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硫改造工程基本概况(6)

2018-12-22 18:51

4.3.9.6 与吸收塔相连的原、净烟气烟道随吸收塔加高进行改造,构架加高,必要时基础加固。

4.3.9.7 对石灰石供浆管道在吸收塔上的开口位置进行重新设计,降低石膏中石灰石含量、同时改善亚硫酸钙的氧化效果。

4.3.9.8 GGH拆除(简单拆除:去除所有蓄热元件,GGH处原、净烟道进行彻底隔离,),对可能造成烟气外漏的部件或部位进行拆除、封闭、防腐措施。在GGH支撑构架上部设临时烟囱,设置隔离设施防止脱硫后净烟气进入烟囱,改造完成后,净烟气通过临时烟囱排入大气(烟囱防腐完毕后拆除隔离措施、临时烟囱的工作不在本改造范围)。临时烟囱出口标高60m,烟气监测的所有测点(若GGH拆除后原有测量设备不能适应,则投标方需要提供部分设备)接入原有的CEMS系统。临时烟囱的寿命不低于3年。临时烟囱的附属设施应方便监测人员实施就地监测工作。 4.3.9.9 石膏旋流站更换;真空皮带机更换。

4.3.9.10 根据氧化风量校核计算结果确定氧化风机更换或大修。

4.3.9.11 工艺水箱补水管道改造,分别将#10、#11锅炉捞渣机补水管(取自机侧循环水升压泵,每机2台、一运一备,每台扬程15m、流量1600t/h,运行出口压力0.3MPa),循环水升压泵延长至工艺水箱,做为工艺水箱补水母管,新母管设置补水电动调整门。管道沿途还应预留空预器冲洗、脱硝系统等用水点的接口。 4.3.9.12 装设烟气事故喷淋系统。

投标方也可按满足上述指标的情况下,增加提供更优的改造方案,并在投标书中详细描述,提供设备清单。

5.改造的总体技术要求

本部分是对FGD系统改造的技术方面原则性要求,它和本规范中“机械设备”、“电气系统”、“I&C设备”、“土建部分”中的技术要求一起,形成了脱硫岛的全面的技术要求。

5.1 工艺系统和设备的总体设计要求

1)脱硫系统所有设备相互协调,留有足够的检修空间,便于运行检查和维护。 2)本次改造所更换或改造过的设备,应保证吸收塔、烟道、喷淋层、除雾器运行

安全,杜绝构件、设施发生倒塌、基础开裂、严重腐蚀等情况。主要动力的运行指标优于国家和行业标准。

3)对于烟气脱硫系统中的设备、管道、烟道、箱罐或贮槽等,考虑防腐和防磨措施。防腐鳞片统一选用高温玻璃鳞片,耐温160℃以上。

4)由投标方设计的任何噪声高于85dB(A)的设备,均采取措施将噪声控制在低于85dB(A)的水平。

5)管道系统设计要求。

烟风道的设计符合《火力发电厂烟风煤粉管道设计技术规程》(DL/T 5121)的规定,汽水管道符合《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T5054)和《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应力计算技术规定》(SDGJ6)中的要求。对于低温烟道的结构应采用能保证有效的防腐形式,由招标方确认。烟道各膨胀节不仅能满足烟道热位移量,还应充分考虑防酸、耐温性能。FGD岛内的管道系统布置做到简捷美观便于安装维护,流速合理,强度和刚度足够,特别注意防振动、防磨损、防腐蚀和防堵塞。除非必要情况,一般不选用衬胶管道。

6)平台扶梯设计要求

所有在需要维护和检修的地方均设置平台和扶梯,平台扶梯的设计满足GB4053.1~GB4053.4中的要求。

7)动力设备要求:

所有动力设备的减速机、电动机、电缆均应有适当裕度,设备、部件不允许出现超过额定出力的情况。浆液循环量在满负荷时仍留有适当裕度,在系统运行较长时间后,效率仍能满足设计要求。

8)吸收塔要求:

吸收塔基础加固应留有适当裕度,保证吸收塔加高后在最恶劣工况下能安全运行。吸收塔及入口烟道的设计应满足GGH拆除后烟气流场变化要求,以保证脱硫效率。

9)施工中的意外需要:

改造施工中,有可能需要一定的事先未预计到的设备、配件、修理和服务,该部分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投标人应无偿、迅速的提供相应的合格物品、施工或服务,以保证改造项目顺利、合格完成。 5.2 电气装置的总体设计要求

新增的高压设备接入脱硫Ⅰ、Ⅱ段,增加开关柜,并提供母线连接组件。

新增的低压设备接入PC段,新增加所需的开关屏、柜,并提供母线连接组件。 电气装置的数据应以标准和常规图形的方式显示在控制室CRT上。 电气系统和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详见本附件第3部分。 5.3 仪表和控制的总体设计要求

5.3.1 本项目中两台机组的脱硫装置及公用系统设置一套DCS控制系统,采用GE新华生产的XDPS 400+分散控制系统。运行人员在脱硫集控室通过操作员站完成对整个脱硫系统及公用系统设备的启停操作、运行监控和事故处理。 DCS机柜布置在脱硫控制楼的电子设备间内。脱硫控制系统与其对应的单元机组DCS控制系统之间的联锁保护和控制信号交换采用硬接线方式。

