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讲义(4)

2020-04-14 16:22

为20万,保险期限为2004年5月13日至2005年5月12日。保险单约定了免责条款: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2004年7月,保险车辆因下雨被淹导致损坏,损失为32274元。事故发生后,周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为:周某行驶证副证上标明检验合格至2004年5月有效,而周在行使证明的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未进行年审。周则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小型非运营车辆初次登记六年以内,每两年检验一次。保险车辆于2003年6月注册登记,所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周盈飞并没有违反有关机动车辆按期进行检验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问题: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二、保险合同解释

(一)保险合同解释的方法

《保险法》第30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1.通常理解: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 2.疑义不利解释

第七讲(上) 财产保险合同

本章主要内容

一、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三、责任保险合同

四、信用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

一、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标的为财产以及有关利益 2.为补偿性合同

3.以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4.强调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利益的存在 5.保险期限短

6.适用代位求偿原则 (三)保险标的 1.财产 (1)合法

(2)能够以货币进行量化 (3)保险人同意承保 2.利益

(1)现有利益 (2)期待利益 (3)消极利益

(四)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1.保险价值 (1)含义

(2)确定方式:约定 & 市场定价 (3)保险价值可否随意约定? 2.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

(2)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

(3)保险价值为变量时如何计算赔付额? (五)保险赔偿方法 1.比例责任赔偿方法 2.第一危险损失赔偿方法 3.定值赔偿方法 4.限额赔偿方法

(1)限额责任赔偿方式 (2)免赔额责任赔偿方式 (六)代位求偿制度

《保险法》第60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代位求偿制度的功能

(1)防止被保险人额外获利 (2)避免轻慢与放纵第三人责任

(3)降低保费和提高保险人的经济补偿能力 2.代位求偿制度适用范围:财产保险 3.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

(1)损害事故为保险责任范围

(2)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3)保险人依约履行了赔偿义务

(4)代位追偿以对被保险人赔偿金额为限 4.代位求偿权行使的限制

(1)对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免除的限制

《保险法》第61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2)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和组成人员的限制

《保险法》第62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赔偿请求权的冲突 案例:

宋某是某地渔船船东,长年雇佣渔民出海从事捕捞作业。2010年1月,宋某在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为船上雇佣的8名渔民全部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每人保额15万元。2010年3月

15日,宋某的渔船在海上航行过程中与林某的渔船相撞,导致宋某船上两位渔民溺水死亡。经主管部门核定,这次碰撞事故中,宋某因驾驶不慎应负30%的责任,林某应负70%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宋某作为雇主,支付渔民张某和蔡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总计50万元,其间,林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支付宋某赔偿金15万元。宋某在支付死亡渔民家属赔偿金后,即根据在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的保单,向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提出索赔。

问题:1.本案应如何赔偿、赔偿多少?2.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可否代位追偿权? (七)委付制度 1.含义

《保险法》第59款: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2.委付制度的构成要件

(1)限于保险标的推定全损 (2)被保险人提出委付申请

(3)被保险人经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无条件转移给保险人 (4)保险人承诺生效 (八)重复保险

1.《保险法》第56条第3款: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2.重复保险的后果

《保险法》第56条第2、3款: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九)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2.责任保险合同

3.保证保险合同与信用保险合同

第七讲(下) 财产保险合同

一、财产损失保险

(一)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损失及其确定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损失 (1)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 (2)施救费用

(3)查定保险事故及其所致损失的费用 2.损失的确定 (1)定值保险

(2)不定值保险:出险时重置成本减去折旧费 (三)常见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1.交通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1)保险标的:机动车、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 (2)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特征

不定值保险

采用绝对免赔方式 采用无赔款优待方式

(3)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情形 2.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1)概念 (2)特点

标的处于运输中

标的由承运人直接管控

起讫时间一般为一次运程计算 一般为定值保险

(3)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情形 3.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1)概念 (2)种类

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3)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情形

http://www.95590.cn/wd/jtccbj/5684.shtml(大地财险) 4.农业保险合同

二、责任保险合同

(一)责任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责任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标的特殊性 2.保险金额的限额性 3.保险的第三人性 4.偿付的替代性

(三)责任保险合同的类型 1.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1)概念

(2)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情形

(3)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的关系

商业第三者险采取过错主义,交强险采取无过错主义 交强险保险责任宽,且不设免赔

交强险保险责任、保费、保额、条款统一 交强险优先适用,商业第三者险为补充 2.雇主责任保险 3.环境责任保险 4.产品责任保险 5.公众责任保险等

三、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合同 (一)信用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信用保险合同的特征

1.针对被保险人的信用贷款或信用赊销而订立 2.投保人只能信用贷款或信用赊销合同中的债权人 3.保险标的为信用风险 4.保险人特定

(三)信用保险合同的类型 1.出口信用保险合同 2.投资保险合同

3.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 4.雇员忠诚保险合同 (四)信用保险责任 1.商业信用危险责任

买方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收货后未支付货款;买方违约拒收货物 2.政治危险责任

战争、叛乱、罢工、暴动;政府征用或没收;政府汇兑限制 (五)保证保险合同的概念 (六)保证保险合同的特征

1.主体上由债权人(被保险人)、债务人(投保人)和保险人 2.保险标的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给债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3.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对债务人享有代位求偿权 4.保险人一般要与被保险人共担风险 (七)保证保险合同的类型 1.雇员忠诚保险合同 2.确实保证保险合同

第八讲 人身保险合同

本章主要内容

一、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二、人寿保险合同 三、意外保险合同 四、健康保险合同

一、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 2.保险金的定额给付性

3.合同自身的储蓄性、返还性 4.代位求偿的禁止性 5.缴费的非诉讼性

6.一般以长期性合同为主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1.按照投保风险不同 (1)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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