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比较研究(5)

2020-02-20 13:53

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分析其原因指出:“中国是一个封建历史很长的国家,我们党对封建主义特别是对封建土地制度和豪绅恶霸进行了最坚决最彻底的斗争,在反封建斗争中养成了优良的民主传统;但是长期封建专制主义在思想政治方面的遗毒仍然不是很容易肃清的,种种历史原因又使我们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这就提供了一种条件,使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党内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现象滋长起来,也就使党和国家难于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

革开放历史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邓小平同志在深入总结和思考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后深刻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这一重要论断,集中体现了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观。一是民主与社会主义不可分,民主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又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二是民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分,民主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发扬和保证党内民主,发扬和保证人民民主”是我国政治制度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总方向”。

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上,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而给广大人民带来灾难的教训是不少的,代价十分沉重。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的同时,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邓小平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从制度上、

法律上保障和发展人民民主,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规律认识的一个重大转变,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制度化的关键是法制化,制度建设的重点是法制建设。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将依法治国的目标由“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其鲜明地突出了“法治”。1999 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基本方略载入宪法,使其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 ①②

《 邓小平文选》 第2 卷,人民出版社,1994 ,第333 页。

《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千历史问题的决议》 ,载中共中央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编《 党员必读》 ,人民出版社,1983 ,第102 页。 ③

《邓小平文选》 第2 卷,人民出版社,1994 ,第168 页。 ④

《邓小平文选》 第2 卷,人民出版社,1994 ,第372-373 页。 ⑤

《邓小平文选》 第2 卷,人民出版社,1994 ,第146-14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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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项史无前例的伟大而又极其复杂、艰巨的宏伟事业。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方面要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还要动员和组织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坚定地朝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前进。要实现上述要求,只有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通过完备的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民主权利落到实处,使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使全社会成员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才有可能做到。人们从自己的社会实践和实际生活中越来越认识到,依法治国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正确途径和基本方式。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和国家总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正反两方面经验,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取得了一系列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成就和进展。

2. 建设属于人民、为了人民、来自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权国家

越共六大至九大的革新时期,越共开始了以民主和法治为内容的政治改革,试图增强制度的合法性基础,如1992年起实行了国会代表直接选举。但这一时期的政治改革内容有限,目的是动员国家机构参与经济革新、促进经济发展,而非有意识地确立制度的合法性基础。为了治理日益严重的腐败与回应社会越来越强烈的民主要求,越共九大后加速了政治改革,进行民主化与法治化取向的政治制度创新,将法制化和民主制度建设纳入国家管理和党建的各个层面。

一是开始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整个国家的经济、政治与社会管理体制开始由“人治”转为“法治”。由“人治”到“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因此,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改革的目标取向。越共在不断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要建设一个法制化国家的口号。1986 年越共六大决议就提出要“依法治国”。越共六大政治报告说:“要依靠法律,而不仅仅靠讲道理去管理国家”;“用法律实施管理必须关心法律的制定。要逐步补充并完善法律体系,以保证国家机构能依据法律建立起来并进行活动”。1991年越共七大通过的《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建设纲领》指出:“国家用法律来管理社会。社会一切活动法制化制定和执行法律,依法工作和生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特殊。”《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建国纲领》中对越共治国方略的表述是:“党利用纲领、战略、工作政策和路线的定向来领导社会;利用宣传、说服,动员组织检查来领导社会;利用党员的表率行动来领导社会。党介绍能力强品质好的优秀党员进入政府领导机关和团体参与活动。党对政治系统其他组织的工作不包办代替。党对政治系统进行领导,同时也是这个系统的一个分子。党密切联系人民,接受人民的监督,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活动。”1992年越南新宪法第12条规定“国家通过法律来管理社会,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1996年越共八大首次提出,要建设“民有、民治、民享的社会主义法权国家”。越共九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我们国家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工具, ①

