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讲义(3)

2020-04-14 16:22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四、保险合同的无效

五、保险责任的开始 (一)概念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开始比较 (三)保险责任开始的类型: 1.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时间

2.以投保人支付保费作为前提条件 3.以保单签发时间 4.以保单交付时间

案例:

2001年10月5日,原告孙笑的长子谢兴权在被告信诚人寿保险代理人黄汉尧的介绍下,签署了《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书》一份,该《投保书》注明:被保险人谢兴权;受益人孙笑;主合同为信诚智选投资连结保险,缴费年期终身。基本保险金额100万元;附加合同为附加提前给付长期疾病保险、附加住院津贴长期医疗保险、附加手术津贴长期医疗保险、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20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缴费方式为半年缴一次;在投保须知一栏中还注明了本投保书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承保后方成立,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开始日以保险单所载日期为准,本投保书所列各项保险合同(主合同/附加合同),其权利、义务及释义依其条款约定办理等内容。次日,谢兴权向被告缴纳了半年保费11944元。被告随后即安排谢兴权于17日进行体检。17日,谢兴权到被告指定的广州市东山区人民医院进行了体检。18日凌晨,投保人谢兴权被人杀害。被告在2001年10月18日收到谢兴权的体检报告后,即安排黄汉尧通知谢兴权办理保险的财产告知手续及补缴保费18.7元。黄汉尧在通知过程中,得知谢兴权已于2001年10月18日身故,即向原告告知谢兴权向被告投保了人寿(投资连结)保险及其附加险。2001年11月13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申请。2002年1月14日,被告致函原告称,根据《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第20条,被告应赔付主合同项下的100万元,但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因谢兴权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告尚未同意承保,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附加合同“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不予赔付。于2002年7月16日提起诉讼。

《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第22条第1款规定:“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之日二十四时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第2款规定:“投保人在本公司签发保险单前先缴付相当于第1期保险费,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已签署投保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时,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将负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保险事故;(2)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但被保险人已完成本公司要求之身体检查,且身体检查结果不影响本公司是否承保的决定。”第3款规定:“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第5条第1款规定:“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付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附加合同自保险单生效日的24时起产生效力。”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谢兴权与被告的保险代理人黄汉尧共同签署了

《投保书》,《投保书》已列明投保人谢兴权及被告的权利义务,双方已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符合《保险法》第13条规定,且投保人谢兴权已于签署上述投保书的次日向被告缴付了首期保费,已履行了其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因此,保险合同及附加合同成立。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被告预先制定、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条款,其第5条第1款中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未约定被告何时同意承保及以何方式同意承保,表述不清,实属不明确,依法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谢兴权的解释,应视为合同已生效。投保人谢兴权已依被告安排,到被告指定的医院进行了体检,已履行了健康告知义务。至于被告凭投保人谢兴权体检报告及财务资料对投保人谢兴权进行健康审查及财务审查实为被告内部规定,法律、法规对此并 无强制性的规定,故被告以其未收取投保人谢兴权体检报告为由而称其未同意承保理由不足,不予认定。投保人谢兴权与被告的信诚智选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成立、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投保人谢兴权在2001年10月18日被人杀害,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负保险责任,应赔付保险金给保险合同受益人,被告在原告向其索赔后,只赔付信诚智选投资连结保险金100万元给原告,拒赔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金200万元,实属违约,应负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并立即赔付200万元保险金给原告。 问题:一审判决是否适当?

第五讲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动

本章主要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转让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

四、保险合同的失效与复效 五、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便更改 (一)保险合同变更的含义 内容/主体(广义与狭义) (二)保险合同变更的要件

1.以当事人已经存在的合同关系为基础 2.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 3.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4.变更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案例:

2009年10月,王某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具有分红性质的终身寿险。因其与儿子住在一起,关系也融洽,于是指定其子作为受益人。后因其儿子结婚生子,由于住房紧张而产生矛盾,关系不断恶化,最后父子反目,不能相容。王某不得已搬到女儿家居住,由其女儿照顾生活。2010年12月,老人病危,召集家里亲戚和朋友,决定让其女儿取代儿子作为受益人,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不久,老人病逝,其女儿和儿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取得所有保险金和红利。

问题:保险公司应该向谁支付保险金?

二、保险合同转让

(一)保险合同转让的含义

主体的变更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 1.投保人的变更 2.被保险人的变更 3.受益人的变更 4.保险人的变更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 1.原因:标的的流转

2.受让人当然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3.被保险人或受让人的通知义务 4.保险人享有解除权或变更权

案例:

2005年4月8日,吴二某为其侄女吴某投保某保险,指定吴某为受益人,保险期间为5年,约定:如被保险人吴某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的,保险公司需按照保险合同向吴某支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后投保人吴二某去世。2010年3月17日,吴二某儿子向保险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同意并终止了保险合同,并退还吴二某的儿子保险现金价值及保单红利若干。2010年4月9日,吴某以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期满生存保险金\时,被告知该保险合同已被解除,拒绝支付\期满生存保险金\。吴某不服,遂诉自法院。 问题:吴二某之子能否解除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杰出

(一)保险合同解除的含义 (二)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 1.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2.存在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 保险人的解除:法定事由 投保人的解除:任意解除 3.应有书面的解除行为 4.遵守法定的时效期限 (三)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 1.溯及既往

投保人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谎报或故意促成保险事故的发生 2.不溯及既往

四、保险合同的失效与复效

(一)保险合同失效(中止)的含义 (二)保险合同失效的适用 1.人身保险合同

2.续期保费未按时交付 3.宽限期届满

4.保险合同未约定其他补救办法 (三)保险合同失效的法律后果

1.合同效力暂时中止

2.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2年),并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3.宽限期内的保险责任问题 (四)保险合同复效的含义 (五)保险合同复效的适用 人身保险合同失效 当事人协商一致 补交保险费

(六)保险合同复效的法律后果

四、保险合同终止

(一)保险合同终止的含义 (二)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1.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届满 2.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已履行 3.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

第六讲 保险合同的履行与解释

本章主要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履行(索赔与理赔) 二、保险合同的解释

一、保险合同的履行(索赔与理赔) (一)保险合同履行的含义

1.前提条件: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届满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付保险金(索赔) 3.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赔付保险金(理赔) (二)索赔的主体 1.被保险人 2.受益人

3.继承人或财产继受人 4.第三人

(三)索赔时效

《保险法》第26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四)索赔的程序

(五)虚假索赔的法律后果

1.《保险法》第27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2.《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 (六)理赔的程序

【2013-3-76】甲公司交纳保险费为其员工张某投保人身保险,投保单由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填写和签字。保险期间内,张某找到租用甲公司槽罐车的李某催要租金。李某与张某发生争执,张某打碎车窗玻璃,并挡在槽罐车前。李某怒将张某撞死。关于保险受益人针对保险公司的索赔理由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投保单虽是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填写和签字,但甲公司交纳了保险费,因此保险合同成立

B.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免责 C.张某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D.张某的死亡与张某的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案例:

2004年5月11日,周盈飞为自己的汽车与某保险公司订立了车辆损失保险合同,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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