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意外伤害保险 (3)健康保险
2.按照保险的保障性质不同
(1)给付性: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中的部分险种 (2)补偿性:医疗保险
(四)人身保险合同常见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 2.年龄不实条款 3.宽限期条款 4.复效条款 5.现金价值条款 6.自杀条款 7.受益人条款
二、人寿保险合同 (一)概念 (二)特征
1.标的为人的生命:生、死 2.定额保险 3.保险期限长
4.集投资与保险于一体
5.不存在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 (三)分类
1.保险金的给付条件 (1)死亡保险 (2)生存保险 (3)生死两全保险 2.是否分配红利 (1)分红保险 (2)无红利保险
3.以保险金给付方法 (1)资金保险 (2)年金保险
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一)概念 (二)特征
1.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和残疾 2.兼有定额给付和损失补偿的双重属性 3.保险期限短
4.费率厘定以意外伤害发生概率为基础 5.一次性支付保费 (三)保险责任 1.死亡保险责任
2.残疾保险责任 3.附加险保险责任
四、健康保险合同 (一)概念 (二)特征
1.承保风险具有综合性 2.以补偿性为主要责任形态 3.保险期限短
4.一般会设定免责期 5.不适用代位求偿制度 (三)主要保险责任类型 1.重大疾病保险 2.医疗费用保险 3.失能所得保险 4.残疾、死亡保险
本章主要内容 一、保险业法概述 二、保险公司 三、保险中介组织 四、保险经营规则
五、保险业的监督与管理
一、保险业法概述 (一)保险业法的概念 (二)保险业法的原则
1.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原则2.稳健经营与风险防范原则 3.适度监管原则 4.统一监管原则
(三)保险业法的内容 1.保险公司 2.保险中介组织 3.保险经营规则 4.保险业的监管 5.法律责任
二、保险公司
(一)保险公司的概念 (二)保险公司的组织依据 1.保险法
第九讲 保险业法
2.公司法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三)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
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四)保险公司设立的程序
(五)保险公司的变更 1.审批机关:中国保监会 2.变更需审批内容:
(1)保险公司变更名称; (2)变更组织形式; (3)变更注册资本; (4)扩大业务范围;
(5)变更注册地、营业场所; (6)保险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7)修改保险公司章程;
(8)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保险公司的变更 变更需报告内容:
(1)变更出资额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超过5%的股东,上市公司的股东变更除外;
(2)保险公司的股东变更名称,上市公司的股东除外;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保险公司的终止 1.终止的情形: (1)解散
对人寿保险公司的限制性规定 (2)撤销 (3)破产
(七)涉外保险机构 1.涉外保险机构的类形:
(1)中外合资(合资比例不得超过50%) (2)外资独资
(3)外国保险公司的分公司
2.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不得以任何形式撤回营运资金
(2)只能在其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 三、保险中介组织 (一)保险代理人 1.保险代理人的概念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2.保险代理人的特征
(1)可以是组织也可是个人 (2)以保险人名义活动
(3)受保险人委托代办保险业务 (4)向保险人收取报酬 (5)行为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3.保险代理人的类型
(1)组织形式:机构代理与个人代理 (2)职业分类:专职代理与兼职代理 (3)经营职责:展业代理与理赔代理 4.我国保险代理人的类型 (1)专业代理人:公司
(2)兼职代理人:仅限于销售保单和收取保费 (3)个人代理人: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5.保险代理人的职业资格 个人代理人 兼业代理人 专业代理人: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0万; (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保险经纪人 1.保险经纪人的概念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2.保险经纪人的特征 (1)基于投保人的利益
(2)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3)必须在法定范围内从事业务 (4)独立从事中介活动
3.保险经纪人与代理人的比较 (1)代表的利益关系不同 (2)组织形式不同 (3)收入来源不同
(4)收取保费的后果不同 (5)法律责任不同
4.我国保险经纪人的类型
(1)组织类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业务范围:
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再保险经纪业务;
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保险公估人 1.保险公估人的概念
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 2.保险公估人存在的基础 3.保险公估人的职能 (1)评估 (2)中介 (3)公证 (4)防范
4.保险公估人的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合伙企业
5.保险公估人的业务范围:
(1)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2)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风险管理咨询;
(3)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