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讲义(5)

2020-04-14 16:22

四、保险经营规则 (一)保险分业经营 1.禁止兼营

《保险法》第95条第2款: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2.禁止兼业

《保险法》第8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1.偿付能力的含义 2.偿付能力的维持 (1)最低注册资本 (2)最低偿付能力 (3)保险责任准备金 (4)保险保证金 (5)保险公积金 (6)保险保障基金

(三)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 1.自留保费的限制 2.承保责任的限制 3.再保险的经营规则 (1)再保险的含义 (2)再保险的强制规则 (四)保险资金的运用

1.保险公司可运用的资金来源 (1)资本金 (2)责任准备金 (3)其他资金

2.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 (1安全性 (2)流动性 (3)收益性

(五)保险资金的运用 1.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形式 (1)银行存款

(2)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3)投资不动产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

五、保险业的监督与管理 (一)保险监管的方式 1.公示监管 2.准则监管

3.实体监管

我国模式: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 (二)保险监管的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 (三)对保险业组织的监管 1.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1)设立审批 (2)整顿 (3)接管

(4)重整与清算

2.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

3.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 (四)对保险经营行为的监管 1.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监管

(1)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 (2)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 (3)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 2.对保险组织财务的监管 (1)财务报告制度 (2)财务资料保管制度

(3)严格财务中介服务机构聘请或解聘机制 3.对保险资金运营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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