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对所有国家活动的最高监督权。在越南革新前,国会的这种权利并没有行到实际的行使,国会被称为“橡皮图章”和“表决机器”,只是对越南共产党决定的各项政策方针进行事后的承认而已。自革新以来,越南的国会制度不断得到改革和完善,在管理国务事务中的地位逐步得到体现和保障。正如越共理论家阮玉河所言:“与革新前相比,党的领导方式发生了很多积极的变化。如果说以前国会主要是按照国家法律程序把党的文件规范化的话,那么现在,有许多问题政治局并不事先作出决定,而是提出大方向,让国会来讨论决定。当有些问题在国会有不同意见时,政治局也要作出修改。也就是说,国会越来越有实权了,这也表示人民越来越可以当家作主了。”

越南的国会改革是越南政治革新的领头羊。1986年越南共产党六大就提出了国会改革的任务。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增强国家的管理效能,首先要加强国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地位,加强各级人民议会的作用。各级民选机关的活动和提名选举工作还存在形式主义。在许多场合仍包办代替政府的工作。许多地方在推选民选机构候选人时还采取强制指派的办法。许多人民委员会仍未能真正尊重人民议会。1992年3月越南通过的新宪法中确认了国家的最高立法机会。2007年越南国会主席阮富仲在越南第十二届国会第一次会议上明确宣布:“要使国会逐步与最高人民代表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相符。”2011年召开的越共十一大再次强调的国会改革的任务:“改革国会组织和活动,保证国会真正成为人民的最高代表机关、最高机力机关。提高国会代表的质量,增加专职国会代表的合理数量;制定国会代表与选民密切结合的机制,国会代表对选民负责。改进和提高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活动质量。改革、提高国会的会议质量,提高法律制定工作的质量;执行好决定国家重要问题和监督职能的任务。”越南国会改革的具体举措体现在以下几个地方:

1.制定和修改选举法,提高选举的民主程度

1992年4月15日,越南国会颁布了《国会代表选举法》,规定国会代表实行直接选举。从1993年开始,越南国会代表和地方代表选举同时进行,并采取直选的方式,同时允许代表自荐参选。候选人的提名需经过所在单位、居住社区和祖国统一阵线的三轮无记名投票产生。如果候选人没有获得所在单位和居住社区居民 50%以上的民意支持,则将不能成为国会代表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一旦确立,候选人简历及财产情况须至少提前60天在新闻媒 ①②

郑一明、潘金娥:《中越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第 201 页。 《越南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http:// dangcongsan.vn/cpv/index.html。

12

体上公示,民众可对不合资格者予以检举。接着,候选人必须至少安排一周的时间与推选单位和自己住地的选民直接接触,进行交流互动,听取选民的意见,回答选民的问题,陈述其工作计划,接受选民的质询。即使越南共产党总书记、国家主席、政府总理也也不能例外。以第十二届国会代表选举为例,2007年5月3—16,875名候选人在182个选区会见选民并进行了选举造势活动。越共总书记农德孟和现任国会主席阮富仲分别带头会见选民。越南媒体报道,据非官方统计,每个候选人至少会见了10个选区的选民,有一些候选人甚至会见了24个选区的选民。在南部西宁省高台庙选区,候选人一次就会见了2186个选民,创下了单次会见选民的最高纪录。国会代表实行直接选举,提高了国会代表对人民负责感,真正成为人民的代言人,也激发民众的参政议政热情,全国民众积极参加国会代表的选举。十三届国会代表选举,全国6200多万选民中有99.5%以上的选名参加了投标。其次,国会代表由差额直选产生。2007年的第十二届国会代表选举,国会代表500人由875名候选人中差额选出,最后只有493人当选。候选人中有30人是自我提名的候选人。每个选区从4-5名候选人中选出2-3名代表。全国总起来看,差额比例高达75%。最后,候选人的得票率必须在媒体公开。同时,为确保选举的透明、公正,国会代表选举实行全程社会监督,正式候选人或其委托者、社会团体代表、新闻媒体有权见证、监督检票,候选人或其委托者有权对检票结果提出申诉。越南国会代表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使得普通群众当家做主的权利受到尊重,大大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参政意识。更为重要的是,由于采取竞争性直接选举、差额当选制度,促使候选人为获得支持,自觉深入到民众当中去,与选民交流频繁、关系密切,更加关注民生民情,民意的代表性进一步增强。而经由直接选举产生的国会代表,其责任感和使命感极大增强,代表意识更为强烈,促使在审议国家法律、决定重大事项时,敢于反映选民的意见,不符合民意的法律草案条款(例如高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禁止工人罢工)通常遭到国会代表的否决。国会作为民意代表机构的性质进一步得到还原。

