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的政策是不同的。税收政策的不同也就相当于设立企业的税收成本是不同的,在进行投资决策的过程中应当将税收成本作为重要因素予以考虑。目前地区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经济特区和西部地区。 (1)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①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 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 以上的企业。2005年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原目录》)同时废止,对依据原目录执行的有关优惠政策,调整为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目录执行。 ②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③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 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④ 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在80% 以上)、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⑤ 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⑥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资优势产业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执行。上述免税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9号)的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内资企业适用目录及衔接问题,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的规定执行。
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目录及衔接问题,按以下原则执行:
(1)自2008年1月1日起,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起,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发布的《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执行。
(2)在相关目录变更前,已按财税[2001]202号文件规定的目录标准审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企业,应自执行新目录的年度起,停止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符合新目录鼓励类标准但不符合原目录标准的企业,应自执行新目录的年度起,就其按照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计算的税收优惠期的剩余优惠年限享受优惠。
例8-16:某企业原计划在广州设立一高新技术企业,该企业预计年盈利1 000万元。经过市场调研,该企业设在广州和深圳对于企业的盈利能力没有实质影响,该企业在深圳预计年盈利900万元。请对该企业的投资计划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该企业可以在深圳设立高科技企业,因为高科技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可以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该企业年盈利1 000万元计算,设在广州,该企业五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 000 × 25% × 5 = 1 250(万元),税后利润为:1 000 × 5 - 1 250 = 3 750(万元)。如果设在深圳,该企业五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900 × 25% × 50% × 3 = 337.5(万元),税后利润为:900 × 5 - 337.5 = 4 162.5(万元)。故应当设立在深圳。通过纳税筹划增加税后利润:4 162.5 - 3 750 = 412.5(万元)。 16.投资项目的纳税筹划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从事上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 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
产成本的150% 摊销。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 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 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上述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例8-17:某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但预计年应纳税所得额会达到45万元。该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该企业可以进行一项新产品的研发,投入研发资金10万元,该10万元研发费用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成本,同时可以加计扣除50%的费用,也就是可以在当期扣除15万元的成本,这样,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变成30万元。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优惠政策。如果该企业不进行该纳税筹划,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45 × 25% = 11.25(万元),经过纳税筹划,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0 × 20% = 6(万元)。减轻税收负担:11.25 - 6 = 5.25(万元)。 17.企业组织形式的纳税筹划
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仅对投资者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个人从公司获得股息时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个人投资公司需要缴纳两次所得税,因此,对于个人投资者准备设立小型企业而言,最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设立公司的税收负担比较重。
例8-18:李先生准备设立一个企业,预计该企业年盈利50万元,李先生原计划创办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请对此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如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50 × 25% = 12.5(万元)。税后利润为:50 - 12.5 = 37.5(万元)。如果税后利润全部分配,李先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7.5 × 20% = 7.5(万元),获得税后利润:37.5 - 7.5 = 30(万元)。李先生可以考虑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李先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50 × 35% - 0.675 = 16.825(万元),税后纯利润为:50 - 16.825 = 33.175(万元)。通过纳税筹划,李先生多获得纯利润:33.175 - 30 = 3.175(万元)。 18.设立分支机构中的纳税筹划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一是分公司;二是子公司。(严格来讲,子公司不属于分支机构,我们这里采用日常用语,把全资子公司视为分支机构)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在所得税处理方式上是不同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与总公司视为同一主体。因此,在纳税方面,也是同总公司作为一个纳税主体,将其成本、损失和所得并入总公司共同纳税。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与总公司视为两个主体。因此,在纳税方面,也是同总公司相分离,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承担纳税义务。其成本、损失和所得全部独立核算,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项税收。
