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多因同时发生致损 4.多因间断发生致损
案例:
2001年10月28日,周嘉铖之父周光林(患有高血压)向平安人寿重庆分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60000元,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周嘉铖等。合同签订后,周光林按约交纳了保险费。2004年3月27日,周光林死亡。经重庆法医学会鉴定:周光林脑血管破裂出血使颅内压升高、枕骨大疝形成压迫生命中枢死亡。 2005年3月周嘉铖向平安人寿重庆分公司索赔,平安人寿重庆分公司认为周光林是因脑血管破裂出血使颅内压升高、枕骨大疝形成压迫生命中枢死亡,不属于意外事故,拒绝赔付意外伤害保险金60000元。 问题: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否适当?
案例:
2013年3月18日,原、被告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一份,原告为其所有的宝来轿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等八项险种,其中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为224000元,保险期限自2013年3月19日至2014年3月19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第五条第八款第八项的责任免除部分的规定为:‘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或已经超审验有效期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2014年1月13日,原告的朋友庞江平驾驶原告的宝来轿车在东营市河口区遭抢劫。2014年10月28日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证明证实案件未能侦破。庞江平驾驶证有效期自2007年3月3日至2013年3月3日。原告就保险赔偿问题与被告协商,被告以庞江平的驾驶证超过审验的有效期,根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第五条第八款第八项的规定,被告的赔偿责任免除,因而拒绝原告的赔偿要求。 问题:被告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适当?
第三讲 保险合同概述
本章主要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三、保险合同的主体 四、保险合同的形式 五、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最大诚信合同 2.双务有偿合同 3.射幸合同 4.诺成性合同 5.附和合同 6.非要式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二)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三)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四)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五)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 (六)自愿保险合同与强制保险合同 (七)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类型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投保人
(1)投保人的含义
《保险法》第10条: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投保人的条件: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的权利: 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变更和解除保险合同 申请保险合同复效 (4)投保人的义务: 给付保险费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投保时如实告知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通知 事故发生后损失的证明义务 2.保险人
(1)保险人的含义
《保险法》第10条: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保险人的条件: 依法成立的保险经营组织 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业务 (3)保险人的权利: 收取保险费
变更和解除保险合同 (4)保险人的义务: 给付保险金
承担必要的合理费用 保密义务 返还解约金
(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1)被保险人的含义
《保险法》第12条: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被保险人的条件:
《保险法》第33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34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3)被保险人的权利: 同意权
赔偿和保险金请求权 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4)被保险人的义务: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危险增加的及时通知义务 防止损失扩大 2.受益人
(1)受益人的含义
《保险法》第18条: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受益人的条件: 只存在于人身保险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指定 (3)受益人的权利: 保险金请求权
(4)受益人的义务: 不得加害被保险人 通知义务
四、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投保单 (二)保险条款 (三)保险单 (四)保险凭证 (五)批单 (六)暂保单
(七)非格式化协议
五、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法》第18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讲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本章主要内容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 三、保险合同的生效
案例:
2012年5月初,王某在甲保险公司代理人李某的动员下购买甲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5月12日,李某携带甲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条款及投保单来到王家中。王在李某的指导下填写了投保单,并将全部保费交给李某。投保单所填的保险期限为2012年5月12日至2013年5月11日。李某当场出具了盖有保险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并将保险条款留给王某。李某表示保单将于下周送给王。2012年5月14日晚,王某之妻由于用电不慎,引发火灾,家庭财产损失惨重。15日王某向甲保险公司报案并索赔,而此时李某尚未将保费及投保单交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未向王某签发保单。因此,甲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未成立而拒绝受理。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投保(要保) 1.投保的法律性质:要约 2.投保的途径和方法 3.投保人的有效条件
(1)投保人要有缔约能力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 (3)投保人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常见问题 (1)代签名 (2)代填写保单 案例:
2012年5月28日,黄某为其子小黄投保终身养老保险,该保险约定:如果在保单生效
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死亡,保险人应给付10万元保险金。同时,投保人黄某在保险人制作的《人寿保险投保单》第二部分关于被保险人项下的告知事项第4条至第17条均填写“否”。其中第13条第(1)至(8)项列举了10年内是否患过的疾病,不包括肾病综合症;该条第(9)项是概括性内容,是否有上述(1)至(8)项以外的疾病。2014年11月19日小黄因病死亡。黄某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在了理赔过程中发现黄某在为小黄投保时,小黄曾患过肾病综合症,而黄某在保单中告知被保险人有关既病史栏内容均填为“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要求解除合同,拒绝赔偿。
(二)承保
1.承保的法律性质:承诺 2.承保的方式:作为
3.接受投保单和保费,核保过程中的责任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 (一)概念
(二)标准:承保
(三)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缴纳保费的关系 (四)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签发保单的关系 案例:
某集团公司承接了 “广东怀集县某路面维修工程C合同段” 工程项目。为了安全起见,该公司于2011年4月为该工程项目向P保险公司递交《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P保险公司出具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合同约定,某集团公司应在2011年4月27日前支付全额保费。保险公司多次催其交纳保费,某集团公司以合同未成立拒绝缴纳。2012年5月23日P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集团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支付保险费109747.14元及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 经查明,《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投保人签章处盖有某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但保险公司填写核保人栏目中没有P保险公司盖章确认,第三者责任险保费、保险期限,投保日期等基本事项在投保单未明确,投保单只是约定了总保险费109747.14元。《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中规定:“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相关资料,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单的规定负责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被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坏或灭失,并特立本保险单为凭。”第38条规定:“投保人应按约定缴纳保险费。约定一次性缴纳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缴费日后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对缴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另还查明P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将上述两份投保单及保险单送达给某集团公司,也没有证据证实向该公司催收过保险费。 问题:本案中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三、保险合同的生效 (一)概念
(二)生效与成立的比较 (三)生效的时间标准
(四)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 (五)生效要件: 1.主体适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