越南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越南共产党革新时期党代表大会文件汇编》 ,第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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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属于人民、为了人民、来自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权国家。”进一步革新党对国家领导方式的认识,越共“九大”强调指出:“党通过提出路线方针、政策,为发展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宪法及法律的落实情况指明方向??”。2001年宪法修正案对1992年宪法第2条作了如下修改补充: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为人民所有、产生于人民、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以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联盟为基础,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国家权利统一,国家机关之间分工和合作实现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利。第二次修改增加了“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内容,说明越南认识到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开始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整个国家的经济、政治与社会管理体制开始由人治转为法治。2006年召开的越共十大以及其后召开的中央全会,进一步强调依法治国,为发展“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创造法理环境作为自己工作的重中之重,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把党的纲领、路线、主张、政策体制化、法律化。越共“十大”对如何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出了如下的具体规定:“制定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运行机制并使之体制化,确保国家所有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国家权力是统一的,有分工,在执行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工作中各机关间密切配合。完善法律体制,加强法律文本中各项规定的具体性、可行性。建立和完善监督体制,检查公共权力机关中各项活动和决定的合法性和合宪法性。按照这一方向,继续革新国会、政府、司法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大力推进行政改革和司法改革,增加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效力和效果,提高各级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的活动质量。”同时“积极防范,坚决反对贪污、浪费”。越共十一大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确定为国家发展的基本方向之一。越共理论家们指出,在社会主义法权国家里,法律高于一切。民主、正义、公平等内容已被越共理论家引进法权国家范畴,越南的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的理论一开始就立于时代潮头,体现着越共务实与创新的基本特点。

二是实行民主选举增强程序合法性。改革党对国家的领导方式的目的是加强党对国家的领导、发挥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管理经济社会和国家一切事务方面的作用、组织动员人民积极参与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保障和加强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从基本理论上说,民主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民主和社会主义具有不可分割性。越共充分认识到在一党执政条件下加强民主建设的紧迫性和艰巨性,为此,必须要解决一系列重大问题,包括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和人民的关系;改进党的领导方式、组织方式,特别是理顺党和国家的关系;建立和完善正确表达人民意志的法律系统;充分发挥民族统一战线、政治社会团体、社会行业组织的作用;重视和改进对传媒工作的领导并充分发挥传媒的作用等等。

越共创始人胡志明指出:“实行民主是解决一切困难的万能钥匙”,“只有高度地发挥民主,才能动员人民的一切力量以把革命推进一步”。为了落实胡志明思想,越南党和政府一向重视民主的地位并在国家的革新事业中发扬民主。早在1986年革新伊始,越共六大不仅提出了“以民为本”的指导原则,还提出“民知、民谈、民做、民检”的民主要求。越共又从党对人民关系的角度,提出“近民,解民,重民,有责于民”的方针。作为政治革新目标,越共提出“建设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为了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权国家”。越共的这些新概括是对马列主义民主理论和胡志明民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尤其是“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为 ①

越南共产党:《革新时期党的大会文件》(第六、七、八、九次),越南国家政治出版社,2005,第673 一67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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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人民”这三句话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内涵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质。自七大后,越南的党组织、政府机关、群众团体都在努力建立一种发扬民主的机制。越共八大进一步明确提出了越南政治革新的目标就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发扬人民当家作主权利。越共中央八大所提出的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法治国家”目标也强调了“民”的理念。越共九届七中全会又提出了“重民、近民、知民、学民、对民尽责”的办事方针。现任越共中央总书记农德孟上任后越共在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方面迈出了坚定的步伐,并取得了积极成效,进一步明确把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扬人民作主权作为越南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之一,明确了扩大和发扬基层直接民主是人民行使作主权的首要保障。为了维护其执政地位,完善自身政策,越共近年来推动了一系列政治体制改革,民主风气抬头。2006年4月越共十大指出:“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是越南革新、建设事业和保卫祖国的目标和动力”。越共从两种制度设计中增强民主选举的合法性功能:国会的选举与党内选举。国会的选举包括两种选举:国会选举国家、政府领导人和国会代表选举。越南国会从1945年开始实行选举,以后每五年举行一次,但因为国会实行间接选举且缺乏独立性,选举的合法性功能有限。1993年起,越南国会代表的产生采取全国直选与差额选举方式,并制定了详尽而严谨的选举程序,选举的合法性功能明显增强。越南2002年、2007年、2011年三届国会代表选举,分别是从759人中选498名代表,从875人中选493名代表,从827人中选500名代表,当选率分别为65.6%、56.3%、 60.5%。经过重重考验后当选的国会代表绝大多数仍然是党员,这意味着对越共执政地位的认可。党内选举方面,越共通过党的系统改革大力推进党内民主,在领导体制、党内选举与决策、党员权利保障等方面取得了突出进展。九大开始,越共中央委员在全国代表大会是那个差额选举产生,十大也是如此。越共十大明确提出“发展党内民主,发挥越南党内党员的积极性,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十大更进一步由中央委员会差额选举产生政治局成员,并差额选举农德孟为越共总书记,这在国际上引起不小的轰动。党内选举方式的改革更好地体现了广大党员的意志,为党代会选出符合广大党员意志的中央委员提供了制度保障。