两种组织形式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同导致了两种分支机构在税收方面各有利弊,分公司由于可以和总公司合并纳税,因此,分支机构的损失可以抵消总公司的所得,从而降低公司整体的应纳税所得额,子公司则不享有这种优势。但子公司可以享受法律以及当地政府所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如何选择分支机构的形式需要综合考虑分支机构的盈利能力,尽量在分支机构亏损期间采取分公司形式,而在分支机构盈利期间采取子公司的形式。
一般来讲,分支机构在设立初期需要大量投资,一般处于亏损状态,而经过一定时间的发展以后则一般处于盈利状态,因此,一般在设立分支机构初期采取分公司形式,而在分支机构盈利以后转而采取子公司的形式,当然,这仅是一般情况,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企业本身所适用的税率与准备设立的分支机构所适用的税率不同时,企业对其分支机构选择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的形式差别很大,一般来讲,如果本企业所适用的税率高于分支机构所适用的税率,则选择子公司形式比较有利,反之,则选择分公司的形式比较有利。
例8-19:某公司准备设立一分支机构,原计划设立全资子公司。预计该子公司从2008年度至201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该子公司4年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为:0万元、0万元、0万元、37.5万元。请对此提出纳税筹划。
由于该子公司前期亏损、后期盈利,因此,可以考虑该公司先设立分公司,第三年再将分公司转变为子公司。由于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大体相当,可以认为该公司形式的变化不会影响该公司的盈利能力。因此,该分公司在2008年度和2009年度将分别亏损100万元和50万元,上述亏损可以弥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由此,总公司在2008年度和2009年度将分别少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和12.5万元。从第三年开始,该分公司变为子公司,需要独立纳税。2010年度和2011年度,该子公司应纳税额分别为25万元、50万元。从2008年度到2011年度,该分支机构无论是作为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纳税总额是相同的,都是37.5万元,但设立分公司可以在2008年度和2009年度弥补亏损,而设立子公司只能等到2010年度和2011年度再弥补亏损。设立分公司,使得该公司提前两年弥补了亏损,相当于获得了25万元的两年期无息贷款和12.5万元的两年期无息贷款,其所节省的利息就是该纳税筹划的收益。 19.利用特定股息不纳税以及亏损弥补的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在有亏损需要弥补,同时还将获得股息的情况下,应当尽量用应当纳税的所得去弥补亏损,而不要用免税的股息来弥补亏损,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因为用免税股息来弥补亏损相当于对股息征税了。
例8-20:甲公司是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8年年初,乙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为800万元。2008年6月,甲公司决定向乙公司分配利润900万元。2008年,在不考虑甲公司分配的利润以及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乙公司自身应纳税所得额为0。2009年,乙公司实现盈利800万元。请计算乙公司两个纳税年度分别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乙公司2008年年底的累计未弥补亏损为800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分配的800万元利润应当首先用于弥补该亏损,弥补亏损后的所得为1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该100万元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2008纳税年度,乙公司的应纳税额为0。2009年纳税年度,乙公司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800 × 25% = 200(万元)。两个纳税年度,乙公司一共缴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
为减轻税收负担,甲公司可以推迟分配利润的时间,即在2009年向乙公司分配利润。这样,乙公司在2009年年初,累计未弥补亏损仍然为800万元(假设这些亏损都发生在5年以内)。2009年纳税年度,乙公司的盈利800万元,首先用于弥补亏损,剩余所得为0。乙公司从甲公司获得的900万元利润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两个纳税年度,乙公司一共缴纳企业所得税0。由此,可减轻税收负担200万元。 20.投资回收方式中的纳税筹划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从投资公司获得的股息要缴纳20% 的个人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从其投资的公司中获得的股息不需要纳税。如果个人投资者从公司取得的股息仍然用于投资,则可以考虑以成立公司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成立公司以后可以将各类股息汇总到该公司,由于此时公司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就可以将免税所得用于各项投资。而如果由个人取得该股息,则应当首先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税后利润才能用于投资,这样就大大增加了投资的税收成本。
例8-21:李先生拥有甲公司40% 的股份,每年可以从该公司获得500万元的股息,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李先生每年需要缴纳10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李先生所获得的股息全部用于股票投资或者直接投资于其他企业。李先生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李先生可以用该股权以及部分现金投资设立一个个人公司乙,由乙公司持有甲公司40% 的股权,这样,乙公司每年从甲公司获得的500万元股息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李先生原定的用股息投资于股票或者其他的投资计划可以由乙公司来进行,乙公司投资于其他企业所获得的股息同样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就免除了李先生每次获得股息所得所应当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21.分立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纳税筹划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如果企业规模超过了上述标准,但企业各个机构之间可以相对独立地开展业务,则可以考虑采取分立企业的方式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8-22:某运输公司共有10个运输车队,每个运输车队有员工70人,资产总额为800万元,每个车队年均盈利30万元,整个运输公司年盈利300万元。请对该运输公司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该运输公司可以将10个运输车队分别注册为独立的子公司,这样,每个子公司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可以享受20% 的优惠税率。如果不进行纳税筹划,该运输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00×25% = 75(万元)。纳税筹划后,该运输公司集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0×20%×10 = 60(万元)。减轻税收负担:75 - 60 = 15(万元)。如果该运输公司在5年内均保持该盈利水平,则可以减轻税收负担:15×5 = 75(万元)。如果某车队的盈利能力超过了30万元,该运输公司可以考虑设立更多子公司,从而继续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2.招聘国家鼓励人员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 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由于企业雇用国家鼓励安置的残疾人员可以享受工资支出加计扣除100% 的优惠政策,因此,如果企业的部分生产经营活动可以通过残疾人员来完成,则可以通过雇用残疾人员来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 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一般而言,残疾人员包括经认定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员。从程序的角度来讲,残疾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根据《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的规定,目前我国的残疾人分为6类。其标准分别为:
(1)视力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