为使国会代表能更好地发挥作用,越南提高国会专职代表的比例。越南国会代表分为专职代表和兼职代表两个部分。1997年第十届国会专职代表比例约为15%,2001年通过的《国会组织法》第45条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专职议员应至少占全体议员的25%。2006年举行的越共十大确定:“继续革新国会的组织和活动,完善选举机制,合理增加专职国会代表,重组国会的一些专门委员会。”2007十二届国会专职代表的比例提高到28%,这一比例还在上升。2011 年新选出来的十三届专职代表比例达到 33%。对于专职代表,“其任期中的工资和津贴由国会支付。其任期结束时,能够回原來的机关或组织,并将其担任代表期间的工作时间加入其工作年限。”专职代表比例的提高,不仅排除了兼职代表“既踢球,又吹哨”的弊端,有利于国会参与社会管理的专业化与常态化,切实履行国会的职能和提高工作效率。为进一步提高国会代表民主性,越南国会还不断提高党外人士、女性和少数民族各阶层担任国会代表的比例。越南在2001年修订的《国会代表选举法》和2003年修订的《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法》中建立了女性代表名额制度。在第十一届国会换届选举中,妇女代表的比例达到了27。31%, ①②③④⑤

候选人直接会见选民“拉票”,2007年5月22日《新京报》。 新华网,2007年5月20日。

梁志明:越共十大:成就与启迪[J].《南洋问题研究》2006年第4期。

何胜:具有越南特色的国会选举,《当代世界》,2007,(8) 白石昌也著,毕世鸿译.《越南政治、经济制度研究〉〉[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4页。

13

越南妇女代表在国会中所占的比例在亚洲居于首位。在第十届越南国会代表中,“越共中央推荐的165位候选人中,'意外落选者’达到创纪录的12人,其中不乏政府重要部门的官员。当选代表中,来自党中央、中央政府、国会机关和祖国阵线等行政机构的官员代表数量进一步下降,分别为11、20、75和27人。”相比之下,更多德才兼备的科学家则进入了国会。2011年第十三届国会选举,中央选举委员会公布的数据显示,\在国会代表候选人中,党外人士 117人,比例为14.1%,而上届选出的493名国会代表中,党外人士 43人,比例为8.7%。”来自越南共产党中央、中央政府以及祖国阵线的官员代表所占比例进一步下降,这样有助于避免既做行政官员又做民意代表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国会的监督职能。

2.实行质询制和信任投票制,切实推进国会监督职能

1992年4月15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八届国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1992年宪法第六章制定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组织法》,《国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国会代表有权向国家主席、国会主席、政府总理、政府其他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质询。受质询人必须答复国会代表质询的问题。质询权是越南首次赋予了国会代表的一项新权力。越南国会在开会前通常会搜集民众的意见,选择意见最多的部委或负责人进行质询,被质询的部委或负责人要充分准备,逐条认真答复国会代表的质询,被质询者必须做出如实回答,直至得到满意答复为止。同时质询场面通过电视向全国进行现场直播。2002年以后,质询在越南国会中使用越来越频繁,每次会议都有代表提出质询案,并且由于加入了电视和广播直播等手段,使被质询人压力进一步加大,经常有政府高官被代表问得结结巴巴、额头冒汗,对强化国会监督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显然,质询制度的实施有力地加强了国会对政府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自从实施质询制度以后,有越南媒体称,“政府官员不再敢小看国会”,代表们不再是“举手表决机器”,国会也甩掉了“橡皮图章机构”的帽子,权力和职能明显加强。一个最突出的的例子是,2006年6月召开的十一届国会九次会议上,国会代表一连几天就交通部的公款赌球事件公开质询潘文凯总理,并认为总理应为交通部的腐败事件承担责任,迫使潘文凯总理6月26日引咎辞职。2012年10月21日,越南国会通过了《对由国会和人民议会推选或批准的领导人投信任票》的决议。根据该决议,越南国会将对由国会和地方人民议会推选或批准的越南政府领导人履行任务的结果、执行权限、政治素质、道德和生活作风投信任票。也就是说,在每届政府的五年任期内将要进行两次民意测评,如果两次达不到半数信任票的,则请其主动辞职或上级给予免职处理。选票分高、中、低三种信任度。如半数以上的国会代表连续两年对同一名官员投“低度信任”票,这名官员将受不信任投票;若获“低度信任”票达到2/3,这名官员将立即面临不信任投票。如不信任投票通过,该官员将被迫辞职或被解职。2013年6月10日,正在河内召开的越南第十三届国会第五次会议期间,国会代表对由国会选举产生或由国会任命的47名国家领导人首次进行信任投票。在国会接受投票的47名官员包括国家主席、副主席、总理、副总理及各部部长等。投票的结果显示,主管经济工作的官员多数获得低度信任票比例较高,其中总理阮晋勇的低信任票超过30%。

