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 企业所得税筹划(8)

2018-12-27 19:35

中国居民股东的当期所得。

中国居民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股东的当期所得:① 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② 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③ 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中国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设立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的,可免于将该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所得。

目前,在鼓励企业走出去的大背景下,税务机关尚不会严格执行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因此,企业可以考虑运用受控外国公司进行纳税筹划。另外,等更具体的相关规则出台以后,企业可以针对这些更具体的规则进行具有针对性的纳税筹划。例如,如果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控制关系的外国(地区)企业的年度利润不高于500万元人民币就可以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的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多设立几个受控外国公司,这样,就可以将更多的利润留在境外。

【例8-38】A企业的业务模式是通过制造子公司B进行产品生产,再由销售子公司C通过购买B公司的制造产品向海外出售来实现利润。由于两个子公司要分别缴纳25% 的所得税。企业税收负担比较重。2009年度,B公司实现利润1 000万元,C公司实现利润800万元。请计算B、C两个公司每年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分析】B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 000 ×25% = 250(万元)。C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800 ×25% = 200(万元)。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50 + 200 = 450(万元)。由于该企业的主要销售对象均位于海外,该企业可以考虑将C公司设置在所得税率比较低的避税港,假设为D公司。D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B公司的产品以比较低的价格销售给D公司,D公司再将其销售给海外客户。假设2009年度,B公司实现利润500万元,将500万元的利润转移至D公司,D公司实现利润1 300万元。这样,B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500 ×25% = 125(万元)。D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 300 ×10% = 130(万元)。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125 + 130 = 255(万元)。减轻税收负担:450 - 255 = 195(万元)。当然,商品从中国转移至D公司所在国需要花费一些费用和缴纳一些税收,如果这些税费的总额低于195万元,则该纳税筹划仍然可以为该企业带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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