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斯主义和威权主义,其中前者是对国家的毁灭性打击,后者把国家从落后推向现代化。
1.法西斯主义国家
法西斯主义国家又称极权主义国家,是资产阶级自由民主的反动形式。法西斯政权首先在意大利出现,后来又发展至德国、波兰、奥地利、匈牙利、保加利亚、南斯拉夫、西班牙、芬兰和日本,代表是德国、意大利和日本。其理论基础是“种族论”、“国家至上论”、“领袖权威论”、“生存空间论”。
在统治形式上,法西斯国家由国家以军事或准军事的方式全面控制社会,整个社会被囚禁在国家机器之中,政治统治对人的非政治生活无孔不入,社会彻底政治化了。法西斯主义国家打破了国家与社会团体之间的所有界限,甚至打破了国家与个人人格之间的界限。
具体地说,法西斯主义国家有如下特征:
(1)在意识形态上实行一个主义,即极端的国家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国家权力不容许任何不符合意识形态的思想的存在,为此存在严格的书报检查制度;
(2)在政党制度上实行一党制国家,即只有一个政党的存在;
(3)在统治形式上实行秘密警察统治,即政治统治以秘密警察来维护,秘密警察有可能存在国家机关和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
(4)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上政府垄断经济、文化和信息机构。 2.威权主义国家
威权主义国家是指那些既没有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也没有完全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政治制度的发展中国家。20世纪60年代、70年代,韩国、台湾(蒋介石及蒋经国父子,1945年台湾光复至1987年宣布解严)、新加坡、马来西亚等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相继进入发达资本主义行列。
威权主义或威权政体(Authoritarianism)又称专制政体或独裁政体。是指处于民主政体和极权政体之间的一种非民主、非极权的政体形式。极权主义或君主专制更偏重于对于领袖的个人崇拜,前者是真正的独裁政体,后者则是君权神授或政教合一的制度,常以世袭的方式固定下来。而权威政体只是一党或军政府的专政。权威政体相对于极权主义而言,权力有限;而相对于民主政体而言,则缺少责任感。
其主要特征是:
(1)与威权主义的字面意义相反,政治权威较弱,因此鼓吹中央集权。传统权威已经崩溃,现代程序权威还没有牢固确立。由于缺乏权威,统治者较多地运用强制性权力和操纵性权力(例如,依靠各种行政手段、法令、军警以控制国民言论、结社、集会等自由)。权力更替往往带来动荡。
(2)政治权力集中于个人或少数精英集团手中,而不是政党手中;政党常常是统治者个人的工具。政治反对派受到压制。
(3)社会受到国家的有限控制,实行较开放的民间经济活动,有的国家和地区因此而进入发达国家行列。
(4)在意识形态上,往往以民族主义来动员社会支持;当民族主义号召力下降时,有时会假借西方民主或社会主义进行政治动员。意识形态的先天不足使得威权主义缺乏认同,所以,威权主义国家往往是赤裸裸的权力统治。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些威权主义国家的地区发生了政治转型,开始了所谓的民主化浪潮。东亚的韩国和台湾地区、拉美的墨西哥和智利都先后发生了政治转型。转型的原因是,第一,经济发展创造了一个庞大的中产阶级,他们是政治转型的原动力。第二,中产阶级的形成和教育水平的提高,提升了他们的权
利意识,要求政治表达的机会。第三,市场经济本身培养公民自立、多元化和宽容的政治文化,这种政治文化因体制转型而带来代价和阵痛。第四,政治上层的改革愿望和政治意识符合了社会心理和政治诉求的变化。这样,在公民的推动下,在政治上层的引导下,政治完成了平稳转型。
近年来的缅甸及津巴布韦,都是经济表现糟糕的威权政体。
现代不同威权主义国家的运作形态存在很大差异,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保守型
传统君主制:例如摩洛哥、科威特
个人独裁统治:例如马拉维(1971年班达成为马拉维共和国终身总统) 激进型
神权统治:例如霍梅尼时期的伊朗
通过意识形态控制社会的军人政权:例如阿尔及利亚 军政型
军事政变直接上台的政权:例如尼日利亚 军人/文官交替执政:例如智利、埃及 盗贼型
统治国家的主要目的只是为了获取个人财富:例如马科斯时期的菲律宾 朝鲜战争后,李承晚出任大韩民国总统,首都为汉城(首尔),实行独裁统治。1960年4月19日,李承晚政权被韩国人民推翻,成立以张勉为首的民主党政府,旋于1961年5月被朴正熙集团的军事政变推翻。朴正熙上台后,以军人政权为基础,实行军事独裁。朴正熙自1963年12月以后,连任第5~9届总统,把持韩国政权达16年之久。他无情镇压在野党和工人、学生运动,经济上采取依赖外资、外援、外债,进口原材料和技术、出口产品的方针,同时发起“新村运动”,使韩国经济全面腾飞,被称为“汉江奇迹”,因而跻身“亚洲四小龙”。1979年10月,朴正熙被金载圭击毙,总理崔圭夏出任总统。同年12月全斗焕发动政变,夺取了实权;次年8月,全斗焕自任总统,继续推行反民主的独裁统治。南韩人民争取民主自由的斗争一直没有停息,以青年学生为主体的示威、罢工浪潮此起彼伏。其中以1980年5月的光州事件最为典型,数千人在这次事件中被杀或被捕。1987年全斗焕在人民的反抗和美国的压力下被迫辞职,并遭到审判。同年12月17日,韩国开始第一次总统直选,卢泰愚在大选中获胜,当选为总统。韩国经济继续发展,并成功举办了1988年第24届奥运会。1997年金大中当选总统,韩国挺过了亚洲金融风暴,并开启了南北和谈。