选举稳定有序和各政党认同所确立的国家制度有着密切关系,争论的焦点只局限于政策层面,而政策辩论的焦点又是如何做得更好。选举成为整合社会的机制,而不是分化社会,做到了民主整合社会。越南十二届国会代表中党员就约占91.1%。因此,越共在选举中占绝对优势,但是具体选谁,却是选民的自由。“选择选举制度的首要原则是有利于塑造强大的政党和有效的政党制度。简单地说,多数决定制更加有助于塑造强大的政党和政党制度,纯粹的比例代表制几乎注定会导致极化多党制。前者为政治家和政党提供向心激励,鼓励政治合作和力量聚合,后者为政治家和政党提供离心激励,鼓励政治对抗和力量耗散。”候选人的推举先由越共中央、各地方、行业、组织、民族、宗教界等分别推出候选人,再加上部分独立参选者,形成最初的候选人名单。经过祖国阵线组织的三轮协商的大规模淘汰,形成最终的候选人名单。“根据《国会代表选举法》,任何一个候选人不论中央推荐、地方推荐或自荐,都需经过‘祖国阵线’的三轮协商关,‘祖国阵线’为抗法、抗美战争期间组成的越共 ①

Dang Cong san Viet Nam, Van kien Dai hoi dai bieu toan quo clan thu X(《越南共产党第十次代表大会文件》) , Ha Noi,Nxb Chinh tri quoc gia, 2006. ②

〔越〕黎有义:《一党执政条件下发扬民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73页。 ③

包钢升:《民主崩溃的政治学》,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4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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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围、统战组织,在这种重重协商的机制下,最终得以进入正式候选名单者不论是否党员,都会遵循越共的方针、政策。”在政体转型的过程中选举机制要比体制外的政治抗争发挥各更大的推动作用。由祖国阵线举行的三轮推举候选人到最终候选人协商过程,被认为是中央和地方、各组织间竞争、利益分配,以及保持各地区间平衡的过程。每一个候选人都需要通过祖国阵线的审查才行。在政治改革议程中,越共也设置了一些不得逾越的底线,以确保共产党员当选国会代表或者是拥护越共领导的候选人当选。越共虽在大盘上占据绝对优势,但面对43.6%的高淘汰率,无论是普通越共党员还是中央推荐候选人都会大批落选。有选择的选举是民主制度不可缺少的环节。面对一个日益活跃、多元化的社会,越共展现出了一定灵活性,即把具体的选择权让渡给了选民。即便党员占据绝对优势,也必须加强与选民的沟通和接受民意的检验。

应当指出,任何国家的民主都不是抽象的,都要同本国国情,特别是同本国社会制度相结合。中国和越南所倡导的民主不是照搬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而是具有本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其共同点是把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结合起来,把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法制、民主和纪律、民主和党的领导结合起来。两国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概念之所以有意义,就在于它意味着与人治的彻底决裂——法制将真正成为法治之下的法制,而不再可能是“人治之下的法制”,意味着在彻底否弃人治的基础上树立起一种新的治国方略。

(三)积极推进司法改革提升司法权的治理功能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和社会治理面临着严峻挑战,司法权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目前,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和越南的社会治理在运行上缺乏法治基础。法律尚未成为规范政府、企业、社会民间组织和公民的权力与权利边界的最高规则,“官本位”文化、“重情理”传统在模糊权力与权利边界、干扰社会主体的行为上仍然具有强大作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机会主义执法与守法模式对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提出严重挑战。推进司法权建设就是要解决好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关系以及审判权、检察权之间的关系,有效提升司法权的治理功能。

1.司法权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独特功能

司法权与法律最直接相关,最能体现法律精神,国家可以通过对司法权的制度安排及发挥其司法理性的特质,促进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在追求规则化的过程中实现优化。具体而言,司法权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独特功能有:一是对其它权力的监督与制衡功能,特别是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衡;二是规范中央与地方事权关系的功能,通过统一适用法律与统一裁判,厘清中央与地方的权力与权利;三是通过司法裁判定纷止争,惩处违法犯罪行为,救济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四是通过司法程序发现社会发展的新需要,以妥当的司法判断,为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可以遵循的新规则,划定合理的新边界;五是通过司法过程宣扬、维护社会核心价值观,以统一的司法活动维护国家在广大地域里众多族群和谐生活和有序发展所需的平等、自由、权利、市场等基本理念;六是通过参与创设规则并有效实施规则增强国家的国际影响力,以国内司法权的运行经验为基础,增强理解、利用和重塑世界规则的能力,向外传播司法文化,提升国家软实力。 ①

陶短房:《越南选举的新与旧》,《民主与法制时报》,201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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