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在这种情况下,这位委托人就急了,当时就要投诉这位律师。既然你连立案都搞不清楚,为什么要收我100万律师费?你要全部退给我,并且赔偿我损失。客户说,我在向你咨询时,已经问过这个案件在北京是否能立案,还是应该在澳大利亚打。凡是涉外的离婚案件,中国有没有管辖权,各位要预先审查,而且要注意到,目前中国的司法对于涉外离婚案件,哪些有管辖权哪些没有管辖权,相关的法律制度规定得并不是很完善,我们最近正在写这方面的论文,也希望能够推动法院对这块有个更明确的规定。
6.核实委托人的诉权是否处在离婚起诉限制期内。有些律师可能会忽视这一点,比如第一次审结或者撤诉之后,还在半年的起诉限制期内,或者是被告当事人刚刚生育子女的妇女或者刚刚做完人流手术的妇女,我们都没有想到这些问题,冒然说,你委托我打这个官司,那就赶紧打,进而签订了合同,这样发生事后的纠纷,律师自己的过失难辞其咎。
7.委托人委托律师代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项的。在这个问题上,很多律师都是稀里糊涂的,为什么?实际上对于外国法院所做出的离婚
的判决、裁决,要申请我国承认和执行,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外国与本国建立了司法互助的协议或者互惠条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对他判决的内容全部申请执行、承认,但另外一类是更常见的情况,大多数国家没有与中国建立司法互助的协议或者互惠关系,这种情况下,申请承认判决,只仅限于解除身份关系,对于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的承担,以及子女的抚养都没有承认,都不承认,那律师接活就不能大包大揽了,律师提前要做一个审查,看看哪些是可以全部承认的,哪些仅限于解除身份关系。
8.认真核实委托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会觉得没问题,神智很正常,说话表达也很清楚,但当你接受委托过了一个月,发现不对劲。再一问,姐姐说,他有精神病,长期在精神病医院治病。律师在这个时候就要有执业的敏感性,要考虑到我们建立的这种委托关系,是否具有合法性,在离婚案件当中,避不过这个环节,为什么?大家试想一下,离婚案件起诉开庭了,对方当事人可能很清楚这个人有既往病史,当即向法院提出,说他有精神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提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
没有起诉离婚的主体资格。法院就要你提供相关证据。在对方提出一些证据时,有可能就会向法院申请对原告、对女方做一个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代理权的合法性来源就会受到质疑,所以律师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看看这个人的精神病在什么样的状态,在建立委托关系之前,要求当事人到医院做一个诊断,如果医生出具诊断说他神智清晰,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再考虑建立委托关系,避免将来发生争议。
9.对离婚案件不能处理或认定的内容进行提前告知。离婚案件里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处理,比如当事人跟我说:王律师,这套房子绝对不能给他分,当初我买的房子全部是我父母出的钱,就连银行按揭都是我父母出的钱,我父母说了这房子是他们的,不属于我们小两口的,在当时,我老公我认可这一点。实际上这是第三人对不动产进行确权的案件,在离婚案件当中,法院对于涉及的第三人名下的财产,对于我方当事人就出现一个选择,要么主张父母的出资是一种借款关系,法院仍然把一方名下不动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另外一种情形是第三人站出来主张这个不动产是我的财产,也就是她的父母。这种情况下,律师就要告知当事人有两个
选择权,要不要在离婚诉讼当中另行提起一个确权诉讼,这个是律师的当然义务,反过来讲,如果夫妻双方名下有一辆车,比如说挂在公司名下,你的委托人说,这个车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买的,就是夫妻俩的车,平常也是夫妻俩开,律师就要告知你的委托人,任何涉及到第三人名下登记的财产,在离婚案件当中,法院是不能处理的,除非自己另行再提起诉讼。这种风险是作为代理律师在整个诉讼战略的设计上首先就要告诉委托人,不能等这个案子进行到一半,法官说,你这房子我不管,跟本案没什么关系。委托人就无法理解。大家在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事先说清楚,因为这将直接涉及到律师费的问题。他认为你是可以处理的,你收这么多钱是一揽子为我服务的,办到一半说不行,肯定会造成很不好的影响。
10.委托代理协议中的律师费是否包括财产保全、管辖异议、反诉等特别程序的收费。如果离婚案件发生管辖异议,不管是你主动提起,还是对方当事人提起管辖异议,这个管辖异议可能有一审二审程序,中间可能持续5个月左右,这种情况下,律师将额外的付出不少的工作量,这就牵涉到另行收费,但如果委托代理协议没有的话,对客户来讲,
他肯定推定为是包括的,会认为是由于本诉当中所引起管辖异议的特别程序,为什么要单收费了,所以这块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也应当注明。
11.对于涉外涉港澳台离婚案件,委托时或开庭时委托人不在境内的,建议进行特别授权。关于这点,更多的是要尊重委托人的意见,将特别授权和一般授权讲解清楚,让他自己来做一个选择。 12.涉及涉外业务的,授权委托书、起诉书、答辩状、离婚意见书、委托人的身份材料、证据等相关法律文件,律师可提前指导当事人办理公证、认证等程序性手续。有的律师在这上面栽了跟头,为什么?法院给你设定了举证期限,律师想当然的认为,这不需要办工作认证,包括来自境外的,比如说美洲银行,美洲银行我们打印出了在原告和被告名下的银行共管账户的清单,想让法庭认可在他们双方名下还有50万美元的存款,这样来自境外的证据,通通要经过刚才说的公证和认证的程序。 前两天我参加一个庭审,对方当事人主张他方当事人账户里的资金有1000多万是来源于境外一个香港商人的委托炒股款,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向法庭提交了来自境外香港商人所书写的委托炒股的声明,他说,这个证据来自于香港,但来自于香港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