(二)分权主义国家
在20世纪,作为集权主义的法西斯国家和威权主义国家的对立物的分权主义国家主要是指西方的自由民主国家。西方政治学家认为,民主以自由为前提,只有自由的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国家,而英国和美国等就是这这样的自由民主国家。
自由民主国家的主要特征有:
1.意识形态上的多元主义,但其主流意识形态是洛克式的自由主义。与此相适应,传播机构是自主性的;
2.竞争性的政党政治,政党制度可能是一党居优制,可能是两党制,也可能是多党制,但是所有的政党均合法存在且可以公开地竞争政权; 3.定期的选举制度,但是金钱在选举中起重要作用; 4.代议制政府和三权分立的政治制衡原则。 简单地比较作为集权主义的法西斯国家、威权主义国家和作为分权主义的自由民主国家,发现,虽然自由民主国家有其先天性的不足,比如金钱在政治中的
分量,但其获得的合法性更持久。然而,抽象地比较是危险的。如果说历史已经证明法西斯国家是一种恶,是人类历史上的最坏的制度之一,但是威权主义国家的历史功绩却是不可磨灭的。因此,很难抽象地说是分权主义国家好还是集权主义国家好,制度的好坏只能根据一个国家具体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环境而论。
第三节 国家的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就是国家权力如何按地理或区域来划分,其核心是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按中央与地方的不同权力关系,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分为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
一、单一制国家
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制度。单一制和复合制相对,复合制分为邦联制和联邦制两种形式。单一制国家划分为各个地方行政区划,其划分是国家根据统治需要,按一定原则进行区域划分的结果,国家主权先于各个行政区划存在,地方行政区不是一个政治实体,不具有任何主权特征。国家本身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只是为了便于管理,才把领土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域,并据以建立起地方政权,即,各地方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并不是地方固有,地方的自主权或自治权是由国家整体通过宪法授予的,各地方政权一般没有单独退出该国的权利。
单一制国家的特点: 1.从法律体系上看
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中央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
2.从国家机构组成看
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有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统
3.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
实行中央统一集权,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接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整个政府实行层级控制,对地方政府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中央政府有权撤销。
4.中央集权的同时也实行某种程度的地方自治 5.国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6.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外交权,地方政府机关对外不具有独立性。 单一制国家又可分为两种类型: 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地方政权在中央政权的严格控制下行使职权,由中央委派官员或由地方选出的官员代表中央管理地方行政事务,地方居民没有自治权或地方虽设有自治机关,但自治机关受中央政权的严格控制。法国是典型的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在法国,起主要作用的地方国家机关是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首长具有中央官员和地方官员的双重身份。一方面代表中央,依照中央的命令行事,对国家内政部负责;另一方面,作为地方官员,管理一切地方行政事务。中央可撤换地方行政首长。