3.对重大事项进行决议和监督,履行决定国家重大事项职能

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越南国会也决定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例如:经 ①

人民网记者直击越南大选.http://worlcl.people.com.cn/GB/157578/14701689.html,2012 年 9 月 10 日浏览

14

济发展计划、紧急战争状态、大赦、财政预算等,以充分反映各阶层、各地区民意,科学决策,彰显国会权力。2003 年 5 月,十一届国会召开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国会监督法》,明确指出国会对国家主席、国会常委会、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宪法、法律的活动都有监督权,并监督他们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国会的监督方式包括审查报告、审查法律规范性文件、审查对质疑的答复、审查省人民会议的工作、审查对公民申诉与控告的处置;为了做好国会的监督工作,国会要制定年度监督计划。近两年国会地位增强,并发挥独立监政能力。2006年,越南国会颁布第66号令,规定凡投资超过20兆越南盾(当时汇率约合11亿美金)、对环境有直接的或潜在的重大影响、需要大规模人口迁移等重大项目,须接受国会审核批准。2006年6月初,国会在审议《劳动法》修正案时,多数代表对草案中禁止工作罢工的条款提出强烈反对,使该条款最终没有通过。最典型案例要算2010年6月,越南国会投票否决了越南行政部门关于在河内市与胡志明市之间建设高铁的议案。该高铁计划从北部河内市贯通至南部的胡志明市,长约1570公里,预计耗资560亿美元。该议案受到总理阮晋勇的积极支持,但由于是与日本合作,成本高昂,被代表认为不符合国情,因而予以否决。“十二届国会七次会议审议该项目,最后427名议员(共493名,部分议员未能与会)投票表决,结果185名投赞成票,占37.53%; 208名投反对票,占42.19%;34名议员投弃权票,占7.96%,议案未获半数以上代表赞同,被否决。”此举让世界对其刮目相。越南国会首度对政府首脑说“不”,标志着国会已逐渐摆脱过去“投票机器”的地位,而真正上升成为与越南“三驾马车”(总书记、国家主席、总理)并列的“第四匹马车”。

国会代表由间接选举转变为差额选举,迫使候选人深入民间,了解民间疾苦,民意的代表性进一步提高,真正有能力、为民办实事的代表脱颖而出,促使国会向真正的民意机构转变。而国会代表的质询制度、信任投票制度的推行,也促使国会向真正的权力监督机关转变,权力监督从虚转实,国会开始摆脱“橡皮图章”的形象,国会代表也从“举手表决机器”转变为敢于反映民意的民意代表。 越南的国会改革,推动了国会向真正的民意机构、权力监督机构的转变。

(五)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大力推进依法治国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保障,越南政治革新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立健全具有越南特色的法律体系,把越南建设成为“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为了人民”的法治国家,初步形成依法治国的政治氛围是越南政治革新的重要目标。

1.强化“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为了人民的法治国家”理念

“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为了人民的法治国家”是越共十大对法制建设改革提出的目标和概括。从这一目标确定的过程中不难看出越南政治革新在法制建设过程中的脉络,1986年越共六大报告指出:“要依靠法律,而不仅仅依靠讲道理去管理国家。法律就是把党的政策、主张机制化,它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必须在全国统一执行??用法津实施管理必须关于法律的制定。要逐步补充并完善法律体系,以保证国家机构能依据法律建立起来并进行活动。” 1992年,修改后的越南宪法规定,越南共产党的所有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政府必须确保国家机关和公民依照法律行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 ①②

钱镜:越南国会何以否决“梦工程”,《南方周末》2010年8月5日。

吴彬康:《八十年代世界共产党代表大会重要文件选编》(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年版,第245页。

15


中国和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比较研究(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63号关于制定《龙街镇2012年“整脏治乱”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