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财产落在东城区人民法院,这样,申请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管辖时提请诉前财产保全,同时,也可以把非在东城区的其它所有区的财产一并在东城区做的财产保全。
第二,诉前财产保全大多数法官能做到把财产冻结之后,出具财产保全裁定,然后发给对方,但在诉讼保全财产里未必就是这样,有些法院不接受你的诉前申请,要求你一定要递交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但递交过去,各区的法院法官对这个问题认识不一样,民事诉讼法是怎么规定的,对于诉讼财产保全什么时候做保全措施,主审法官,就是承办人认为本案案情十分紧急的情况下,可以在48小时之内做出裁定,给你保全财产,但民诉法没有讲什么叫“情况十分紧急”,也没有讲承办法官在哪个环节上认定是十分紧急的,于是就出现很多好笑的事,在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法官先通知对方来拿起诉书副本,等他拿完起诉书副本,法官通知我方当事人时候说,咱们去做诉讼财产保全吧。
讲诉前财产保全手续时,给大家介绍一下物权异议登记手续,经常做家庭婚姻案件律师,对这点并不陌生,做商事案件律师,隔得比较远,物权法讲的物权异议登记制度来源于最早的物权法的其中一
条:非产权人认为不动产产权的登记有异议,认为登记错误的,可以提出房屋异议登记申请,是向各地的住建委员、房屋交易登记管理大厅提出,他提出以后,起到的法律后果是:一旦异议申请提起,15日之内,房地产被冻结,而且住建委要求律师是在15日内启动诉讼,什么诉讼?一个是离婚诉讼,一个是确权诉讼。15日之内启动这个诉讼之后,这个不动产就被冻结了,其实达到了财产保全的效果,而且好处不需要交财产保全手续费,不需要交担保金,这对于受害的、弱势的妇女来说是很好的财产保全手段,但前提是要确实提起离婚诉讼或者是确权诉讼,当然作为被告也是可以的,如果委托人财产是复合型的,既有不动产,也有存款、汽车等,那咱们就采取综合手段。存款通过法院,不动产通过物权的异议登记程序。对于物权异议登记程序,我个人认为在离婚案件当中运用的过多已经悖离了物权法的初衷,物权法的初衷是为名字登记错误,其实名字没有登记错误,只是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登记而已,没有登记错误。但大家发现这一条之后,觉得很好使,然后大家都用了起来。 第二,要提前想到对方是否会提出管辖异议。有些律师代理婚姻案件,只要他认为管辖没问题,在
这个法院立案之后,就忽略了对方当事人会不会提起管辖异议,也就是说,作为律师必须首先就管辖问题准备好相应的证据,比如说过去常用的证据是让当事人所居住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为他出具居住证明,大家想想,如果由于你提前不准备好相关证据,等到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时,再去物业公司取这份证据时已经很难了,有可能对方当事人和他的律师已经给物业管理公司打招呼了,所以我们在作为一方当事人主动提起诉讼时,要想到对方当事人可能提管辖异议,反过来讲,如果你作为被告应诉,首先要代你的委托人考虑一下管辖是否有问题。
第三,证据的收集和准备。
1.证人证言。从程序和形式上来说,要求两名律师在场,这样才能证明他的客观,如果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建议采取证人证言公证的方式; 2.需要提前进行鉴定的证据。比如说一方当事人主张他的子女不是自己的亲生,他在提不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律师就会想到,在开庭之前先做一个亲子鉴定,但很多律师忽略了几点:一是鉴定机关的选择,二是委托主体的选择。鉴定机关的选择律师一定要做到以司法部颁布的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
鉴定机构来做。二是委托主体的选择,律师很容易让委托人公名,他作为委托人去申请鉴定,实则不然,如果以律师事务所作为委托主体申请鉴定,其客观性就要比他作为委托主体好得多,各位可以去看一下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的有关管理规定》,在这个规定当中其中有一条讲,在司法诉讼过程当中,对于提供鉴定报告作为证据的,要求委托主体要么是法院,要么是律师事务所,有这么一条。
3.录音或视频资料。这在婚姻家庭案件里是常见证据。录音或视频资料提前刻成光盘并备份;对话需提前整理出文字资料;
4.证据原件一般不建议律师保管,律师只收取复印件。这不仅是婚姻家庭案件了,其它的案件都会涉及到这个问题,现在对原件的管理非常严格,原则上不收取原件,如果收取原件,一定给客户打收条,如果在案件结束时,把所有原件交付给当事人,我和我的助手都坚持做到给他拿证据原件清单,让他签名。我们只对遗嘱继承案做了特殊化处理。 5.证据的收集。主要围绕以下方面: (1)婚姻基础方面:包括婚前相识方式、恋爱情况及结婚登记情况,双方婚史情况;
(2)夫妻感情方面:包括婚后夫妻感情发展状况,夫妻矛盾产生过程,感情破裂原因,是否已经过调解,离婚协商情况,有无和好可能。第二部分比较常见,比如说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当事人可以采取向派出所报警的方法,作为律师,要提前到派出所调取110的报警记录以及当事人被打以后的照片,委托人在医院就医的有关单据,病历,诊断证明。 (3)子女抚养方面:包括子女过去主要由哪一方照顾抚养,子女现居住状况,子女本人的倾向,夫妻双方抚养意见及抚养能力,一方或双方还有无其他继子女、养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双方当事人有利于和不利于抚养子女的各种因素。
(4)财产方面: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是否有其它书面约定;财产权属及占有、使用、掌管现状,当事人有无隐匿、转移共同财产情况;
就北京市目前现状来讲,这一条不容乐观,因为我手里有很多北京律师已经代理过的离婚案件,客户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找到我们,我看了看整个卷宗以及律师调取的证据,我认为很多律师在这个方面不尽职,也没有做到位,甚至有时连法律关系都是糊涂的。