5.3.2 供货范围应包括控制、测试和监视所必须的全套硬件设备(含现场设备)、和各项服务;所有机柜、设备内部的供电、信号、电缆、设备布置、电缆托架和通道的走向等全部设备和安装材料应属投标方的供货和设计范围。

5.3.3 投标方应采用标准化的元器件和标准化的设备组件,以适合电厂使用更换的需要。为了全厂协调,所供I&C产品品牌、规格型号均须由招标方选择确认。

5.3.4 所设计的仪表和控制系统将具有最大的可利用率、可靠性、可操作性、可维护性和安全性。

5.4 安全与防火要求 5.4.1 有害材料

涉及到有可能自燃和燃油、气体、化学药品等的处置和贮存,投标方采取所有必需的措施,并相应地提供装置、设备等其它设施,以确保安全施工或运转。

不使用任何种类的有毒物质,如果有少量有害物质,应取得招标方认可,采用放射性仪表应取得招标方同意。

对于设备的任何部分,不使用石棉或含石棉的材料。 5.4.2 防火措施

除非另外指定或招标方同意,以下设计原则视为最基本的防火要求: —电缆和穿墙套管为隔热、阻燃材料。 —电缆穿墙、楼板孔洞的隔热、防火封堵。

—装置和设备的布置不应形成难以检查和清洗的死角和坑,以防其中聚集可燃性物质。

只有特殊情况和在得到招标方同意后,才能采用直爬梯。 5.5 土建部分 5.5.1 范围

脱硫岛改造范围内所有土建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计、深化设计、变更设计)、施工并出竣工图。

土建部分包括:总平面布置、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等。 5.5.2 投标方提供的文件资料

5.5.2.1 投标方应及时向招标方提供其土建工程的基本设计文件、图纸、概预算及说明资料。其所有提供的资料应足够详细和准确(应包含其工作范围内所有土建项目的全部细节,并含有现场施工安装所需的全部信息),投标方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的安全性、合理性和准确性全面负责,并有义务向招标方进行必要的解释。吸收塔加高、加固的强度计算和图纸应需通过同行业具有甲级设计资质单位的校核。

5.5.2.2 投标方负责完成设计计算,基础设计,地基处理和其它施工设计所需的设计文件,包括吸收塔载荷核算及加固方案,以上资料在基本设计完成后提交招标方确认。 5.5.2.3 与原系统接口处的连接节点及防腐处理由投标方进行详细设计,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说明。 5.5.3 总平面布置

改造后的脱硫系统占地面积不应扩大到原脱硫区域以外。 5.5.4 建筑工程

在确定的原则范围内,建筑工程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此): (1)吸收塔及其它设备基础

按工艺改造要求,部分设备需要拆除,设备拆除后的基础平整;吸收塔需要增高,吸收塔基础相应加固改造;新增设备基础的施工。

(2)烟道支架

吸收塔出、入口烟道抬升,包括GGH构架上部设临时烟囱,需核算、校核改造烟道支架基础、地面支墩埋件及烟道上部结构,必要时进行加固。

(3)管道支架

吸收塔浆液循环泵管道、氧化风管道及其它需要改造管道的混凝土支架、水平钢拉筋重新制作安装,所有需改造管道的支架、支座的制作安装。 5.5.5 技术要求

5.5.5.1 这些技术要求是针对脱硫岛改造所有土建工程设计、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5.5.5.2 在招标书中指出的所有准则和标准可看成是最低要求,如有能满足同样最低要求的其它标准,在取得招标方同意后可以采用。但是,这并不能减除投标方对因此产生的后果应负的责任。

5.5.5.3 投标方应对其所负责的项目设计的合理性、安全性、实用性和适用性全面负责,且保证便于维护。

5.5.5.4 土建工程设计应在保证安全、适用、实用的前提下做到经济合理。 5.5.5.5 FGD的布置必须满足电力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要求。

5.5.5.6 建、构筑物的平面和空间组合,应做到分区明确,合理紧凑,生产方便,造型协调,整体性好,并应与电厂现有建筑群体相协调。

5.5.5.7 FGD的建设不能超出FGD原有占地范围(工艺水箱补水管道改造除外),不得影响机组的安全运行。

5.5.5.8 室外沟一般采用砼沟,沟砼强度不得低于C25,并做防腐处理。 5.5.5.9 建(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5.5.5.12 区域范围内新增及改造的管道及电缆除给排水管道外全部架空布置。 5.5.5.13 采用商砼独立基础。主要基础需进行必要的动力计算。砼强度等级≥C30,垫层砼≥C10。基础按计算确定配筋直径及间距,所用钢筋采用HPB235级光面筋和HRB335级变形筋,构造要求按有关规范标准执行。

5.5.5.14 建(构)筑物:投标方应负责完成其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建筑、结构、安装设计计算,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说明、施工文件、施工图纸、所需主要材料的技术规格说明,并负责按合同及时向招标方提供完整的土建设计接口文件和图纸资料。

5.5.5.15 建筑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使用要求,自然条件、建筑材料、建筑技术等因素,结合工艺设计进行建筑物的平面布置、空间组合及建筑造型设计并注意建筑群体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5.5.5.16 建筑设计应配合工艺解决好建筑物内部通道、防火、防爆、防水、防噪声、保温隔热、采光、通风等方面的问题。

5.5.5.17 各建(构)筑物的结构抗震设计,应采用对抗震有利的结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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