(中央集权型。如法国、一些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变革前的一些东欧国家等。其主要特征有:(1)法律
上不规定实行地方自治,或者虽然在法律上规定地方自治,但因各种限制而致使地方自治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如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虽然规定地方“由选举产生的地方议会自由进行管理”,但又规定了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表“负责维护国家的利益,监督行政并执行法律”,再加上其他方面的种种限制,使地方自治名存实亡。直到1982年《权力下放法案》通过,才扩大了地方的自治权,改变了过去中央主要通过委派官员(省长)对地方进行直接控制,改为中央主要对地方行为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方式来控制地方。改革前,省长是地方行政长官,由总理和内政部长提名,部长会议讨论通过,总统任命。他作为中央政府代表,在地方上集行政、治安大权于一身,对地方议会、行政和财政实行监督。他有权召开和参加省、市、镇议会会议,审批和否决地方议会讨论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法令和他们签订的协定,有权向地方议会发布指令,他还直接控制和监督财政。改革后,省长改称“共和国专员”,仍然是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表,管辖警察和中央派驻机构,但不再兼任地方行政首脑,不再直接插手地方事务,对地方议会、行政和财政只实行监督。如发现问题,他必须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不得直接采取行政干预。(2)中央政府采取各种手段严格控制地方政府。如在法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采取多种形式的监督和控制:
立法监督:共和国专员如认为地方的某项行政规章不合法,不能象改革前那样直接宣布其无效,而是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查期间,专员可要求暂停实施该项规章。
行政监督:共和国专员作为中央代表管理警察和中央派驻地方的机构,负责从行政上监督地方,有权为维护地方治安、安全、公共保险和卫生采取相应措施。中央各部门也向各省派驻代表,以监督和控制地方政府。中央政府还可以暂停地方政府选任官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职,如专员可以将有过错的市、镇长停职一个月,或者由内务部长将其停职三个月,部长会议可以将市、镇长解职,部长会议和中央政府还可以解散市、镇议会和省议会,重新进行选举。
财政监督:中央政府通过大区审计庭对地方行政单位、公立公益机构的财政开支进行监督,如其违反预算条例,大审计庭有权进行干预。中央政府还通过发放贷金和补助金来控制地方财政,由于地方财政对此依赖很大,中央政府得以严格控制和监督地方政府对贷金和补助金的使用。)
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地方居民依法自主组织地方公共机关,并在中央监督下依法自主处理本地区事务,中央不得干涉地方具体事务。英国是典型的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在英国,由各地区居民选举产生的地方议会依法自主处理本地区事务;中央政府依法监督地方议会的行为,以立法监督为主要的监督形式,中央政府若发现地方议会有越权行为,可诉请司法机关纠正。
(地方分权型。主要代表是实行地方自治的意大利、英国、瑞典、挪威等。其共同特点主要有:(1) 在确立为单一制国家的同时,明确规定实行地方自治。如英国素有“地方自治之家”的称号,英国的地方政府被公认为富有自治精神的传统。英国全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由实行自治的英格兰王国、苏格兰王国、威尔士王国和北爱尔兰联合而成,英国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成文宪法。(2)地方政府一般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地方自治机关,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自主管理地方事务的权力,又是受中央政府统一领导的地方政权机构,执行中央政府委托的职能。例如在英国,地方政府的产生及其职责都由法律、命令规定,地方政府由该地区人民选举产生,并依法对该地实行自治管理。但是,英国的地方政府又必须执行中央政府委托的职能,中央各部有权宣布地方机构官员没有履行中央委托给他们的责任,而接管他们的权力或者把此权力转给其他官员或机构,大臣还可以通过颁布命令、训令和指示,控制和指挥地方政府。也可以通过“备忘录”和“通报”对地方政府给予“劝告”、“建议”及“指导”。(3)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人有较为严格的监督和控制手段。以英国为例,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财政手段,即拨款控制、借款控制和帐目审查。中央政府控制了主要税源,中央政府通过给地方政府拨款,发放补助金、监督控制地方财政的预算和执行;借款控制即地方政府发行公债需经中央政府批准;此外,地方政府的帐目必须受中央政府的审查。第二,行政手段。中央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地方政权机构,中央可以剥夺或转移或暂停地方机构的权力,其理由往往是地方机构官员没有履行中央委托给他们的责任。第三,立法手段,即对地方立法的控制。地方议会的决议必须取得中央政府的认可或批准,他们颁布的法律,事先须征求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不得与全国性的有关法律相抵触。第四,司法手段。地方政府的职责都由法律、命令规定,对地方政
府的越权行为,任何一个公民和检察长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颁发禁令加以约束,中央各部也可发布命令限期履行,如不履行,则可请求法院对地方政府发布命令行状,强制其履行。
英国和法国单一制的不同风格
1)两国单一制的共同特点:从地方政府的权限看,地方政府的权限来自于中央;从地方与中央的关系看,地方在总体上从属于中央,是中央的创造物,但地方在个别事项上有独立性,拥有某种程度的自治;从财政角度看,地方有部分自主,但需接受中央的大量补助;从地方官员的选择方式看,均是选举与任命相结合。
2)两国单一制的主要区别:(1) 法国主要采用行政途径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而英国则主要靠政党组织。法国被称为“垂直式行政统制”,通过委派共和国专员下达中央的指令,监督地方行政。而英国由于政党的组织很严密,由于特有的政党组织结构和议会内阁制度,执政党中央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地方的组织机构,影响地方行政。地方议员可以通过提高党内地位,上升为国家级的政治家。因此,英国的单一制被有人称为“垂直的政党统制”。(2)在法国,兼职在维持中央和地方关系方面起着很独特的作用。吉斯卡尔·德斯坦既是总统,又是圣玛利亚市的地方议员,据统计1980年法国参议员中54%同时是市长,57%是省议会议员,这样有利于上下沟通。英国没有这种现象,英国靠制度化和手续化来调节国家权力,其制度大多制定得非常细,非常专门化。(3)法国的市长权力较大“(常兼任中央的国会议员),而英国的地方政府中,重要的是具有立法和行政双重职能的市议会,市长是虚位,没有多大实权。(4)从地方政府的数量上看,英国较少(400多个),法国较多(3万多个)从规模上看,英国的地方政府较大,而法国的较小。(5)英国的地方自制程度比法国高。法国传统上是中央集权国家。尽管1982年的改革扩大了地方的自治程度,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仍很严密。总之,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英国走的是一条通过政党组织来联络上下的政治途径,而法国走的是一条以中央代表为轴心的行政途径,这是两国单一制的最重要的差异。
目前世界上80%以上的国家实行的都是单一制,如中国,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韩国、朝鲜、瑞典、挪威,匈牙利,波兰,蒙古等。一个国家是否实行单一制,取决于它的地域状况、历史传统、文化和民族关系,等等。
中国是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来解决民族问题。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不可分割的领土之内,在最高国家机关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以实行自治的民族成员为主组成自治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充分行使自治权力。
二、联邦制国家
联邦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共和国、州、邦)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联邦成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联邦成员单位把各自的部分权力让渡给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
联邦制是一种多中心的复合共和制,主要特征是:
1.联邦政府(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政治权力。全国政府管理国防、外交、统一大市场等与全国人民密切相关、需要集中管理的特殊事项。联邦各成员单位同时拥有自己独立的立法、行政、司法系统,议会议员、政府首长,由当地人民选举产生。各构成单位政府管理财政、文化、交通、教育等与各构成单位人民密切相关、能够分别管理的一般性事项。它与联邦政府之间不是隶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